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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吴宏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欧阳爱辉.OUYANGAi-hui提起网络著作权侵权民事公诉的必要性——兼论网络著作权侵权民事公诉制度之具体建构-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4)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在现代社会日益严重,但我国法律迄今尚未对提起网络著作权侵权民事公诉做出任何规定.其实提起此类诉讼极其必要,它具有着法理必要性、技术必要性和起诉主体必要性.此外从民事公诉范围、受案渠道、受案条件、诉前调查、审查起诉和正式提起公诉六方面还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民事公诉制度进行了具体建构.2.学位论文王蕴论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兼论网络著作权的国际保护2006因特网的出现给人类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对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了冲击,引起权利与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新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侵权领域。网络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增加了侵权的表现形式,加大了著作权保护的难度,使传统的著作权理论面临严峻的考验与挑战,也使现存立法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司法实践部门无法可依,不仅不利于激励创作、繁荣科学文化,而且会阻碍网络业的健康发展。为此,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关心的热门话题。我国目前对因特网的法律规范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进行较深入的探讨是非常有价值的。本文试图以最引人关注、纠纷诉讼发生最为集中的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为切入点,论述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并希冀归纳出完整的网络环境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期对尚未出台成文规则的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合理建议,并同时对国际互联网环境下侵权统一规则的制定与网络著作权的国际保护与管理做一探索性思考。本文共分四章展开论述:第一章,首先从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界定入手,分析了网络著作权的法律特征及内容范围;进而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概念、及其复杂性特点等做一界定,引出制定网络著作权归责原则的重要意义及困难性。第二章,结合传统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特点,归纳出以严格责任原则为核心、以其他归责原则为补充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并依照主体、行为和媒介的标准为区分,对典型网络著作权侵权进行了归责的实证分析,列举了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第三章,分析我国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的立法现状及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美国、欧盟等著作权保护水平发达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该问题的法律完善提出对策。第四章,提出对网络著作权进行国际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国际保护原则在网络著作权上的演进与适用,并提出了具体保护途径,主要包括:制定国际网络著作权侵权统一归责原则、建立国际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国际仲裁组织,以及确立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国际司法管辖等多条途径。3.期刊论文赵璐.南振兴.ZhaoLu.NanZhen-xing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的收集-行政与法2007,(5)近年来,我国网络技术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根据数据统计显示:今年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越亿,到2008年中国的网民数量可望突破3亿,中国网民数量正呈井喷式增长,预示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战略机遇期.与此同时,网络侵权案件数量也正逐年大幅度增加.网络著作权侵权是随着网络的兴起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式,因此,只有掌握充足的证据,才能保护好网络著作权人的利益.4.期刊论文张旭光.刘春霖.ZhangXu-guang.LiuChun-lin浅谈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行政与法2007,(5)网络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便是其中之一.网络所建构的虚拟空间突破了实体地域与国界的限制,当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时,以地域为基础的传统管辖权理论与规定似乎无法圆满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争议,因此当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引发诉讼时,判断侵权案件地域管辖即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一般性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相关的规定及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的标准.5.学位论文杨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2009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其开放性、便捷性等优点为我们带来了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并以超乎想象的速度冲击着社会的各个层而。我国的网络使用普及率正在逐年上升,网民数量已超过美国,但同时由此所引起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成为了网络信息时代凸显的法律问题。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而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等概念在理论上尚未达成统一观点,客观上为研究这一法律问题带来了难度。本文在结合传统著作权理论的基础上,首先提出了网络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和权利客体等内容,以阐清理论上的争议。其次,通过结合我国实践中出现的具体侵权案例,归纳出我国网络著作侵权行为常见的基本类型,以对其有较为系统的研究。然后,进一步区分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主体类型,并根据不同责任主体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适用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达到准确认定其具体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目的。最后,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来建立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体系,实现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有效规制。基于这样的写作背景,本文的基本结构共分为4章:第1章主要阐述了网络著作权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内容及特征等基本理论问题。