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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重要法律概念浅析——译员的视角北京外国语大学高级翻译学院副教授李长栓从1995年开始,我就作为口译员,不断参加中外法律方面的交流活动,对国外法律尤其是美国司法制度了解越来越深入,感到有必要把自己的心得写出来,与法律界和翻译界的同仁分享。本文站在译员的角度,从一些重要的美国法律概念入手,通过分析和比较,揭示中美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些差异,为大家进一步了解美国法律,提供一些便利。本文按内容体系,把这些概念分为司法机构、诉讼参与者、刑法理论、证据理论、刑事程序等五个类别。本人不是学法律出身,对中美两国司法制度的了解大部分来自“道听途说”,即美国所谓的“传闻证据”(hearsayevidence),不能作为决策依据。对某些制度所作的评论,也是一孔之见,欢迎批评指正。当然,本文在撰写的过程中,也参考了一些网上和出版的文献资料。希望本文提供的信息,对外语学习者起到法律扫盲的作用;对法律工作者,起到补习外语的作用;对翻译工作者,起到借鉴译法的作用;对司法改革的倡导者,起到开阔视野的作用。司法机构Federalcourts联邦法院美国在成立“合众国”(UnitedStates)之前,是13个互不隶属的国家(states)。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都有一套独立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后来成立了联邦政府,各州(英语仍是states)的一套体制继续保留,在此之上,又增加了一套联邦制度。美国的联邦制,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具体到司法体系,各州原本就有自己的districtcourts(地区法院,一审法院),appelatecourts(上诉法院)和supremecourt(最高法院)这样一个三级法院体系。Districtcourt也叫trialcourt(审判法院)、courtoffirstinstance(一审法院)。注意,各州各级法院的名称有所不同。有的法院叫superiorcourt,实际上是一个trialcourt或appeltecourt。这些法院,叫州法院(statecourts)。在此之上,又设立了一套联邦法院系统,包括一个联邦最高法院(TheSupremeCourtoftheUnitedStates。注意:在美国,冠以TheUnitedStates的机构,都是联邦机构,可以译为“联邦”,而不是“美国”),13个联邦上诉法院(FederalCourtsofAppeals)和94个联邦地区法院(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s)。联邦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分布在全国各地。一个联邦上诉法院管好几个州,叫一个巡回区(circuit)。联邦上诉法院也叫巡回法院,因为过去法官办案,不是常驻一个地方,而是骑在马背上巡回办案。一个州平均有两个地区法院,负责一审。联邦法院的管辖权(jurisdiction)包括涉及联邦法律的诉讼(FederalQuestionJurisdiction)和跨州诉讼(DiversityJurisdiction)等。有些案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有管辖权。百姓生活中的大多数诉讼,都在州法院进行。除了上述普通法院之外,还有专门审判机关,如破产法庭、税务法庭、国际贸易法庭、美国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美国军事上诉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区域上诉法院、美国退伍军人权利上诉法院等。PDFcreatedwithpdfFactoryProtrialversion司法部门美国实行三权分立,行政(TheExecutiveBranch)、司法(TheJudiciary)、立法部门(TheLegislature)相互独立,相互制约。英语中谈到thejudiciary,就是指法院,不包括公诉机关或警察部门,后者属于行政机关。而在中国,对于哪些部门属于司法部门,并无统一的认识。一般认为,司法机关仅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不包括公安机关,但据新华网上的资料,“中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这是广义的司法。所以,在翻译judiciary的时候,为了避免在中国的语境下引起混淆,可以直接翻译为“法院”。而翻译中国的司法机关时,需要根据情况翻译为thecourts;thecourtsandtheprosecutorsoffices;thejudicialandlawenforcementdepartmentsingeneral;justiceadministrationorgans等。注意,“司法”作为一个动宾结构,可以译为theadministrationoflaw.不译为judicialadministration(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是lawenforcementagencies/departments,属于行政部门。诉讼参与者Judge法官法官主持审判。在对抗制(adversarysystem)和究问制(inquisitorialsystem)体制下,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有共同之处,那就是不受他人影响,秉公办案。在大陆法系国家(civillawjurisdictions),法官的作用比较积极,在诉讼中会主动地调查案件、盘问证人和当事人,质疑证供的可信性(近些年,大陆法系的审判制度也在改革,总体趋势是向普通法系靠拢)。法官职业一开始就和检察官或律师分开。在普通法系国家(commonlawjurisdictions),法官一般是从经验丰富的律师当中选拔出来的,有时也从法学院的资深教授中挑选,而且一般必须得到立法机构的批准。他们在法庭审判中的角色比较消极,不会主动地调查案件或盘问证人和当事人;他们的角色犹如比赛中的裁判,确保诉讼双方有平等的发言机会,并在聆听双方的理据后裁决。由于这些国家承认判例法(caselaw),法官不只是应用法律,其判决在某种程度上延伸了法律。人们普遍认为,只有德高望重的人才能担当法官。