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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中法律风险防范指要法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象征,它已经渗透到现代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法律问题,而我们的营销工作更离不开法律的帮助。作为企业的营销人员,我们不但要懂法、知法,更为重要的是,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为此,特向大家介绍一些营销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一、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概念1、合同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形式: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确定,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二、签订销售合同应注意的事项销售中经常碰到的有两类合同,一是普通的产品销售合同(卖给直接用户),二是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这两类合同均可归类于产品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应认真负责,做到合法规范。在实际的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以防范合同风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合同签订前要认真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根据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如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对不同性质的相对方,我们审查的重点应有所不同,但有基本的一些问题是应当注意的:1、凡持有营业执照(包括企业法人营照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均要查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以确认该单位是否已通过本年度的年检。我国法律规定,凡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每年均要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年度检验。如不参加年检或年检没有通过,则视其为主体资格已终止,对外签订的合同则为无效合同。凡已通过年检的单位,在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均有相应机关的标记。之所以让大家查看原件,是为了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复印件或传真件上做假。由于我国工商管理的不规范,一些单位虽然没有参加年检,但依然持有营业执照原件和公章,骗子就可以利用这些对外签订合同进行诈骗,我们不得不防。2、对于营业执照我们还要了解该单位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相关信息。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其注册资金在营业执照上有标注,企业注册资金的数额,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该企业的实力以及对债务的偿还能力。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很多企业都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的现象。另外,一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谁,对我们而言,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很有必要了解清楚。3、大家要注意,如果一个企业是有限责任性质的公司,则该公司老板或股东个人及家庭的经济实力不代表该公司的实力。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只要公司股东的注册资金到位,也不存在抽逃资金的现象,那么公司对外债务不能追索到股东个人或家庭财产。我们营销人员往往有一个误区,认为只要一个公司的老板很有经济实力,就可以大胆跟他做生意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当然对于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则不同,它们股东或老板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即使企业破产了,我们照样可以要求其用个人或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大家要区别对待,综合考虑。4、虽然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这两种合同是有所区别的。自然人可以购买产品归自己使用或消费,也可以与他人签订销售合同,但没有对外经营的权力,我们不能把经销权授予给他。个体商户则不同,他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可以对外经营。所以对于没有个体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我们不应与其签订经销合同,但对于个体工商户,我们既可以与其签订一般的销售合同,也可以签订经销合同。(二)签订合同时要认真起草或填写好合同条款根据法律要求,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对于产品买卖合同,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效力等条款。合同内容是否周密、合同条款填写是否规范合法对合同的履行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其中几项条款填写时应注意的事项;1、关于当事人条款一份合同的签订,首选涉及到的是当事人名称的填写。合同的头部和尾部均有空白的当事人条款需填写。当事人名称要写全称而不应是简称,头部的名称与尾部的名称要一致。2、关于质量条款质量条款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产品的质量标准;二是购货方对产品的验收方式;三是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及方式。这三方面的内容同样重要,填写合同条款时均要认真斟酌。(1)对于质量标准,我们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产品到底是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内部标准。虽然有些产品的标号或规格可以分辨出到底是适用哪一种标准,但产品标号往往只是企业内部的一种区分标记。一些企业的系列产品中,部分还没有达到国家标准,如果合同中不注明产品的质量适用标准,一旦引起纠纷,司法部门则会以国家标准来对我们产品进行鉴定,那么吃亏的肯定会是我们。(2)以何种方式对产品进行验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质量验收方式一般包括:以厂家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或出厂合格证书为准;以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以购货方的客户使用后是否提出质量异议为准。在这三种质量验收方式中,第一种对我们最有利,在签合同时应争取,第三种方式最不好控制,应尽量避免。(3)产品质量的异议期往往与质量验收方式相关联,即只有先明确以何种方式、何时对产品进行验收,才有质量异议期的计算起始时间。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质量异议期限的,按合同的约定确定;如果合同中对质量异议期限没作约定的,则对产品数量、规格、花色等外在质量的异议期为15天,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异议期为6个月。