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
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英国的一句法谚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教育法学》认为,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权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给予补救,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当前,建立健全法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对于消除教育法律关系中各方地位不对等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保障教育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有重要的意义。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与途径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一)定义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来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使权益受损害的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二)法律救济的特征1、是宪法公平、正义立法精神的体现2、以法定权益纠纷的存在为基础3、以侵权损害事实为前提4、以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与途径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三)法律救济的渠道1、行政渠道2、司法渠道3、仲裁渠道4、调解渠道对于教育法律救济来说,当前还主要是前两种渠道在发挥作用。但是,随着教育法制的日趋完善,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我国也正在逐步建立起教育仲裁制度和学校内的调解制度。(四)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1、事后救济2、职权专属3、正当程序(五)法律救济在教育法制中的重要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3、促进学校依法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4、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与途径二、教育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包括:(一)教师申诉制度(二)学生申诉制度(三)教育行政复议(四)教育行政诉讼(五)教育行政赔偿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二节教师申诉制度一、定义及特征(一)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具有三大特征:法定性专门性行政性二、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提起申诉的情形1、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职务聘任、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2、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3、认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侵犯了自己《教师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的。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二节教师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二)教师提起申诉应该向谁提起?1、如果是对学校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该是主管的教育部门;2、如果对当地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是上级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注意:提出申诉不要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而应向行政机关提出。(三)申诉书要包括哪些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3、申诉要求,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其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4、申诉理由,写明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其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纠正的法律、政策依据,并陈述理由;附项,写明并附交相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二节教师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四)对于教师提出的申诉的处理1、对于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处理分成三种情况:①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②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③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2、教师申诉学校的几种不同处理结果:①学校管理行为如果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维持原处理结果;②学校管理行为中如果存在有程序上的不足,则要求其加以补正;③学校如果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则要求其限期改正;④学校管理行为如果是部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则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的部分;⑤学校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如果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则撤销原处理决定。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二节教师申诉制度案例1: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问李某应如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二节教师申诉制度案例2:北京某高中青年教师韩某发现其所属教研室主任瞒着她,经所谓的“领导同意”,将她批改的一学生的某科目考试成绩由不及格改为及格,遂向学校举报。学校经研究认为,“改分是合理的”,理由是“原评分数过严”。随后年终考核时,这位在学生测评中获得85分的教师,被学校以“缺乏敬业精神、不适合当教师”为由,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同时学校还决定将其解聘,限其3个月内调离学校,并支付服务期未满而终止合同的违约金。随后,学校停发了韩某的工资和奖金,每月只发给273元的最低生活费。讨论:学校侵犯了韩某哪些正当权利?该案应如何处理?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三节学生申诉制度一、定义及特征(一)定义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二)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1、学生申诉制度是《教育法》保护学生权益的法定制度。2、学生申诉制度是维护学生这一特定主体的权利救济制度。二、学生申诉制度(一)学生申诉的范围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6、学生对学校或者教师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的。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三节学生申诉制度二、学生申诉制度(二)学生申诉的对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被申诉人则限于该学校教育机构;如果是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或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这些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或教师将作为侵权主体成为被申诉人。(三)学生申诉的程序学生申诉的程序一般是:1、提出申诉;(提出学生申诉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两种形式)。2、等待主管机关的受理审查;3、听取对申诉的处理结果。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三节学生申诉制度二、学生申诉制度(四)学生申诉能否被受理的几种情况:1、受理机关对属于自己主管的申诉,予以受理;2、受理机关对不属自己主管的申诉,告知学生向其他部门申诉或驳回申诉;3、受理机关对虽属本部门主管,但不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告知学生不能申诉;4、受理机关对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申诉,可要求其再次说明或重新提交申诉书。主管机关对口头申诉应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书面申诉则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是否受理的正式通知。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三节学生申诉制度二、学生申诉制度(五)学生提出申诉后的几种处理情况:1、学校、教师的行为或决定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规定正确,将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2、如果处分或决定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害了申诉人合法权益,将被撤销原处理决定并限期改正;3、处分决定部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事实不清,将责令退回重新处理或部分撤销原决定;4、处理或决定所依据的校纪校规如果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将被撤销原处理决定;5、学校、教师的确有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将责令侵权学校、教师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学生如对上述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三节学生申诉制度案例1李思思今年12岁,是由李先生代养的弃婴,没有正式户籍,随李先生来京。李先生请求北京市教委解决李思思入读北京宏志中学的问题。市教委答复李思思不具备入读资格;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市教委答复。李思思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教委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市教委向其赔礼道歉,停止侵权。8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李思思的诉讼请求。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市教委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此外,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李思思不符合宏志中学的入学条件。在有关教育行政机关的安排下,李思思已被安排到北京某附属中学就读,其受教育权并未受到侵犯。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三节学生申诉制度案例1据了解,北京宏志中学是北京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加大对家庭贫困、品学兼优学生的支持力度而筹建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靠市财政和社会各界捐助。现阶段,其生源主要是面向全市招收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初、高中学生。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入读宏志中学的小学毕业生须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必须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家庭经济状况贫困;品学兼优,曾获“十佳少年”等荣誉称号,或任少先队中队委、班委以上学生干部。这些限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据了解,对外地来京打工人员子女在京读书的问题,市教委作出了明确规定,外地打工人员的子女可以到就近的学校借读,而且学校不得超出标准收取高额学费。讨论:如何保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三节学生申诉制度案例2初三学生王丹平时特别贪玩,人很聪明但却没有将心思用在学业上,学习成绩十分糟糕。班主任赵老师一直担心王丹将来会拉全班的后腿,影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有一次王丹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整天。赵老师得知此事后建议学校将王丹开除,主要理由就是王丹这样的差生很可能会影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学校采纳了赵老师的建议,一纸布告将王丹开除学籍。王丹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要讨个“说法”,有关领导却有意避而不见。该案应如何处理?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三节学生申诉制度案例3小易是某中学高三学生,因其在高二结业时有三门会考成绩没有及格,学校便认为他升学无望,必须分流转学。由于小易没有会考成绩,其他学校不肯接收。无奈之下,小易及其家长找到校领导,恳求让小易继续留在学校。学校则提出可以让小易留校的三个“必须条件”:三门会考补考须一次通过;必须保证期末考试总成绩达到年级文科排位70名以内;必须写出一书面保证。否则,即视为自愿放弃参加高考的权利。为了能继续上学,小易与其家长只好同意这些条件,并写了一份保证书交给学校。此后,小易争分夺秒、发奋学习,三门会考科目于补考时一次通过。但在期末考试期间,小易因发高烧没有参加数学考试,期末总成绩未进入年级文科前70名之内。学校据此认为小易不符合高考报名要求,于是没有让他参加高考报名照相和计算机编码,也没有发给其高考志愿表。在学校无法报名,小易只能去找街道,但街道只管往届毕业生,最终,小易失去了参加当年高考的机会。问:该案应如何处理?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四节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行政诉讼一、教育行政复议(一)定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作出该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二)教育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2、教育行政复议的提出只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象。3.对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4.教育行政复议的决定一般不是终局决定。5、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第四节教育
本文标题: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285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