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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与职业危害因素识别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韩邦平联系电话8591601885916038电子邮箱sdd1911@126.com主要内容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体系简介2、职业危害因素3、法定职业病4、职业危害因素识别的目的、意义5、职业危害因素识别常用方法6、常见职业危害因素识别7、职业危害申报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方法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体系简介1.1法律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前期预防、劳动过程的防护、职业病诊断鉴定与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6个方面规定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基本要求;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章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1.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体系简介1.2、行政法规1.2.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有毒作业场所规定:许可证制度、工伤保险、高毒特殊作业管理、职业卫生医师、护士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责任、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责任追究等方面有明显的突破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对粉尘作业场所规定:粉尘危害、控制、工人健康检查、诊断治疗、待遇等1.2.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主要由环保部门负责第六十六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1.2.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体系简介1.3、地方法规1.3.1《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与职业病防治法最大的区别,调整范围不受法定职业病的限制1.3.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1.3.3《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1994年5月1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详细规定了相关劳动卫生的用人单位义务、劳动者的健康权利及行政责任等;2002年1月9日青岛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改,职业卫生内容只有一句话:“企业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将其废止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体系简介1.4部门规章:1.4.1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经废止)《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分类目录》(卫生部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体系简介1.4.2安监总局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1号令等7个总局令涉及职业健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7号令总局令关于职业健康新规定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体系简介1.4.3原劳动部发布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查体、诊断)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体系简介1.5职业健康执法主体1.5.11998年我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从此,卫生部门肩负起这付重担1.5.2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1.5.32005年1月,卫生部、国家安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对两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1.5.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1.5.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1.5.6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卫生部7,安监总局6,人社部2,总工会1职业病防治法有毒物品条例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其他职责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1、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2、职业安全培训工作3、资质备案监督检查拟订相关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无责任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资质备案及报告登记安监部门的职责对场所的管理对事故的管理职业病防治法有毒物品条例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其他职责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1、资质认证2、健康监护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1、资质认证2、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3、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对人的管理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体系简介1.6标准1.6.1、卫生部颁布的国家标准(GBZ或GBZ/T):序号239,标准344个1.6.2、卫生部颁布的部门标准(WS)64个:主要是职业危害接触生物限制1.6.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家标准(17个)标准名称编号生效日期毛皮安全生产卫生规程GB/T14442-20082009-10-01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20082009-12-01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2009-10-01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5817-20092009-12-01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13746-20082009-12-01石英砂(粉)厂、滑石粉厂防尘技术规程GB/T13910-20082009-12-01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T6719-20092009-12-01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20082009-12-01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GB15600-20082009-12-01粉尘物性试验方法GB/T16913-20082009-10-01GB/T934-2008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GBT17061-1997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11651-2008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体系简介1.6.4、安监总局发布的行业标准:AQ4201-2008《电子工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02-2008《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代替LD39-92AQ4203-2008《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代替LD41-93AQ4204-2008《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代替LD40-92AQ4205-2008《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代替LD38-92AQ/T4211-2010《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0-2010《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09—2010《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技术规范》AQ/T4208-2010《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AQ/T4207—201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AQ/T4206—201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础信息数据》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5.10职业健康5.10.1职业健康管理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5.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5.10.3职业危害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4、职业危害因素识别的目的、意义和程序4.1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概念: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根据经验或通过工程分析、类比调查、工作场所监测、职业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实验研究等方法,把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甄别出来的过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职业卫生工作者的一项基本工作。4、职业危害因素识别的目的、意义和程序(续)4.2职业危害因素识别的目的、意义4.2.1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种类、分布和作用条件4.2.2确定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方式、途径和程度,确定健康监护指标;为职业病诊断提供证据4.2.3职业病的防治、管理、危害控制4.2.4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基础和重要环节4.2.5指导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实施4.2.6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4.2.7确定职业病危害监测、检测指标5、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常用方法5.1按工作方法分类5.1.1经验法5.1.2类比法5.1.3.检查表法5.1.4工程分析法5.1.5调查检测法5.1.6其它方法5、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常用方法(续)5.2按工作目的分类5..2.1建设项目评价法(略)5.2.2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法(略)5.2.3职业危害申报法(略)5.2.4健康监护法(略)5.2.5职业病诊断法(略)5.2.6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法(最后单独讲)5.1经验法5.1.1概念:经验法是评价人员依据其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借助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对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的方法。5.1.2适用范围:该方法主要适用于一些传统行业中采用传统工艺的建设项目的评价,评价人员积累的这类典型行业和工艺的职业卫生基础资料较为丰富,可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和原有的
本文标题: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职业危害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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