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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误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误区以版权相关产业为视角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网络的出现,使我们的思维方式、表达方式、行为方式都发生了改变,影响了多方面的社会关系。网络时代的版权,从复制到传播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制已成为版权领域的热门话题。而法律与经济联姻,进而形成产业发展的合力,能带来难以估量的经济增量。版权相关产业是一个产业集群概念,直接或间接受到版权制度的影响,也可以理解为以文化因素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以及市场机制引入文化生产的有机结合。主要包括与复制、传播和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行业以及收集、存储与提供信息的信息产业。版权相关产业经济与版权保护制度是一种互相促进、互相影响的关系。版权的立法、版权法的实施,都是实现权利人权利,壮大版权相关产业的重要途径。当前,一方面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与版权制度在相辅相成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面临很多问题;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不难发现,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认识还存在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种种误区。这些问题不但影响着法律制度具体解决方案的确定,也制约了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版权与版权相关产业的关系从不同的专业、不同的思维角度看,每个人都有对版权的认识。基于版权与版权相关产业的资源配置关系,我有三点看法,作为下面对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误区进行分析的基础。其一,版权的财产观念。什么是财产?尽管实际生活中一讲到财产,总是要拿物说事,但财产本质上不是物,而是一种社会关系,或者说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商品体”的物理承担者既可以是实在的物体,也可以是没有任何物质实体在“虚”中“拟”出来的东西。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这个产业循环当中非常必要的一环,它是当代的“点金术”,可以克乱于治,化腐朽为神奇,有效地建立起新的财产秩序。有了它可以更大地激发人们的创造力,保障与版权相关产业的有序发展。由此,版权法律制度既是一种利益刺激机制,又是一种财产制度。它日益成为知识密集型企业、产业得以生存、发展和稳定的社会基石。其二,版权价值的决定。版权作为财产所具有的利益,不是从它自身的投入来决定其价值。这个东西跟它的成本没有关系。有的人同样投入了,换不回钱。每年出这么多部电影,绝大部分不赚钱,赚钱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是少数,而赚钱的恰恰是在于它的创造性。创作人或许神来之笔,妙手偶得,但是对消费者来说却可能恰好投其所好,有无限的需求。为满足需求,他们愿意出很大的价钱购买。这跟创作者投入的劳动没有必然的关系。有人坚持认为价值只能通过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但创作行为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市场价值或价格并不取决于其内在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知识权利的获利能力。其三,版权价值的实现。作品所具有的价值完成过程,也就是一个知识应用的过程。作品的价值只有在被直接或间接地用于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才能实现其价值。和传统商品不同的是,知识产权是通过在知识的使用过程中,所牵动的物质财富的流动和参与的价值量而体现其价值,并通过知识被使用后所产生的效益来计算它的价值量的。观念的问题是一切实体理论、程序规则能否具有实践指导作用的前提条件。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阐释版权的产业意义,把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当成是一种经济活动,直到新近才出现。如果我们仍抱着版权活动是一种纯文化活动的理念固守不放,而缺乏开放的经济视野和产业战略,世界背景下的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最终会受到限制。我们失去的就不仅仅是市场的份额,或者说是版权相关产业人的利益,更重要的应该是对我们民族认同感的侵蚀和消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技术发展与法律回应互联网是一种新的“表达媒体”。从某种意义上说,数字技术为我们带来了更多的创作和获取作品、知识的新途径。但技术所具有的双刃剑性质无处不在,利弊总是相伴相随。如何在网络条件下,面对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均衡利益、协调冲突,成为知识产权的时代性课题。技术发展总体来说利大于弊网络技术的发展从一定角度来看固然是一把双刃剑,带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难题,但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许多新的作品形式,拓宽了作品的范围,而且也日益丰富着著作权的权能,为著作权利人和社会公众都开辟了获取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新途径。因此要促进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生产和传播,首先出发点是要有效保障新技术的应用,不能由于过分强调难于防范侵权的风险而禁止先进技术的使用,否则是因噎废食。法律应积极主动应对技术发展版权法律制度供给的充盈程度能否顺应新时代发展的需求,已成为每个国家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但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对此并不作出规定,而是使用立法技术刻意回避。比如临时复制从根本上说是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公开行为的核心技术问题,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于临时复制的回避,将使得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和限制变得难以确定,并限制了该条例和以复制权为核心的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还有“向公众传播”概念的界定缺失也留下了许多问题。这一概念富有内涵且极富弹性,在极强的包容性下凸显适用边界上的模糊。而这将使合理使用制度中的个人使用在网络中成为“水中月、镜中花”。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极大地提升信息网络的交互性,同时也将不断降低“向公众传播”这一概念界定的门槛。这种模糊的界定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到网站对于权利、侵权的认识,也会对网络环境下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每一种新的传播技术产生,都会将原来的平衡打破,需要用法律手段重新调整各方面的关系,直到产生新的利益平衡。印刷复制技术、录音录像技术、无线电通讯技术都对版权贸易和版权制度产生过冲击。同样,网络空间是人类活动的一个新领域,也存在着人际关系和调整人际关系的规则。在一个混乱、无序的虚拟空间中,很难有效发展版权相关产业。立法者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消除模糊,不断完善,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民族创新精神和能力、保障科技文化进步及其产权有序流转,促进版权相关产业的不断进步,提高国家竞争力。