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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为例姓名:兆宏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李冬梅20080201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为例作者:兆宏阳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相似文献(10条)1.会议论文罗大钧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思考2004网络游戏中,游戏者的“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并不少见。所谓“网络虚拟财产”,其并不能独立满足游戏者的娱乐需求,本身没有独立价值,不成其为财产;游戏者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失并不构成侵权责任关系,而是游戏者与网络经营商之间的合同违约关系。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应从合同法的规制入手。2.期刊论文李富强.陈蔚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中国检察官2006,(8)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高速发展,游戏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具备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利属性和特征,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使用的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归游戏玩家所有.3.学位论文彭国莉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2005在信息化产业的发展上,网络游戏产业带动了电信运营商、电脑硬件提供商、销售渠道商、游戏相关产品制造商、配套软件开发商等多领域的产业链条的发展。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一个社会要形成完善的市场与产业,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调整。目前的问题是,随着网络游戏等新型产业的急速发展,出现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日益泛化的现象,而相应的法律制度严重滞后。在这种新形势下,法律制度如何应对这些矛盾?如何调整这些关系?如何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必然严重影响相关市场与产业的发展。因此,研究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论文的主要内容及观点:本文依据法学、经济学等方面的相关理论,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在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原则与模式,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与价值确定,剖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管辖及法律适用问题。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介绍了研究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意义、论文使用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论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论文的论述角度等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主要是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角度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第二部分是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该部分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定义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帐号及虚拟物品、QQ号、电子邮箱、域名、IP地址等等,是无形财产的一种。然后,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必备的五个特性,即财产性、虚拟性、现实性、合法性和期限性。第三部分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必要性”主要是从网络游戏等新型产业价值巨大、其发展引发了种种虚拟财产纠纷、现行法律保护存在不足等方面进行论述;“紧迫性”则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愈演愈烈、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存在立案难问题、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呼声日渐高涨等方面进行论述;而“可行性”则是从边沁的效用理论、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黑格尔的人格理论、国内外的相关立法等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原则与立法模式。该部分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开放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和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模式问题上,通过分析相关立法模式,最后得出自己的观点,即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专门法才是系统地彻底地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最好办法。第五部分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与价值确定。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上,通过对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和债权说三种观点的比较分析,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传统财产理论体系中的任何一种财产,而是属于网络时代特有的一种新型的具体的财产。在网络游戏中,游戏数据库的所有权属于游戏开发商,玩家对游戏数据库依法享有使用权,游戏数据所代表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玩家。在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问题上,认为在具体认定某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时,应该以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方法为主,以运营商定价、市场价、玩家投入成本等方法为辅。第六部分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首先,在分别分析网络游戏中开发商与运营商之间、开发商与玩家之间、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指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其次,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司法管辖,由于互联网对传统管辖权造成了相应冲击,动摇了传统的管辖权基础,因此出现了网络空间的新的管辖理论,即保守派观点、激进派观点和改良派观点。本文在对这些冲击与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认为在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上存在被告所在地难以确定、侵权主体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等问题,而在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上存在合同成立地点难以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难以确定和合同当事人也难以确定等问题。因此,我国需要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模式,应以“联系原则”作为确定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管辖权的依据,应以“协议管辖”原则作为确定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依据,而“上网实名制”则是解决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有效途径。此外,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还可以通过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的方式解决。最后,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讨论了网络对传统法律适用的影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向兼顾“明确性”与“灵活性”的方向发展,应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有利原则”。4.会议论文罗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及立法对策2004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我国上网人数大大增加。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企业信息化、金融电子化等建设的不断深入,互联网已经逐步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之而来就产生了“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然而由于民众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识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滞后,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碰到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近两年,这个矛盾越演越烈。于是,如何正确地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很好地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变得越来越重要。5.学位论文杜凯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法律保护2006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一系列的与网络有关的问题也相伴而生。本文从2003年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有限公司案和2005年中国首例QQ号码盗窃案这两个典型案例入手,揭示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一系列存在争议的现实问题:所谓“虚拟财产”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如果是财产,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究竟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如果需要保护,应如何保护?首先,本文阐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认为所谓网络虚拟财产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概念侧重于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外延很广泛。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RPG),及其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本文进一步分析了虚拟财产的特征,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限制性、交易性、价值性和期限性等特征。其次,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详细分析和初步研究。对财产权概念和属性进行了分析,认为财产权是指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通常分为:(1)按所有权,分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2)按是否具有实物形式,分为有形财产(如金钱、财物)和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3)按民事权利义务,分为积极财产(如金钱、财物及各种权益)和消极财产(如债务)。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应包括价值性、稀缺性和可交易性等属性。接着通过网络虚拟财产特征与财产权属性的比较,认为第一,虚拟财产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需要具备财产的特性,首先应该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第二,虚拟财产具有可交易性。第三,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这就必然要求其在数量上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不能无限化,所以具有稀缺性。第四,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虚拟财产为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所以认定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权的属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再次,本文进一步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阐述学界对虚拟财产性质的不同观点,如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说、无形财产说、债权说。并对这些观点一一进行了分析,否定了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说、无形财产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符合债权的基本特征。首先,债权是请求权,必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而虚拟财产要发挥作用也必须请求游戏运营商的技术支持。其次,债权是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入主张的权利。而玩家在持有虚拟财产后,如欲行使虚拟财产所含有的功能,只能向特定的游戏运营商主张,而不得向他人主张其权利。再次,债权一般具有期限性。虚拟财产所体现的权利同样体现了这一特征,玩家通过游戏获得的虚拟财产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存在的特点,但它更多地体现了其存在有时间限制的特点。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对玩家来说,本质上是债权。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和游戏玩家之间债权的凭证,应纳入债权范围而受保护。最后,本文论述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第一,阐述了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第二,对怎样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方法。首先分别从民事救济方面和刑事方面加以论述,认为虚拟财产的保护在实践中仍然会遇到很多障碍,在立法形式方面,仅仅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或借用相关法律的总括性规定还是不够的。因为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和法律要件,财产的价值认定、运营商的责任以及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等都难以涉及,而这些也正是实务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而且网络游戏还存在着诸多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规范、网络游戏格式合同治理等问题,通过制定一部网络游戏方面的基本法把这些问题系统地解决才是比较彻底的。因此笔者建议,应该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全面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内容、网络开发商和运营商、网络用户、网络管理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以及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等内容,使得虚拟财产的保护具有更高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本文还提出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其他方式,如引入“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DisputeResolution(简称ODR)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通过发挥银行的作用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合同进行控制、通过技术手段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等。6.期刊论文汤恒俊.陈明思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江西社会科学2008,(11)近几年来,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不断发展,虚拟财产已日益成为一种新兴形式的财产,因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由于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导致涉及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不能得到妥善解决,要求通过立法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也越来越多地受到法学界的关注.7.学位论文胡晓羽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2008网络虚拟财产是当今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的产物,它的存在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网络虚拟空间。从本质上讲,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存在于服务器中的一组电子数据。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同于传统财产的一些特殊特点,比如虚拟性、依附性、期限性等等。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此方面存在着法律空白,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应不应该给其以法律上的保护,在学界存在着争论。如果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也面临着一些网络虚拟财产所特有的法律问题,例如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主体的确认问题、证明及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虚拟财产
本文标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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