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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刘成伟2016.08ListCo并购重组1.控制权收购2.要约收购3.借壳上市4.外资战投5.中概股回归6.重组流程与要点目录1.控制权收购上市公司收购常见问题二级市场•举牌:达到5%公告•大宗交易,最低30万股/200万元•5%以上股东减持,三个月内不得超1%协议收购•协议转让、间接收购、认购定增•直接协议转让老股,通常不低于5%要约收购•全面要约、部分要约•最低收5%方能发要约收购主要节点及信息披露▶首次举牌线▶控制权关键节点▶要约收购最低门槛▶触发全面要约义务▶控制权巩固5%N±5%20%30%N+2%50%▶权益变动持续披露▶2%幅度内自由增持•T+3,简式报告•增减幅度每达5%,T+3,简式报告•持股达20%,或低于20%但为第一大股东,T+3,详细报告•收购超30%或者30%之后增持,T+3,收购报告书摘要,申请要约豁免•不申请要约豁免,T+3,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一年内增持不超过2%,自动豁免要约义务•持股达50%后增持,均自动豁免要约义务○“T”,指交易日,不含公告日当天○变动幅度达5%时触发披露义务(如从11%降至9%,虽然跨越10%刻度,也不触发相关义务)收购期间行为限制5%N±5%20%30%N+2%50%•T+3,不得增减•T+1,30%以后增持每达1%当日及当公告日,不得增持•T+6M,30%至50%区间内年度2%增持享有自动豁免部分,6个月内不得减持•T+1,50%以后增持每达2%当日及公告当日,不得增持•二级,T+3+2,不得增减•协议,T+3,不得增减第一大股东或30%以上•T+12M,不得减持控制权收购A.协议转让B.要约收购过渡期内(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收购人,要约豁免前不得增持;未取得豁免或者不申请豁免的,30日内应减持至30%或者以下,否则要发全面要约Co•ListCo董事会改选,收购人代表不得超1/3•被收购ListCo,不得为收购人提供担保;不得公开发行、重大购买/出售/投资或与收购人关联交易(为挽救危机/财务困难除外)要约生效前(摘要提示性公告至全文公告):•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如有),应取消收购计划;收购人自行取消收购的,12M内不得再收购同一家要约承诺期(30至60日):•收购人不得撤销要约;不得减持或要约外增持要约期间(摘要提示性公告至要约收购完成):•被收购ListCo董事,不得辞职•ListCo自身,不得通过处置资产/对外投资/调整业务/担保贷款等,重大影响ListCo资产或经营协议收购关注要点○转让比例要求•原则:单个受让方购买比例不低于5%•例外: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受同一控制、外资战投、行政划转、股权激励或者监证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转让底价限制•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即不低于SPA签署前一交易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90%,或者95%(ST类)•限售股,签SPA预约期满后转让的,以(a)SPA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及(b)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二者孰高为基准,不低于基准收盘价90%•国有股,SPA签署日或征集受让方公告日,前30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90%○转让行为限制•董监高股东,在职时每年不超25%;禁止卖出的期间:离职后6个月内、买入后6个月内、被立案调查/侦查期间及作出裁决后6个月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3个月内•持股5%以上股东,禁止卖出的期间:买入后6个月内、上市公司或股东自身被立案调查/侦查期间及作出裁决后6个月内、股东自身被交易所公开谴责3个月内•被质押的股份,应解除质押或取得质押权人书面同意函;司法解冻的,或转让导致违反承诺的,不能转让协议收购基本流程•信息披露(如需)•申请要约豁免(如超30%)•申请国资、外资等前置审批(如使用)签署转让协议SPA申请当日向中登查询持股情况3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出具确认意见确认后60日内向中登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向沪/深交所法律部提交《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特别提示(深交所明确要求,上交所暂未明确)•协议正本,一方是境内自然人的,应当公证(或者自然人亲赴现场提交申请);一方是境外主题的,必须公证•已婚自然人,应提交经公证的配偶同意转让的说明•转让方为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应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证明文件•国资转让的,应提供转让价款的收款证明•同一控制下转让的,提供双方工商信息查询单及法律意见书控制权争夺案例1.宝银系/物美-新华百货6007852015年06300708071508040813091009141208物美26.91%30%30.7586%30.94%宝银系9.41%15.07602%20%25%28.8%30%32%控制权争夺过程中对收购规则的精准利用•持股比例刚刚达到30%的节点时,全面要约义务并未触发•30%以后,每12个月内的2%幅度内的自由增持,可利用收购办63.2(2),自动获得要约豁免•63.2(2)的自由增持豁免,原本只有在达到30%持股满1年之后方才适用。而作为监证会之前救市措施之一,在2015.07.08证监发[2015]51号通知,恰恰又免除了关于63.2(2)须在达到30%持股满1年后才是用的条件要求•因此,上述物美及宝银系在30%以后的增持,均无需另申请豁免增持方式:-竞价-资管理财产品-一致行动人-2%增幅内的自由增持-未来要约收购计划控制权争夺案例2.王斌忠-*ST新梅600732•增持情况:2013年7月至11月,收购人王斌忠通过控制的开南账户组增持新梅置业,并于2013年10月23日首次触发举牌线持股达到5.53%;2013年11月1日,增持至10.02%;2013年11月27日,增持至14.86%。