Jury陪审团陪审团是一组普通的公民(刑事案件一般为12人),全程参与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开场陈述(openingstatement)、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询问(exmination)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以及控辩双方的总结辩论(closingargument),并根据双方证人的表现和控辩双方的推理情况,结合法官(“法律的发现者”)提供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guilty)或无罪(not-guilty)的认定。很多人觉得,陪审团成员是普通公民(laypersons),不懂法律,怎么能够适用法律?实际上,陪审团的主要任务是认定哪方所说的事实属实,只要认定了某个事实,就必须套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由法官提供),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verdict)。比如,被告人被控酒后驾车(drunkdriving;drivingundertheinfluenceofalcohol),陪审团需要做的就是认定被告人是否存在酒后驾车的行为;如果存在,就必须做出有罪的裁决,因为法官已经告诉陪审团,酒后驾车是犯PDFcreatedwithpdfFactoryProtrialversion罪行为。我认为陪审团审判有很大优越性。首先,陪审团的决定基本可靠。据美国法官和律师介绍,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也会做出同样的决定。除此之外,陪审团制度还有其它优势。一是普法宣传作用。通过参与审理,普通公民对于诉讼程序有了切身的体验,对实体法也会有局部的了解,这比普法宣传栏更为有效。二是提高公民的责任意识。陪审团负有重大的责任,被告人的身家性命可能掌握在自己手上。所以,陪审团会非常重视这样的机会,不会任意裁判。三是陪审团的裁决容易被各方认可,不会出现申诉、缠诉(endlesspetitions)的现象。因为陪审团是双方共同选定的,双方都会信赖陪审团的决定,社会大众因为也有过做陪审团的经历,也更容易接受陪审团裁决。四是培养公民的司法主人翁态度。虽然陪审团制度是历史的偶然(由过去的trialbyordeal(“神判”)发展而来),但它的确是司法民主的最佳体现。当然,司法民主是法治下的民主;陪审团的决定,不能逾越法律。如果法官发现陪审团不顾法律任意裁判,可以无视陪审团的决定,独立作出裁决。这叫做judgmentnonobstanteveredicto或JNOV,日常英语是Judgmentnotwithstandingtheverdict(不顾陪审团裁决的裁判;nonobstante的意思是notwithstanding)。还有一种对陪审团的制约,叫directedverdict(指令裁决),意思是在公诉人举证完毕之后,法官觉得公诉人的证据甚至达不到最低证明标准(minimumstandardofproof),任何讲理的陪审团(reasonablejury)都不会作出有罪裁决,这时,法官就会直接指令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决,不用再听取被告人的证据。陪审团也叫小陪审团(petitjury),相对于大陪审团(grandjury)而言。Finderoffacts事实认定者如果有陪审团参加审判,陪审团就是事实的认定者;如果没有陪审团审判,法官既是事实认定者,又是法律认定者(finderoflaw)。“认定者”在英文里面是“发现者”。陪审团负责在证人证言和证据中发现事实真相;法官负责就法律争议作出裁决,并“认定”控辩双方的行为是否合法。也叫trieroffact.UnitedStatesAttorneys/FederalProsecutor联邦律师/联邦公诉人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代表政府从事诉讼活动的人叫UnitedStatesAttorneys(联邦律师),或者federalprosecutors(联邦公诉人)。他们隶属于司法部(DepartmentofJustice)。司法部的部长,叫AttorneyGeneral(律师长,首席律师),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副部长叫SolicitorGeneral,代表政府到联邦最高法院从事诉讼(特殊情况下司法部长去代理)。全国共有93个UnitedStatesAttorneys,每个司法辖区(judicialdistricts)一个。每人都有自己的办公室,叫DistrictAttorney’sOffice(地区公诉人办公室)。各州司法部设立的公诉人办公室叫State'sAttorney’sOffoce.Prosecutor这个词经常被翻译为“检察官”,我认为不准确。该词在英文中的定义是:Governmentattorneywhopresentsthestate'scaseagainstthedefendantinacriminalprosecution.(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起诉被告人的政府律师),其职能不包括我国检察官所肩负的“法律监督”(“检察”)职能,所以不能翻译为“检察官”,只能翻译为“公诉人”。我国的“检察官”,一般翻译为procurator或者publicprocurator。该词来自拉丁语动词procurarePDFcreatedwithpdfFactoryProtrialversion的意思是onbehalfof(代表),curare的意思是seeto(保证),直译就是“代管人”。这个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使用。历史上,是指古罗马帝国代表皇帝掌管地方财务的官员。今天,这个词多在社会主义(包括前社会主义)国家使用,如苏联(俄罗斯)、中国、越南。非社会主义国家,偶尔也有使用,如苏格兰的检察官叫做procuratorfiscal。有一次遇到苏格兰的检察官到中国开会,看到中国使用procurator,感到十分亲切和兴奋。中国的检察院叫procuracyorprocuratorate,检察长叫ProcuratorGeneral.前苏联的检察长,俄语叫ГенеральныйпрокурорСССР(苏联检察长),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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