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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今天从三个方面讲述消防法(广义):一、消防法基础知识二、消防法解决的基本问题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一、消防法基础知识(一)法的基本概念1、我国法的渊源-纵向⑴宪法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全国人大有权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⑵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令公布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令公布⑷地方性法规省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常委会公告公布⑸地方政府规章省及较大市政府制定政府令公布⑹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部门令公布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州、盟)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2、我国法的体系-横向⑴宪法⑵民商法⑶刑法⑷行政法消防法首先是行政法⑸经济法⑹社会法⑺军事法⑻诉讼与仲裁法3、法的适用规则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在各自适用范围内有效,出现适用争议时按照规定机制裁决。⑵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⑶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关于法的溯及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关于消防技术标准的地位①消防技术标准不是法。②消防技术标准根据《标准化法》和相关专业法律产生法律约束力。③消防技术标准是判断是否合法的标准。(二)消防立法概况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74条。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消防管理的内容。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63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55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58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50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1年1月1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此外,济南、青岛、淄博作为较大的市有立法权,淄博市已经制定了《淄博市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第二节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第三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四节消防宣传教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4、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正)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120号令修正)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121号令修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22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等九部门令第109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八章消防档案第九章奖惩第十章附则5、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山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今年将制定《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规定》二、消防法解决的基本问题(一)原则问题1、基本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2、基本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3、基本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4、基本力量: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5、基本义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二)政府消防工作职责领导体制: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1、纳入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2、消防规划建设: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建设)3、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4、重大问题协调:涉及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支援灭火和统一指挥应急救援5、消防组织建设: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6、应急机制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7、消防工作督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消防安全大检查: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9、重大停产停业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由政府依法决定(三)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职责1、消防监督管理体制⑴消防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⑵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⑶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⑷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2、相关部门职责⑴许可前置: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体育等部门不得给予相关许可。⑵消防安全检查: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安监、人防、文物等部门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⑶消防产品质量检查:质监、工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等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⑷教育、人社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实施。⑸建设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1、多层化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⑴基本消防安全职责: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都应履行的七项职责(法第16条、条例第三章第三节)⑵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单位还应履行四项职责(法第17条第二款,条例第三章第三节)⑶共用共管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各自职责,落实统一管理(法第18条、条例第32至34条)⑷大型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职责(法第39条)2、多元化的消防宣传教育主体(法第6条、条例第三章第四节)⑴组织者:各级人民政府⑵实施者: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教育、人力资源、民政、文化、住建、广电、安监、旅游等政府部门(公安部等九部局令第109号)③新闻、广播、电视、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等公共机构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⑶协助者:村委会、居委会3、多样化的社会消防服务体系⑴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法第7条、条例第5条)⑵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法第33条)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法第34条,条例第38、24、25、28条)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委会、居委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法第41条)(五)消防执法权1、行政许可权2、行政检查权3、火灾调查与刑事侦查权4、行政处罚权5、行政强制权1、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消防行政许可权包括: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⑵建设工程消防验收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消防行政许可的依据:⑴消防设计审核:《消防法》第11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⑵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法》第13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法》第15条,《山东省消防条例》第24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消防法》第34条,《山东省消防条例》第38条2、行政检查权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职权,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解的行为。消防行政检查权包括:⑴备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抽查⑵竣工备案建设工程的抽查⑶消防监督检查⑷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⑴备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抽查:《消防法》第10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⑵竣工备案建设工程的抽查:《消防法》第13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⑶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法》第53、54条,《山东省消防条例》第58、59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⑷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消防法》第25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3、火灾调查与刑事侦查权火灾调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行为。火灾调查的法律依据:⑴《消防法》第51条;⑵《山东省消防条例》第63条、64条;⑶《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公安机关名义,承办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两类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消防案件刑事侦查的法律依据:⑴《刑事诉讼法》;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4、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消防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拘留。消防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⑴《消防法》第六章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38、39、50条⑶《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章⑷《山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⑸《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5、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消防行政强制包括临时查封、取证性检查、封闭火灾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拆除(清除)、执行性查封等行政强制执行。消防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⑴临时查封:《消防法》第54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2条⑵取证性检查:《行政处罚法》第37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8条⑶封闭火灾现场:《消防法》第51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⑷强制拆除(清除):《消防法》第60条第三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⑸执行查封:《消防法》第70条第四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7条(六)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实施处罚,是使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最常见的法律责任。⑴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按性质分类)①妨害消防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未经审核、验收、检查合格的“擅自”行为②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管理的行为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监理③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如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未达职责标准④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吸烟、使用明火⑤妨害火灾扑救秩序的行为如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⑥
本文标题:第十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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