新权利的设置应当慎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众所周知,快速发展的新技术,不断对知识产权理论和立法提出新问题。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广泛采用,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更显突出。各国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界都非常重视新法律法规的出台。技术的发展是绝对的,但它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的影响却是间接的。技术作为生产力,通常通过作用于所形成的生产关系对法律发生影响。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增加了信息的传播手段,丰富了人类使用和交流信息的样式,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扩大了信息传播的范围。我们需要理性地分析,这种变化是否导致了新的社会关系,是否需要创造相应的新概念来界定,因而是否产生了新的权利等。版权法律制度在完善中将网络技术发展引发的相关问题进行考虑是必要的,但《著作权法》毕竟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方面不能脱离民法的基础理论,另一方面民法的基本规定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的规制也发挥着作用。如果不足以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原有的概念是否可以包括所出现的新情况,或对原有概念的外延作适当扩大解释就可以做出回答。总之,对于网络环境和技术等所导致的问题,我们需要一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从现象到本质,从简单到复杂的抽象认识过程,进而得出较为合理、客观的认识。在利益分配中实现共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作品的文化属性与经济属性并存,版权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作者的创作决定了利益的来源,传播人消除了距离的障碍,使用人挖掘了作品的潜在价值。这是一条产业链,也是版权相关产业得以存续的关键。今天,建立在作品的创造、生产、传播和消费之上的版权相关产业发展迅猛,不但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群,还带动了传统产业的改造,文化产品日益丰富,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产业模式不断革新,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版权贸易的持续扩大,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但奇怪的是,几乎所有的作者、邻接权人乃至一般的社会公众,都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都谴责对方甚至对版权制度的正义性提出质疑。我认为,除了关心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平衡外,还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实现版权人、传播人、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这在网络环境下尤为重要。从某个意义上说,利益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误区,仅从自身角度认识问题,只关注于自身的利益,追求超额利润,对其他方面产生的结果缺乏责任感和公平心,这样的思维结果必然是人人都不满意。前一段时间在我国发生的百度网《互联网新闻开放协议》的争论即是典型例子。搜索引擎没有提供新闻具体内容,这是分析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分歧的关键点──通过提升用户收集信息的准确和有序,发掘出了网络环境下的新利润,这主要是搜索功能创造的利润;而传统新闻媒体的传统利润基本上不在其中,因为以前的搜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索行为主要是由读者自行进行的,并且新闻仅仅是搜索内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传统媒体在其中的支撑作用,毕竟其为提供新闻内容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提供了大量的好的新闻作品。可见我们应关心版权相关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利益分配比例问题,将著作权人、传播人、使用者看成是作品价值实现大系统,建立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正常关系,以缓解甚至平息双方的矛盾。不同利益群体,看待这个问题有天然的不同取向,有待求同存异,协商解决。这里,我还考虑图书馆的复印问题。但现在很多图书馆的通常做法是只准复印一部分,或者一概禁止复印,人为地增加了读者的麻烦;还有一些图书馆以工本费名义,收取高额费用供自己享用,背离了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加剧了版权人与图书馆的对立,最终影响了广大读者的利益。其实,如果在允许读者复印的基础上收取版权费,再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将该部分版权费转交版权人岂不是各得其所。一言蔽之,只有创造共赢的局面,才是真正的出路。也就是说,一要让版权人不再担心被人剥削而丧失其收入;二要让版权相关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利益分配相对公平;三要让读者可以及时准确地得到所需的信息和高质量的信息服务。相互理解、真正落实才是走向这一途径的基础和保证。这既可解决个案的利益冲突,协调价值取向,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可以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因此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应充分注意研究权利冲突的完满解决,协调好各方利益。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平衡公共利益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权利限制、保证公共利益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直接关系到使用人、传播人的义务以及权利人的权利是否和谐。在网络环境下,对于信息传播权利的过分限制将更加凸显社会平等的价值取向与知识鸿沟不断扩大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而言,传播范围、传播行为的方式、传播者的主观过错其实都是需要被考虑的,而不应该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对于某些行为不加区别地予以禁止显然过于严格。在信息网络环境下,法律既赋予了作者信息网络传播的专属权利,又给予相关权利人相同的权利,并延伸至权利自力救济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这都大大地加强了对于权利人权利的全方位的积极性保护。尽管技术的发展可能使侵权难以控制,权利人还是应相应的承担一定的行为义务和行使限制。从版权的发展趋势看,经历了从倾向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到逐渐平衡双方的利益的转变,以能够有效使各方权利得到互相制约,平衡各方利益。在版权领域,被关注的公共利益突出表现为对数字作品的占有和使用的不平衡。这与版权人在网络环境下针对作品所采取的各种自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保护措施有关。比如权利人担心作品数字化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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