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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保险法》第9条1款1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等。(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一、绝对诚信原则。由于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应最大限度的诚信,善意从事。《保险法》第16条。(1)告知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保险人应应当将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2)陈述,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3)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明示或默示地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状态是否存在等。二.保险利益原则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赌博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一是合法的利益,二是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三是确定的利益。即确定性、合法性、有价性。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可保利益:1、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2、担保物权和债权;3、依法承担的风险和责任;4、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期得利益。《保险法》第11条。3、补偿责任原则当发生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与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得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额外利益。代位追偿权: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方的过失和疏忽引起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想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获得了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可以在支付保险金时将上述损害赔偿金额相应扣减。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4、近因原则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货物损失的发生和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货物损失不是由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或属于承保免责范围,则保险人不予赔偿。二、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一)承保的风险1、风险与可保风险的区别:风险是潜在的危险,随时可能发生,但又预想不到。有些风险是不可保的(如价格涨落),有些风险又是无需保的(如地球爆炸),所以风险须具备四个条件,保险公司才予以承保。①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可能的,不可能发生的危险无需投保。②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有些风险如商品途耗,机器运输途中折旧等是必然的,就不能投保,例如,土豆水份减少。③危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危险产生是由某些客观、外界原因形成。人为的、主观故意造成的风险,或发生了事故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④危险需不是投机性的,保险只是一种损失的补偿制度,而投机性的风险是不予承保的,如股票价格、期货价格、黄金价格等都无法投保。2、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1)自然灾害,与航行有关的人无法控制抗拒的自然风险,如海啸、地震、飓风等;(2)意外事故,与航行有关的人力造成的事故,如触礁、碰撞、失踪等;(3)外来风险,指由偷窃、受潮、串味、玷污等外来原因和由战争、罢工、暴动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等。(二)赔偿的损失1、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计将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对于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或者按照实际全损进行赔偿,或者按照部分损失进行赔偿。按照实际全损赔偿,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如不发通知,视为按照部分损失进行处理。委付(abandonment)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委付是被保险人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损失是由第三者过失引起的,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的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时,不必将超过的部分退还被保险人。2、部分损失是除了全部损失外的一切损失,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包括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1)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A、必须有危及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危险存在,不能是主观臆想和推断。B、作出的费用和牺牲是特殊的、直接的,是超出船舶正常营运情况外所承担的责任,不包括船期损失和货物市价下降导致的间接的损失。C、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主观上明知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损害,但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是人为有意识的行动,这是判断共同海损的重要标准。如撞船导致货物灭失是单独海损,为了防止船舶搁浅故意抛弃货物则是共同海损。D、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必要节约的。E、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有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地保全船舶和货物的目的。(2)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是海上运输中不是任何人为有意行为造成的,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受损失方自己承担。保险公司对单独海损是否赔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单险别以及保险单的条款。(3)单独费用(particularcharges)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单通常都有“诉讼和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得到保险公司补偿。施救费用(Sueandlaborcharges)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的抢救或防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自己救自己的费用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s)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其他人救发生的费用。总结自然灾害平安险海上风险三大基本险水渍险风险意外事故一切险一般外来风险一般附加险外来风险特别外来风险特别附加险特殊外来风险特殊附加险损失全部损失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审批颁布,分为海洋、陆上、航空、邮包运输保险条款四大类,对于某些特殊运输商品,还配备了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投保人可以按照需要选择投保。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一)基本险1、平安险平安险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用语,来源于国际保险市场的“(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保险人只对于因海损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现在该原则已经有所改变。保险人仅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特定意外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亦予以承保。平安险的承保范围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损的牺性、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平安险总结共同海损和全损必须赔。只要有一次意外事件(祸不单行)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也赔。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赔偿部分损失是鼓励打捞落水货物。施救费用,即自己救自己发生的费用。如果救助费用属于共同海损,也要赔。“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导致的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案例分析1:有一批货物已照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水渍,损失货值为5000元,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亦为5000元,试问保险公司按平安险条款应赔付多少钱?为什么?2、水渍险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PAorWA)原意是“单独海损负责”,1981年1月1日修订的CIC规定,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在平安险承保范围的基础上,加上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Risks)一切险源于英文“AllRisk(A.R.)”,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承保范围最大的一种基本险别,其保险费率也最大。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切险中,保险人承保2个方面的保险责任:①承保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②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说的是货物以外客观存在的可能发生的危险。2003年79题广州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鱼粉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甲公司依合同的规定将鱼粉用木桶装妥后交承运人所属的“海星”号货轮运输。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海星”号在途中由于突遇“蒲公英”号强台风,船舶剧烈颠簸。德国公司在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损,经检验货损系正常管货情况下鱼粉自燃所致。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BA.本案应由甲公司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本案应由甲公司办理投保C.乙公司应就该货损向承运人索赔D.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二、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如包装不足等)。3、货物的自然损耗或自然渗漏、自然磨损。4、货物品质的内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5、市价跌落、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6、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和除外责任(如原子、热核武器的使用等)。三、责任期限“仓至仓”(warehousetowarehouse,简称W/W)原则。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上述3个时间以先发生的为准。四、被保险人的义务(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查,理赔代理申请
本文标题: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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