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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责任4课时讲授3课时,案例讨论1课时【教学内容】讲授以下内容:一、法律责任概述二、婚姻登记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三、婚姻登记工作中违法行为的追究【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1.掌握法律规定婚姻登记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2.了解婚姻登记工作中违法行为的追究及方式【教学重点】法律规定婚姻登记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教学难点】婚姻登记工作中违法行为的追究及方式【案例讨论】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提供帮助吗?瑕疵婚姻登记“抹”掉8年婚史结婚登记9元变成90元讲以下三节内容: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婚姻登记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三节婚姻登记工作中违法行为的追究☺导入案例违法办结婚登记民政助理被判刑2008年1月,巧家县检察院立案办理的一起民政助理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案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升富系巧家县崇溪乡民政助理员,自2003年以来,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赵升富违反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接受他人的小礼品,在明知当事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擅自给申请人涂改出生日期,超越职权,违法为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至2007年期间,共违法办理了93对结婚登记手续。经巧家县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以其犯有滥用职权罪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赵升富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组成内容,占有重要地位。任何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必须包括适用条件、行为模式以及违反行为模式的法律责任三个要素,其中,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体现法律规范国家强制力的核心部分,如果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就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正确、合理地设定法律责任,对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节主要讲以下四个问题: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二、法律责任的构成三、法律制裁四、《婚姻登记条例》关于法律责任规定的变化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返回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制裁性方式。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一)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二)承担不利后果------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三)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四)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四种: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一)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二)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三)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实施违法行为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两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五个方面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返回(一)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注意: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例如:婚姻登记员错把离婚证发给了要办理结婚的当事人。违法主体-----婚姻登记员责任主体-----婚姻登记机关的主管部门-----即民政局(二)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过错包括两种情况:故意过失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婚姻登记员经过审慎的审查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姻登记员不是医生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以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两种:犯罪行为----如导入案例—滥用职权一般违法行为----如上述工作人员粗心(四)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的损失和伤害对精神三方面兼有(五)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如上述案例返回三、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一)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二)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三)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三种劳动教养(四)违宪制裁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四、《婚姻登记条例》关于法律责任规定的变化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比,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几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只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对婚姻当事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规定法律责任。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仅对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规定了法律责任,而没有对婚姻当事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规定法律责任。如:第25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26条规定:“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第27条规定:“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部婚姻登记法规仅仅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而没有规定公民的责任,这在以往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是不多见的。《婚姻登记条例》之所以没有规定婚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由这部法规的性质决定的。问:婚姻登记的性质是什么呢?(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只规定了行政处分责任和返还财产的两种民事责任。----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以行政处罚责任为主。这充分体现了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管理”特点。-----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只规定了行政处分责任和返还财产的两种民事责任。新条例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其中,行政处分在于惩处违反规定进行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返还财产则是为了补偿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损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婚姻登记机关直接主管婚姻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婚姻登记机关设在民政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民政局中直接分管婚姻登记工作的民政局领导;婚姻登记机关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乡镇政府中直接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承办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直接造成登记档案丢失或损毁的人员、开具超过收费标准的收费单据和收取费用的人员。(三)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关于法律责任是在“罚则”中规定的,而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是在“监督管理”一章中规定的。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在监督管理一章规定的法律责任。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对当事人的监督管理。这是因为,《婚姻法》已经对违法婚姻规定了处罚。(四)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对婚姻登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内容,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对婚姻登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返回第二节婚姻登记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讲以下两个问题:一、《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的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规定的婚姻登记工作中违法行为返回一、《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的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主要有三类:一是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是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是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返回(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所谓“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为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2、为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3、婚姻登记机关超越管辖权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违法行为返回1、为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这里主要是两种情况:为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为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案例:户口本标“已婚”照样登记沈一男子办离婚手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登记处称办公程序没问题。当得知丈夫又登记了,35岁的宋女士大吃一惊。更让宋女士吃惊的是,婚姻登记处说,只要登记双方签署结婚登记声明书,即使户口簿上是已婚,也给登记!妻子:我丈夫咋又结婚了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一楼大厅,宋女士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06年6月,结婚6年的宋女士与丈夫裴某经法院一审判决离婚,房主为裴某的房产归宋女士所有,裴某不服上诉,于是两人在法律上并未离婚。8月28日,裴某偷偷拿着写有“已婚”的户口簿与田某到大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9月11日,“结婚”14天的裴某又与田某离婚,双方协议房产归裴某所有,使得一审判给宋女士的房产被裴某卖掉,等新房主找上门来要求宋女士搬走时,裴某已不知所踪,宋女士随后报警。“他拿着带‘已婚’字样的户口簿去‘结婚’,怎么婚姻登记处连看都不看就批准了呢?”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要不是婚姻登记处把关不严,让他重婚钻了空子,法院判给我的财产就不会被他卖掉,我和4岁的女儿就不能无家可归!”登记处:办公程序没问题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吴主任向记者解答了婚姻登记程序,并一再表示工作人员办公程序是没有问题的。“只要申请结婚登记双方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签署自负法律责任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即使户口簿上是‘已婚’,我们也给登记!”吴主任说,自从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婚姻登记处已从“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在申请人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后,即使申请人重婚,其法律责任也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律师:这是变相推卸责任辽宁合同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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