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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十章我国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的理论与实践第十章我国高等教育的政策与法规教育法的渊源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使用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的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体系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经费法终身学习法教师法基础教育法教育基本法义务教育法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职业教育法正在计划起草散见于《教育法》等其他法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高等教育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高等教育法》包括总则、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附则,共8章69条。高等教育法概念●高等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级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各类高等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公办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职业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法规现状●1、宪法●2、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教师法●5、学位条例●6、教师资格条例●7、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8、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9、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0、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1、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教育性质方针任务●性质: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法第3条)●方针:(高等教育法第5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总方向);必须与劳动生产相结合(根本途径);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与人才(目标)●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基本原则●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原则。●2、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与效益原则。●3、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4、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5、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6、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7、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高等教育法第6——12条)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的的高等学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高等教育法第13、14条)高等教育学制(一)类型:(高等教育法第15、16条)学历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二)实施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三)学业标准与基本修业年限(三)入学条件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一)涵义:颁发给受高等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二)类型: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肆业证书。非学历证书包括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以及培训、学习计划完成后颁发的写实性学业证书。(三)颁发主体:相应的高校与其他教育机构高等教育学位制度1、学科的划分2、学位的种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高等教育法第22条)3、不同学位标准4、学位的申请、授予,学位授予单位及其评定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1、涵义: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2、特征:〔1〕以学历考试为主;〔2〕属于国家教育考试;〔3〕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及实施办法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了规定。该条例总则第五条是这样写的,“高等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关于高自考毕业证书获得者的使用与待遇,第七章第三十二条说得非常明白,“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纳入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高自考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思考题:1、自考毕业证书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同类毕业证书是否具有同等效力?2、相关材料思考:2004年发生过两起歧视自考生事件。一是重庆市招考公务员限制自考生报考,引发了轰动一时的自考生维权行动。2004年,深圳宝安区公务员招聘时,考取第一名的自考生遭到社会有关人士的置疑:自考生怎么能参加公务员考试?2005年4月,北京大学法学院一教授对自考生考研颇有微词,认为“大量自考生进入复试,而把北大自己的优秀生拒之门外,是法学院的悲哀、北大的失败”。此言一出,引发了一场广泛的社会争论。你对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下的人才标准如何认识?高等学校设立1、基本要求: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3、程序:申请和审批4、批准主体:教育部: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包括职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其他高等机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1、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职责:行政管理权、教学管理权、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2、民办高校: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思考:高校的“学术资源行政化”问题。●根据台湾的《大学法》规定:1、台湾的大学的校长的遴选由校内的人士组成遴选委员会选出,副校长由校长选出。2、台湾的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党委,也不是校长办公会议,而是校务会议。校务会议为校务最高决策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以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与行政主管、研究人员代表、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它有关人员组成。校务会议由校长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经校务会议应出席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请求召开临时校务会议时,校长应于十五日内召开之。3、台湾大学有申诉委员会,教师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不服学校的决定时可以上诉该委员会。4、台湾的大学学生的利益有保障,最高权力机构校务会议中必须有学生代表,而且设立有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比较台湾的《大学法》关于大学内部管理的若干规定与大陆的《高等教育法》关于大学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请思考大陆的大学内部管理制度之利和弊。高等教育经费筹措体制1、体制: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多元化体制2、渠道:国家财政拨款;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入;高等学校有关的销售与服务收入;学费。3、管理:自主使用。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一)高校教师(高等教育法第5章)1、高校教师: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法第2条)2、其他高等教育者:高等教育管理人员、教辅与技术人员。(教育法第35条)(二)高校教师的权利:1、一般公民的权利。2、特有权利(教师法第7条)①教育教学权。②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③管理学生与学业评定权。④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⑤参与民主管理权。⑥参加进修和培训权。⑦其他特别权利(教师法第26、27、32条)(三)高校教师的义务:1、一般公民的义务。2、特有义务(教师法第8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四)高校教师权利的保障1、国家和学校的保障义务①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②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和其他教育教学用品;③鼓励和帮助教师在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中创造性工作。④支持教师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2、教师待遇的保障(教师法第25、28、29、30条、教育法第33条)①工资待遇②住房待遇③医疗待遇④养老保险待遇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一)高校教师资格制度(高等教育法46条、教师法10、11、12、13、14条)1、条件: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具备大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或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2、认定机构: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高校3、认定程序:提出申请;受理;颁发证书4、资格禁止取得和丧失: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资格撤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二)高校教师职务制度(高等教育法47条、教师法16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1、内涵: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2、特点:①不存在脱离具体工作岗位而单独存在的教师职务;②有数额限制;③有明确的任期;④任职条件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之上,根据岗位要求不同,制定不同标准;⑤与使用紧密联系;⑥与职务工资待遇挂钩,3、序列设置: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4、基本任职条件:①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②取得高校教师资格;③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④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⑤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附加条件)本学科基础理论系统坚实,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科研成果突出5、职务评审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本地区高校教授、副教授及其以下教师职务的评审。●国务院有关部委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成立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高校某些专业教师职务的评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成立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讲师、助教职务的评审。●具备条件的高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可成立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本校教授、副教授职务。●现行高校教师职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教师职务终身制”。2、缺乏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3、岗位意识淡薄,聘后管理薄弱,重身份轻履职、重头衔轻考核,重评审轻聘任。4、职务评审程序不公开、透明。5、职务评审标准的制定和变动随意。(三)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教育法34条、高等教育法48条、教师法17条、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1、内涵: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制度。2、特点:聘任关系平等;聘任关系契约化;
本文标题:第十章我国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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