•监督措施及违规类型:2015年1月,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2015】1号处罚决定,贡令收购人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该处罚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包括:(1)在首次超过5%及其后超过10%时均未即时报告和公告;(2)在2014年6月13日之前,开南账户组未披露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2015年3月,原大股东兴盛实业向上海一中院起诉,要求判令收购人的增持行为无效,并且限制收购人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定:“被告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违规超比例购买新梅公司股票的行为,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决策权,一定程度上亦不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其违法行为也受到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但本案中,原告作为新梅公司的投资股东,在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身任何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要求限制被告行使股东权利并禁止其处分相应股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支持。控制权争夺案例3.京基-康达尔000048•争夺简介:上市公司康达尔指称,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历次披露中,未披露12名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信息。•监管措施及违规类型:深交所2015年2月28日下发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50号,2016年6月6日下发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01号,要求收购人就媒体质疑的12名自然人是否是京基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员工进行澄清。深圳证监局正在核查程序中,尚未作出处理结果。•2015年1月康达尔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并授权公司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措施以要求限制收购人表决权的行使。对此,收购人京基集团于2015年12月已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市公司的有关董事会决议无效。2016年6月,深圳福田法院作出(2016年)粤0304民初7045号一审判决,确认康达尔董事会的有关决议无效。2.要约收购近三年要约收购概况19例•近三年沪深交易所的A股要约收购屈指可数,仅19例;且尚无1例竞争性要约•随着市场结构及监督尺度的变化,要约收购有望更多出现案例2013-2015证监会及其他前置审批•证监会审批取消,自2014年10月修订收购办法,不再要求证监会审批•其他前置审批,如国资、外资、反垄断等,则仍可能适用,收购人需要在公布要约报告书全文开始要约之前取得该等前置审批A股要约的基本类型要约收购强制要约全面要约全面要约自愿要约部分要约30%100%100%5%~100%•要约收购的最低目标比例应达总股本的5%•要约(全面或部分)应向同一类别的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中,最终预受比例超过收购比例的,按比例收购•因协议收购或其他原因导致持股超30%,可选择发出全面要约,或申请要约豁免要约收购类型•5例为因收购(协议/定增/间接)致持股超30%,触发强制要约义务而引起全面要约•2例属于为私有化目的自愿发起全面要约(000602金马集团;601268ST二重)•12例为自愿发起的部分要约•要约目的绝大多数为巩固控制权,仅一例为战略投资全面要约部分要约分析样本:2013年至2015年完成的共计19宗A股要约收购案例老股东预受要约分析样本:2013年至2015年完成的共计19宗A股要约收购案例老股东预受•4例,收购人在发起邀约之前,与大股东或其他个别老股东签署预受要约协议或意向协议•案例:002195海隆软件;002305南国置业;002570贝因美;600132重庆啤酒外资发起要约收购分析样本:2013年至2015年完成的共计19宗A股要约收购案例外资要约•3例涉及商务部战役批复•自愿部分要约,2例(002570恒天然香港收购贝因美;600132嘉士伯香港增持重庆啤酒)•强制全面要约,1例,因母公司境外合并导致间接收购触发全面要约义务(000935四川双马)要约期限分析样本:2013年至2015年完成的共计19宗A股要约收购案例法定要求30自然日•不少于30日,不超过60日(出现竞争要约延长的除外)•若终止日为非交易日,则此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为终止日•18例要约期限均设置为30自然日,占95%•仅有一例(600481双良节能)设置为35自然日要约价格•法定价格:不低于要约摘要公告前6个月最高收购价格(如有);可低于前30交易日均价,但要说明•溢价基准:前30交易日每日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自愿部分要约中,要考虑到要约摘要发布到要约开始之间的价格波动,确保要约价格具有相应的溢价吸引力;或提前准备其他适当措施确保要约成功(如与老股东签署预受协议)•对于因触发强制要约义务而发起的全面要约,若无继续增持动因,只要满足法官最低要求(前6个月最高收购价格)即可,不一定溢价,甚至可低于前30日假一日均价(如000935四川双马、600055华润万东)低于前30日均价,2例溢价低于1%,5例溢价低于10%,3例溢价10%~20%,5例溢价超20%,4例;最高溢价44.89%19例样本2013-2015完成履约担保分析样本:2013年至2015年完成的共计19宗A股要约收购案例•允许的担保方式有:•不低于20%现金;•全部对价证券托管;•银行保函;•财务顾问书面承诺•实务中,绝大多数(18例)均为不低于20%的现金担保•仅1例(600053九鼎收购中江地产),系由财务顾问出具承诺,若收购人不履约则无条件代为履约担保方式财务顾问现金保证分析样本:2013年至2015年完成的共计19宗A股要约收购案例要约条件•指除前置性的政府审批以外的由收购人自行设定的要约条件,达不到则要约不生效•4例中收购人设置了要约先决条件,其他均为无条件要约•自愿部分要约,2例,设置为达到最低收购比例(002570贝因美为11%;600132重庆啤酒为20%),达不到则要约不生效•私有化全面要约,2例(000602金马集团;601268ST二重),设置为股权分布符合退市条件(即余股低于10%或25%)设置条件要约结果分析样本:2013年至2015年完成的共计19宗A股要约收购案例•5例。均为部分要约•3例溢价超10%,另2例1%上下•按比例收购•9例。6例部分要约,3例全面要约•按实际预受数量全部收购•其中1例仅预受2股,另一例仅签署预受协议的老股东预受超比例预受低于预定量要约结果(续)分析样本:2013年至2015年完成的共计19宗A股要约收购案
本文标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培训教材(PPT-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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