第2章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第3章重点论述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具体责任认定等问题予以明确。第4章指出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对于规制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及具体规制措施。6.期刊论文孙燕.SUNYan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类型-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2)目前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层出不穷,多数学者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类型划分为上载、转载及下载侵权三类,但这样的分类方式不能囊括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所有类别.本文按照侵权的主体、内容和行为将网络著作权侵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对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类型进行研究讨论.7.期刊论文李昕.LIXin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7,30(5)网络著作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技术的先进性和无国界性,致使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屡屡发生,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复制行为、超链行为、网上浏览等都给网络著作权人构成一定的侵害.保护网络著作权应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并及时解释和修正;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明确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同时,网络著作权人还可以采取控制接触作品、控制使用作品、保证支付报酬等技术措施,从而尽可能保证网络著作权不受侵害.8.学位论文王芳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弱化200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了《第十三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国的上网用户总人数为7950万人,半年增长了1150万,增长率为16.9%,与2002年同期相比增长34.5%;上网计算机总数为3089万台,半年增长了517万台,增长率为20.1%,与2002年同期相比增长48.3%。其中,CN下注册的域名数量增长迅速,达到34万个,半年增长了近10万个;万个,半年内增长了12万个;国际出口带宽达到27216M。从网民的上网途径来看,家中仍然是网民上网的主要地点并呈现递增趋势,比例达66.1%,其中选用台式机上网的用户占到了96.3%;在上网方式上,拨号上网仍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宽带上网增势明显强劲,达到了1740万用户。报告分析认为,域名数量及站点的增长说明了中国互联网正在稳步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早在1996年初,美国就有35%的美国家庭与50%的美国青少年在家拥有个人电脑,世界所售电脑的90%装有Wodern或CD-Rom驱动器,在线人数多达3亿人,并且正以每分钟10%的速度递增。这些数据表明互联网不但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且正强烈、彻底地冲击着人类的旧有社会规则。在法律领域内,目前最为突出的就是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泛滥,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已成为刻不容缓的议题。著作权是综合性权利,它包括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两部分,传统著作权法对这两部分权利所提供的保护,无论是在保护的观念、力度还是保护的手段方面都受到了网络的挑战。但是版权人与使用者对网络作品作者人身权的保护问题没有太大的矛盾;相反地,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如何保护作者的财产权这部分。这是科学技术对版权提出的挑战,也是本文的论述内容。1.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特征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在网上传播其作品,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具有如下特性:从知识产权的特征上分析:1.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的判例;2.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在作品上网后,著作权人很难控制他人使用其作品,如何保护版权人的利益需要立法重新做出衡量:3.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了动摇。由于互联网本身的跨国性特点,使得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具有相当的难度。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消失的实质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发生了冲突”①从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分析:1.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在网络上,作品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笔者认为可以这样概括网络著作权的客体,它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2.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而网络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1)作者;(2)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上的作者差不多,所不同的只是创作方式变传统媒介为网络:①3从其他方面来看:(1)各国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或类似的权利,网络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2)相邻权是“国际上对作品传播者享有权利的称谓”,主要包括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的权利。然而,随着网络作品的兴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传统相邻权的存在将受到冲击。因为网络著作权人本身就扮演了传播者的角色,应该说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著作权的题中应有之意,不用象传统著作权那样,以相邻权人为中介,使作品得到传播。故而,在网络著作权中,相邻权有被网络著作权吸收的趋势。2.网络著作权侵权分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分类可以从侵权主体、侵权性质与使用侵权三个方面来概括:第一,侵权主体分类网上侵权的主体可分为:网络使用者与网络服务者,其中网络服务者包括内容服务提供商、主机服务提供商与接入服务提供商。网络使用者是指一切从网上获取信息的主体。他们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非合理使用目的擅自传播、下载网络作品,特别是为商业目的下载网络作品与擅自改动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标示”。②他们对自己的侵权责任承担完全责任。内容提供商指各种互联网网页的拥有者以及以其他网络技术形式向互联网提供信息的主体,简称ICP。他们对著作权的侵权不外乎是未经许可将非数字化作品经数字化转换后上载到网上,供用户访问或将数字化作品未经许可进行网络传播,他们对自己的侵权责任承担完全责任。主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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