异议期从交货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算。在《合同法》中,更是规定了长达两年的质量异议期。所以,我们在合同中都应明确客户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否则往往会陷于被动。3、货物交付方式条款货物交付方式关系到纠纷发生后由哪里的法院管辖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货物是在本地交付的,应当明确送货地点;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明确写明,而应当争取约定在本地法院管辖。这有利于日后产生纠纷时的诉讼方便。合同中还应当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现在公司的人员流动是比较普遍的),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日后的诉讼中的举证带来麻烦。而且,如果列明了收货人的,在送货中一定要该收货人签收,如果该经办人恰好不在时也应当要求对方盖章确认。当然了,如果送货单对方都能盖章签收的话是最好的了。4、关于违约条款合同违约行为的范畴很广,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切行为都可称之为违约,如未按照约定时间交货、货物规格数量不符、支付货款延迟等。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主要是针对违约行为而由双方约定采取的制裁措施,如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承担质量赔偿金等。违约责任的设定可宽可严,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另外,在合同中最好将违约金具体化,或者拟订一个计算标准,这样对促进对方严格履行合同有一定的威慑,同时,即使发生纠纷时,在计算违约责任时也很容易计算,以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请说出下面这些付款约定的不足之处:A:季付B:甲方收货后付款C:货物检验合格后付款D:月结30天。应当说明时间段的起点和终点,否则会造成无法确定时间的问题。现实商业交易中逾期付款的情形是很普遍的,我们如果明确的约定了付款时间,如果发生逾期付款的情况,也让对方无法找到理由,在被迫进入法律程序时也占据有利的形势。6、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合同争议或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所谓司法途径,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仲裁,二是诉讼。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何种司法途径以及在何地司法机关解决合同争议。“仲裁排斥诉讼”,这是一条司法原则,指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采取仲裁裁决的方式来解决合同争议,则在合同产生纠纷后只能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申请,而不能申请法院判决。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而事后双方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解决合同纠纷,而不能既申请仲裁,又提起诉讼。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重点在于对管辖地的选择上。仲裁和诉讼都可以选择管辖地,但两者在选择范围上有所不同。仲裁的管辖地没有限制,只要是在中国版图上存在的仲裁机关(专业性仲裁机关除外,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一般而言,每一个地区都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如广州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上海有上海仲裁委员会等。相反,对诉讼管辖地的选择有所限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在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5个地方的法院中选择,超出这些范围的约定无效。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约定,主要考虑方便有利的因素。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诉讼采取“二审终审”制。仲裁裁决的执行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进行,法院判决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来执行。大家在选择时应比较各方便因素,综合考虑。无论是约定仲裁还是法院管辖,都应当予以明确,不得摸棱两可,否则可能导致约定无效而适用法律规定的结果。(仲裁和诉讼的比较,建议尽量不要采用仲裁方式)。7、合同签订时应当注意的细节事项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如果只是经办人代表单位签字的,应要求对方出具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加盖分公司章是否有效?加盖部门章是否有效?部门经理的签字是否有效?)原则上上述签字盖章是不具有效力的,但如果在实际履行中,对方接收了货物,那么也可以视为其代表单位、或总公司的意思,也属于有效的。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合同履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合同条款拟订完毕,双方签字盖章后一般就生效,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发生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有可能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或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等。在合同的履行中应当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一旦双方就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进行变更,那么尽量要以书面的方式就变更的情况进行确认,而不能只是一个电话、一个邮件就解决了。当然了,在具体实务中这样操作可能会很麻烦,这就需要销售或者主管人员有一个基本判断:哪些变动是很重要的?哪些是无关紧要的?以利于在防范风险的同时而不损害工作效率和买卖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送货:送货一定要送到合同约定的地点,或指定的当事人手中。如果在这期间,收货方指定要将货物变换送达地点的,而且这一地点并不是收货人的经营场所,那么一定要其出具书面的文件,对此变换进行确认。因为,有可能在以后发生纠纷时,对方会提出并未收到货物,其可以否认向我们发出指示,而有了书面的文件就好说了。2、送货单的签收问题:我们一般要求收货方应当在送货单上以盖章的方式签收,但在我们执业期间所遇到的很多实际情况只是由收货方的工作人员签字签收,而且,签字也经常是变换人员,这些签字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也能理解,从客观事实上来讲,只要是收货方的工作人员签收也就是等于买方收到了货物,但这只是在双方有着良好合作关系的前提下,一旦发生纠纷,则有可能出现买方以签字签收的人员不是其工作人员为由而否认收到货物的情况,此时卖方要举证证明该签收的人员是其工作人员就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盖章签收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货物交付时的相关人员是比较安全的方法。这一点在长期性、连续性供货合同中是比较重要的。3、货物的验收。在将货物送到后,应当要求收货方及时验收(在合同中应当约定验收的时间),
本文标题:营销中法律风险防范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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