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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1英美契约法的缔约规制(二)DuressItmeansathreatofharmmadetocompelapersontodosomethingagainsthisorherwillorjudgment;especially,awrongfulthreatmadebyonepersontocompelamanifestationofseemingassentbyanotherpersontoatransactionwithoutrealvolition.CommonLawIfapersonisinducedintoacontractasaresultofduressbytheotherparty,thecontractisvoidable.国际商法3国际商法4一、胁迫(一)英美契约法中“胁迫”的分类国际商法5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迫使另一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强加的合同条件。其结果是,后者的意思表示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国际商法6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2)货物胁迫英美法在早期只承认合同一方只有在遭受人身强制或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下签署合同才有权主张合同是基于胁迫而订立的。不过,英国法院很早就在“返还法”中承认,国际商法7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2)货物胁迫如果卖方为索要更多的货款而扣留货物,买方为得到货物而多付了钱,买方有权在卖方交货之后再把多付的钱要回来。这样的救济后来发展成货物胁迫的制度,并成为合同法上的诉因。国际商法8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2)货物胁迫(3)经济胁迫与货物胁迫的相似之处是,经济胁迫也是以让相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胁迫的手段,国际商法9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2)货物胁迫(3)经济胁迫但经济胁迫不仅限于以扣留货物相威胁,也不仅限于买卖合同的卖方对买方进行的威胁。国际商法10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在考查经济胁迫的构成时,将善意的与相对方就已签定的合同的条件重新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与胁迫的意思表示相区别,是十分重要的,国际商法11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在商业实践中,商人在合同签订之后常常向合同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件的建议。如果这种建议的提出是善意的,另一方接受了这一建议,该方不能在事后以受到胁迫为由拒不执行该变更的建议。国际商法12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2)在决定重新协商的动机是否善意时,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①要求重新协商的一方(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如果依原来的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或者,会使该方面临极大的困难,就有理由认为该方是善意的。国际商法13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2)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①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②要求方所寻求的新的合同条件是否公平。国际商法14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2)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①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②要求方所寻求的新的合同条件是否公平。③要求方所寻求的目的是否正当。依《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76(2)(a)条,国际商法152.动机依《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76(2)(a)条,损害被威胁方,又不能使实施威胁的一方获得重大利益,”那么,这样的威胁就构成了“不适当的威胁”。也就是说,当进行威胁的目的与双方的交易条件没有因果联系时,应认定行为人的动机是非善意的。国际商法163.行为胁迫是以威胁(threat)为手段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签约过程中的威胁都构成胁迫行为。依英国法,由合法行为构成的威胁通常不构成胁迫行为。当一方在签约之前对另一方说“如果你不答应我提出的条件,我就不跟你签约”时,前者没有胁迫后者。因为签署合同或拒绝签署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国际商法173.行为上述原则从属于某些例外:首先,关于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威胁是否构成胁迫,依普通法,答案是否定的;而依衡平法,答案是肯定的。今天在英国,涉及这个问题,该衡平法的规则优先。也就是说,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威胁是一种胁迫行为。其次,在实施海上救助的过程中,如果救助方在救助前迫使被救助方答应了某些条件,后者有权以胁迫为由拒绝兑现其许诺。再次,当合法手段被用于敲诈的目的时,被敲诈的一方有权主张胁迫成立。例如,把丈夫与其他女人的私通行为告之妻子,是合法行为;但以之进行要胁,以获取合同项下的利益,是一种敲诈行为,构成胁迫。国际商法183.行为美国的学理认为,以合法不合法界定某种威胁手段是否胁迫行为是不科学的。美国采纳的标准是,“不适当的”威胁构成胁迫行为。与英国相同的是,在美国,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威胁是不适当的。犹他州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说,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为了保护公众,用来保护私人的利益是不适当的。