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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2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利用国外(境外)资金在国内(境内)建立的企业。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这类企业的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外国投资者。2、这类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即具有我国国籍的中国企业。4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和法律地位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对于这三种企业,人们往往称其为“三资”企业此外,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可以设立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主要由《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调整,本章不作叙述。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属中国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6三、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15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2.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创办。(2)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法人。(3)合营企业为股权式合资企业。10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二)设立程序11(一)设立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该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1)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2)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3)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4)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5)农业、牧业、养殖业;(6)旅游和服务业。国家鼓励、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关于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14(二)设立程序合营企业的设立,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般说来,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1向审批机构报送有关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相同。2审批。3登记注册。(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2.审批审批机构自接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03年3月,将原外经贸部职能与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的部分职能整合,组建商务部,下设有外国投资管理司3.登记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17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一)合营企业的资本、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二)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三)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四)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18(一)合营企业的资本、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资本包括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这两种资本之和构成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此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转让,转让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他方对转让方的出资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2(二)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对出资比例的上限未作规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23(三)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25(三)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用实物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对这些出资的有关规定,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聘请各方同意有权进行资产评估的机构对其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合营各方应当以自己所有的现金和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且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26(四)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否则,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9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一)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30(一)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合营企业只设董事会,不设股东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关于其他事项,可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合营企业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31(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1)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2)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32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二)合营企业的解散(三)合营企业的清算33(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34(二)合营企业的解散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35(三)合营企业的清算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37(三)合营企业的清算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分得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其出资额的部分,在汇往国外时,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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