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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1.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一)何谓“法”?(二)经济法的由来§1.经济法概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主体(二)市场管理关系——游戏规则(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四)组织内部关系§1.经济法概述三、经济法的特征综合性经济性国家意志和市场主体意志的一致性综合性法是分等级层次(经济法同理)上级法效力高于下级法新法效力高于旧法经济法调整范围几乎涵盖了经济宏观和微观各领域。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包括了法的全部手段。法的等级性宪法法律(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规章(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经济法的地位从两方面体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五、经济法的作用为我国经济基础服务公有制——全民和集体私有制——民营混合所有制:股份制(公有、私有)改革和发展的保障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保护我国的经济基础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国家对经济间接调控责权利统一§2.经济法律关系一、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经济关系经济法思考:三者有何联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关系的参与者内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主体要素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最广泛普遍的内部组织个体户、承包户和个人内容要素权利——资格权利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法律救济义务——责任义务人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法律惩罚客体要素有形财产行为作为不作为智力成果三、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的三种状态:发生变更消灭引起三种状态的原因:经济法律事实事实包括事件:客观发生的行为:主观引起的§3.经济法律责任违反经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否定的法律评价责任形式——从轻到重民事行政刑事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概述一、公司一人以上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法定条件和程序法人:法律上的人,独立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二、公司的种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三、公司法生效时间修订适用范围我国境内设立的仅限两种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先适用其它特别法§2.公司的一般规定一、公司设立原则有限公司:准则主义股份公司:核准主义方式发起设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募集设立:股份公司一、公司设立设立登记名称预先核准:6个月的保留期登记的法律效力取得法人资格可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的公司名称专用二、公司章程章程的概念、特征章程内容章程效力:对谁有约束力?章程变更特殊程序——绝对多数通过三、公司资本资本的含义注册资本:股东实缴的,法定登记的总资本=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总资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四、公司债券什么是债券与股票的区别发行条件初次发行再次发行转让五、公司的财务会计税后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扣除费用提取10%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会决定)分配股东红利六、公司合并和分立合并吸收合并:A+B=A新设合并:A+B=C分立派生分立:A=A+B+C新设分立:A=B+C程序:债权人保护、债权债务的承继七、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破产法院主持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解散情形清算清算组清理财产和债务制作清算报告§3.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特征公司股东第三人三者之间有何关系?二、设立条件人数:一人及以上出资额:取消按经营内容区分最低出资额3万;2年内缴清,投资公司放宽到5年一人公司:10万;一次足额缴纳章程:法律文件合法的组织机构:“三会”制经营场所:固定三、程序制定公司章程缴纳公司股本申请注册登记四、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转让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消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限制目前仅规定: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出资可以转让但受限制五、组织机构股东会全体股东组成性质:公司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表决事项:一般和特殊(代表2/3股权通过)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公司高管的职业要求六、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新的公司形式)国家为唯一股东组织机构设置与一般有限公司不同§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和特征公司股东第三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与有限公司中的区别?二、设立条件和程序设立六个条件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到500万元设立的两种方式设立方式不同程序不同三、组织机构股东会全体股东组成性质:公司权力机构年会和临时会议表决事项:一般和特殊(代表2/3股权通过)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四、股份的发行和转让股份、股票关系——内容和形式发行的“三公两同”原则发行价格——票面、溢价、折价转让自由;特定时间、地点、人的限制五、上市公司只能是股份公司上市条件暂停和终止上市补充股东的基本权利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CEO独立董事制度§5.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含义在华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1.概述企业的概念和种类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种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2.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即国有企业两权分离所有权——国家经营权——企业企业自主经营权破产法一、破产的含义:事实状态: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法律程序: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清理财产偿还债务的过程。二、破产申请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法三、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6个月内清偿债务四、清算组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全面接管企业破产法五、破产财产可以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财产。(设置了担保的企业财产不是破产财产)减损财产的行为无效:破产前6个月至破产期间六、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权的有担保债权破产法七、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费用清偿顺序前后顺序同一顺序§3.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和特征中国境内一个自然人投资无限责任企业对外投资人对企业非法人企业(经营实体)二、设立条件和程序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四、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投资人为中国公民除禁止经商的人员五、解散和清算§4.合伙企业法一、概念和特征非法人企业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互信)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二、设立条件和程序三、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收益性质:合伙人共有财产,共同管理和使用。四、事务执行共同执行:分工和不分工委托执行:委托1或几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为监督人议事规则一人一票(非按出资比例)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利润分配按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平分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或亏损由部分合伙人全部承担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合伙企业与企业债权人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有关,不得代位,合伙份额清偿六、入伙与退伙入伙: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权利义务退伙情形:自愿、法定、除名七、解散与清算无限连带责任财产清偿顺序§5.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俗称的“三资”企业按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有外国投资者投资经审批才能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79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988年外资企业:1986年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念: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设立不予审批申请(中方)——审批——登记组织形式: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中外双方以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注册资本: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基本建设资金+流动资金注册资本与生产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可分期缴纳外方投资比例不低于25%出资方式(同公司法的规定)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其他可作价转让财产(对外方有要求)场地使用权:仅能作为中方出资,未作为中方出资的,合资企业向政府缴纳使用费出资期限(合资合同中订明)一次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分期:第一期的要求机构设置权力机构:董事会组成:人员参照出资比例协商;惯例议事规则经营管理机构与一般内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区别利润分配分配顺序基金提取合营期限解散清算:清算所得缴纳所得税才能再分配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念:中外双方共同举办,按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契约式企业股权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鼓励生产型企业产品出口技术先进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型,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非法人型,无限责任注册资本(同合资企业)出资:投资或提供条件不折算成比例与中外合资企业不同组织机构公司型——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合伙型——联合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机构收益分配利润分配产品分成(资源开发项目中)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条件方式合作期限解散、清算三、外资企业法概念:全部资本由外方投资,不包括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设立(特殊之处)申请:投资地的县及县以上政府提交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为其他形式出资方式、期限用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或县以上政府批准,需缴纳土地使用费国有化和征收问题国有化绝对不实行征收有条件实行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和合同法一、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约: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目的:设立、变更、终止二、合同的分类口头、书面和其他书面: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双务和单务合同有偿和无偿合同要式和不要式合同三、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除外: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合同。四、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鼓励交易§2.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已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定要件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立刻生效特殊情况:合同先成立后生效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时间的合同需审批、登记的合同合同成立条件合同成立步骤要约承诺合同形式和条款缔约过失责任§3.合同效力生效的合同:常见效力待定的合同:看有权人是否追认三种情形无效合同:全部无效:五种情形部分无效:两种情形可撤销合同:三种情形§4.合同的履行和保全一、履行的原则诚信履行全面履行协助履行二、履行规则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不清,可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惯例仍无法确定的,按法定规则三、其他履行问题债权人合并、分立和变更住所不通知的:中止履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继续履行提前履行债务的:需不损害对方利益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符合法定条件,一方当事人可以暂时不履行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确切的证据证明法定情形中止履行通知对方提供担保恢复履行;不提供终止合同合同的保全保全:合同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采取的法律措施。代位权撤销权一年内行使请求法院撤销§5.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一、变更内容和主体的变化任何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法定变更(单方)和约定变更(双方)二、转让权利转让:通知对方义务转让:对方同意权利和义务转让:对方同意三、合同解除法定解除:单方约定解除:双方解除后的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作不同处理合同解除,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有效§6.合同的终止履行抵销提存:向法定机构履行而终止合同免除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其他§7.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前提:有效合同种类一
本文标题: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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