当威胁的行为本身构成刑事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时,该行为是不适当的威胁。另一项规则是,如果威胁构成对“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违反,则该威胁是不适当的。国际商法194.因果关系在英美法上,不合法的或不适当的胁迫只有在事实上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或重新协商的发生时,胁迫才能成立。国际商法204.因果关系英国法院在决定这一问题需考查多种因素,包括:受威胁方是否可能找到替代的合理补救方法;双方是否实现了有效的和解;受威胁方对于其受到的威胁是否提出过反对;受威胁方是否进行过独立的咨询因而是基于其自主意志达成协议的。国际商法214.因果关系在决定因果关系方面,美国法院在今天的审判实践中最为关注的是,威胁是否已经让特定的被威胁者“没合理的选择余地”。例如,威胁提起民事诉讼在某些情况下是“不适当的”(比如,威胁方本来就不认为自己对另一方提起的民事诉讼具有合理的依据;这构成非善意地滥用司法程序),但这种不适当的威胁一般不构成胁迫,因为被威胁方可以通过辩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国际商法224.因果关系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是,当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威胁时,如果另一方可以不作让步,并通过诉讼挽回其损失,那么,诉讼是否一种合理的选择?美国法院判决,如果一种法律救济不能马上奏效,或者,被威胁方没有把握获得这种救济,该救济就不是合理的选择。国际商法235.救济当合同基于胁迫而成立时,英美法的一般原则是,该合同可以被受胁迫方撤销。但依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74条,当胁迫表现为对人身的强制时,被胁迫的行为不发生效力,故合同不能成立。国际商法24中国中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国际商法25二、显失公平“一颗胡椒可以构成一个有价值的对价”与显示公平的由来国际商法26(一)英国1.判例法根据普通法,已经订立的合同不能以合同的条件不公平为由不予执行。然而,当合同的条件显失公平时,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国际商法27(一)英国1.判例法: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一定的条件1983年,英国后座法院法官彼得·米利特在审理案时归纳说:法院要介入当事人的交易,必须先审查三个要件是否得到了满足:国际商法28(一)英国1.判例法: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一定的条件首先,一方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比如,贫困,未能意识到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件,或未能得到相关的咨询。其次,另一方以一种不道德的方式利用了这种弱势地位。再次,所产生的交易对于弱方不仅是苛刻的或“没有远见的”,而且是极为过分的和让人不能容忍的。国际商法29(一)英国1.判例法: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一定的条件首先,一方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其次,另一方不道德的利用了其弱势地位再次,对于弱方不仅是苛刻的,而且是极为过分的和让人不能容忍的。最后一个要件意味着,当合同是一个货物买卖时,价格过低还不够,而是要实质性地过低以至于触动了法院的良知。国际商法30(一)英国1.判例法: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2.制定法英国的制定法并没有采纳显失公平的一般概念,同时,每一部制定法仅适用于一个特定的领域,但这些法律的发展对于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起了重要的作用。国际商法31(一)英国1.判例法: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2.制定法在这些制定法中,最重要的是《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件法》和《1994年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件条例》*(二)美国实质性显示公平合同的条件不合理的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程序性显示公平另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没有作出有意义的选择国际商法32国际商法33中国中国《合同法》第54(2)条规定,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国际商法34中国为了对格式合同进行管理、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国际商法35中国对于格式条款在何种情况下无效,《合同法》进一步作出如下规定:(1)当格式条款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或格式条款的目的违法,或格式条款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该条款无效(第40条和第52条)。(2)免除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第53(1)条)。国际商法36中国(3)免除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第53(2)条)。(4)免除格式条款的提供者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40条)。三、不正当影响19C.不正当影响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2、强势的一方对弱势的一方进行了不正当的劝说国际商法37不正当影响的完善英国实际的不正当影响推定的不正当影响国际商法38美国:客观证明方式(1)受影响者的精神、心理状况等(2)是否存在着施加影响的机会(3)是否有事实表明施加了不正当影响(4)合同内容是否存在着不同寻常的情况国际商法39
本文标题:缔约的法律效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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