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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政策与法规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第一节网络信息现状一、虚假信息二、低俗之风三、披露隐私四、毁损名誉五、侵犯著作权第二节网络传播管理规范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二、互联网新闻登载新闻业务管理三、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四、互联网出版管理五、网络音视频管理第三节网络传播与国家安全一、禁止发表煽动言论二、禁止泄露国家秘密三、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第四节网络传播与社会秩序一、禁止散布谣言二、禁止宣扬邪教三、禁止淫秽色情四、禁止暴力凶杀五、避免教唆犯罪第五节网络传播与公民权利一、网络传播与公民名誉权二、网络传播与公民隐私权第六节网络传播与未成年人一、未成年人及特点二、网络传播的负面影响三、有关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第七节网络传播与著作权一、著作权的基本内容二、著作权中的传播者权三、著作权与公共利益四、信息网络传播权五、法律责任我国网络传播的主管机关公安部——负责互联网国际联网出入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子公告、IP地址备案、域名管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互联网舆情监督和舆论引导以及网络新闻管理广电总局——负责网络传播音频、视频管理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互联网出版管理中国政府对网络传播的管理政府的法规管理互联网行业自律网民的网络素养教育社会的广泛监督一、政府的法规管理关于互联网的犯罪类型关于网络运营秩序管理关于网络安全的保护管理关于计算机资产的保护管理关于网络信息的管理关于网络新闻的禁载管理互联网新型犯罪归纳为11大类:(1)利用网络的隐蔽性,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系统,中断网络服务;(2)造谣、诽谤、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3)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5)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互联网新型犯罪归纳为11大类:(6)发布虚假广告,销售伪劣产品;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7)编造或传播虚假金融信息;(8)提供电子色情服务及传播淫秽信息;(9)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10)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11)进行网络盗窃、敲诈、敲诈勒索等活动关于网络运营秩序管理(1)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及1998年的《实施办法》;(2)1997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3)1996年《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4)1997年《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5)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网络安全的保护管理(1)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1997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3)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关于计算机资产的保护管理(1)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现已失效);(2)199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3)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4)2001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2001年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网络信息的管理(1)2000年《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2000年《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3)2000年信息产业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4)2002年《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5)2003年《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6)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网络新闻的禁载管理:(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关于网络新闻的禁载管理:(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二、互联网的行业自律2002年3月26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年11月,成立反垃圾邮件系列小组;2003年12月,成立“新闻信息工作委员会”,制定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律公约》《互联网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规范》。2004年,组织起草《公共电子邮件规范》2002年9月开始实施。二、互联网的行业自律2004年6月10,开通了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网站;2005年3月15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组织全国近千家短信服务提供常发起短信“3.15短信维权”活动;2006年10月,正式成立“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以行业自律的方式团结广大企业共同抵制恶意软件的传播,为我国互联网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2007年,组织互联网公益日活动,建设“创新型网络文化”……三、网民的网络素养教育网络素养,是网民搜集、检索、处理、使用网络信息的一种综合能力其中也包括具备较强的信息伦理素养或社会责任意识,有较强的信息免疫力,能够甄别有害信息、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履行网络环境下的伦理道德行为规范。网络素养教育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网民的网络素养教育:提高网民对网络信息的获取、甄别、管理、使用、制作、发布的能力,以及对网络的了解程度,对网络信息传播特点的认识水平,对于网络环境的评价能力等。一类是网站从业人员的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从业人员的网络素养,就是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四、社会的广泛监督任何网民发现网络传播中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都可以及时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举报。举报中心还聘请熟悉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互联网知识和操作技能;大专以上学历;能主动向举报中心检举网上违法和有害行为的义务,乐于参加举报中心主办的有关公益活动,遵守举报中心提出的有关工作要求和纪律的素质的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担任网上义务监督员;重点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破坏民族团结;传播低俗内容、淫秽色情信息等,对网络传播进行常态化的监督管理。第一节网络信息现状虚假信息低俗内容披露隐私毁损名誉侵犯著作权一、虚假信息案例:网络虚假新闻传播谣言2007年8月21日,新华网发布了这样一条消息:近日厦门“得得网”在其网站论坛上发布了一篇题为《台风“圣帕”袭击福建厦门,一大型网络公司63名员工集体失踪》的帖文。帖文称,截至8月19日11时,厦门已确认死亡20人,69人失踪,其中某网络公司63人集体失踪;帖文配有失踪人员的集体照片和抢救现场等照片。帖文被国内部分网络论坛转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公安机关调查,这出闹剧是“得得网”恶意策划所为,该网站为提高点击率,捏造了上述谣言,由公司员工在多家知名网站张贴。对此,公安机关表示将按法律规定,对网站和相关人员进行严厉查处。二、低俗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宣扬血腥暴力、凶杀、恶意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容易诱发青少年不良思想行为和干扰青少年正常学习生活的内容,包括直接或隐晦表现人体性部位、性行为,具有挑逗性或侮辱性的图片、音视频、动漫、文章等,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以及散布色情交易、不正当交友等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包括走光、偷拍、露点,以及利用网络暴力、网上恶搞、人肉搜索等情绪化和非理性行为,恣意贬损人格、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等;违背正确婚恋观和家庭伦理道德的内容,包括宣扬婚外情、一夜情、换妻等的信息。案例:广电总局关闭162家传播低俗内容视听节目网站2009年3月广电总局会同电信管理部门对“白骨精公社”、“疯人榜”、“美女导航”、“激情电影免费观看”、“海盗狗影视网”等162家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的视听节目网站采取了关闭措施。这些网站未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非法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传播登载大量淫秽色情和低俗视听节目。三、披露隐私案例:死亡博客事件——“人肉搜索第一案”2007年12月29日,姜岩在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在生前的博客中,她将自杀归咎为丈夫王菲的不忠。其博客之后被称为“死亡博客”,王菲也因此遭到了网友从网络上的谩骂到现实中的暴力。正是因为“人肉搜索”,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不少网友聚集在王菲的单位门口要找他“算账”,有人给他写了“大字报”,也有人打电话说找了杀手要他的命,甚至他父母家也被涂上了谩骂性质的标语。他呆在父母家基本不敢出门,因为出门总会有人骂他。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不敢聘用。他将“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大旗网、天涯社区经营者悉数起诉,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确认张乐奕、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被判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四、毁损名誉案例:“红颜静”与“大跃进”名誉纠纷案2001年3月4日,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相关讨论版上,有网名“大跃进”发表的《记昨日输红了眼睛的红颜静》一文,文中在描述“红颜静”赢牌和输牌时,使用了“捶胸顿足如丧考妣耍赖骂娘狗急跳墙”等侮辱性言词。“本文所指的软肋就是一个千夫所指,水性扬花的网络三陪女;网络亚色情场所的代言人;中国网友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畸形产物--红颜静”等言词。后“红颜静”(张静)状告“大跃进”(俞凌风)侵犯名誉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被告俞凌风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在侮辱“红颜静”的e龙网站向张静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五、侵犯著作权案例:六作家告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1999年6月,我国发生了首次擅自将他人作品上网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被告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等六位作家创作的文学作品在被告网站上刊载,六位作家因此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承担诉讼费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蒙等六位作家分别是案件涉及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作品在其计算机上进行存储并上载到互联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互联网网站上向原告公开致歉,以消除影响。世纪互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过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第二节网络传播管理规范一、互联网新闻登载新闻业务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二、互联网新闻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三、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四、互联网出版管理互联网出版,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编辑加工,曾在在互联网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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