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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在家庭暴力中适用的合理性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保障国家、公共利益、自己、他人等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一项权利。进行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及时、正当、克制等诸多限制条件,那么在家庭暴力这个特殊环境中是否应该适用正当防卫呢?本文将从家庭暴力的特点谈起,探讨正当防卫在家庭暴力中的合理性问题。家庭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组织,不仅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亲密性而且共同的利益取向。因此家庭暴力(也可扩展为家庭不法侵害)除具有一般不法侵害行为所具有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家庭不法侵害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如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2、侵害的反复性。家庭不法侵害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侵害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反复地侵害,这较之于社会中一般不法侵害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3、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家庭不法侵害虽然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日益严重的“不法侵害”不仅直接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而且因其长期共同生活的特性,将使受害人面临更大的危险。4、妇女(妻子)、儿童、老人是主要受害者。家庭不法侵害的严重性决定了对待家庭暴力不能仅仅依靠社会道德的谴责和约束,应该赋予家庭成员相互正当防卫的权利,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也没有区分主体,也是坚持了这样一种观点。那么正当防卫在家庭中的适用的合理性根源在哪里呢?首先、虽然家庭关系有其独立于社会关系的特质,但组成家庭的每个人又是社会的公民,当然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在商品经济社会发达的今天,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义务和权利,每个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都应该尊重他们权利的存在。而且在今天,婚姻家庭关系并非牢不可破,今天的夫妻也许明天就成为路人,假使将家庭关系中的个人权利与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区别对待,限制公民正当防卫权在家庭不法侵害中的行使,则变相承认了公民在婚姻家庭中享有侵害他人的权利,这是很荒谬的。必定导致美好的婚姻家庭生活失去很多她的美感,甚至将增长不法侵害人的气焰,破坏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相反,给予受害人以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就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亲密的内部关系,反而有利于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其次、受害人救济途径缺失。以妇女为例,由于社会环境的限制,很难摆脱家庭的束缚而自由的选择职业。妇女权利救济途径的缺乏导致了妇女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能通过离婚、请求赔偿等民事法律手段解决困境,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所以,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这在家庭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对妇女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赋予妇女正当防卫权,一方面能使不法侵害人有所顾忌,另一方面也为妇女争取自己免受不法侵害提供了保障。再次,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从本质上讲性质都是一样。二者都是不法侵害行为,侵害行为被认定为不法,即意味着这种侵害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为法律所不允许。对这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或禁止规定的行为,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没有容受的义务。就是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也是这样的。不管家庭不法侵害还是社会上不法侵害,它们同样都具备暴力性和破坏性,虽然它们侵害的对象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是对一种合法利益的损害。所以,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并无本质的区别,都是以暴力手段侵犯合法利益的行为。如前所述,二者在法律上定性是相同的;再者,二者所侵犯的客体相同:它们都侵犯了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评判二者的法律依据都是同一部刑法。这决定着对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综上所述,建立美好和睦的家庭是每个人的心愿,但在维护家庭稳定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个人权益的保护。无论是家庭不法侵害的侵害人还是受害人,都应该提高权利意识,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维护共同的婚姻家庭。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对家庭不法侵害是否能正当防卫未作明确规定,造成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进行正当防卫。但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应区别开来。这样才能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不法侵害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对家庭中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应当实施正当防卫呢?由于我国刑法正处于不断完善中,对何谓“家庭中的不法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由于妇女是家庭不法侵害的最大受害群体,所以本文着重探讨夫妻之间存在的家庭不法侵害行为及其规制。一、家庭不法侵害概述(一)家庭不法侵害的概念一般认为,不法侵害是指正在进行的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具有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可制止性等特征。家庭不法侵害作为不法侵害的一种,也具有不法侵害的一般特征。这种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不法侵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不法侵害,与社会上的“不法侵害”不同。对这种特殊的“不法侵害”要实施正当防卫,当然与社会上的“不法侵害”有所区别,必须将其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笔者认为,家庭不法侵害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二)家庭不法侵害的范围家庭侵害与家庭暴力较易混淆。有学者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家庭暴力分为轻微暴力、一般暴力、严重暴力和极严重暴力四类。笔者认为,只有对“严重暴力”以上的“不法侵害”才有必要实施正当防卫。家庭不法侵害应仅限于“严重暴力”和“极严重暴力”。对于一切家庭不法行为皆适用正当防卫,可能威胁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导致更多恶性案件的发生。综上,家庭不法侵害是一种严重的家庭暴力。其范围一般应为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很大的犯罪行为。(三)家庭不法侵害的特征家庭不法侵害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家庭不法侵害除具有一般不法侵害行为所具有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2.侵害具有易反复性。3.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4.行为后果的严重性。5.妇女是主要受害者。二、对家庭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之理由(一)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家庭成员也是公民,当然也享有这种权利。(二)刑法并未禁止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我国现行刑法并未禁止在特殊关系的公民之间行使正当防卫权,更未禁止公民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这意味着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行使正当防卫权。(三)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本质是一样的1.二者都是不法侵害行为。侵害行为被认定为不法,即意味着这种侵害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为法律所不允许。对这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或禁止规定的行为,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没有容忍的义务。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也是这样。2.它们同样都具备暴力性和破坏性。虽然它们侵害的对象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是对一种合法利益的损害。所以,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并无本质的区别,都是以暴力手段侵犯合法利益的行为。(四)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如前所述,二者在法律上定性是相同的;再者,二者所侵犯的客体相同:它们都侵犯了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评判二者的法律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决定着对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这正如陈兴良所说:“亲属之间发生的正当防卫也完全适用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一般规定”。三、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异同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都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它们之间是部分与部分的关系,这决定着它们必然有相同点和不同点。(一)相同点1.都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虽然外部特征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在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被法律所允许或认可,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违法阻却行为”。此类行为没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行为人对所发生的损害后果不需承担法律责任。2.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只有反击、抵制不法侵害人,使其停止侵害行为或丧失侵害能力,才有可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因而,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而不能是第三人。3.防卫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加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二)不同点1.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不同由于家庭不法侵害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正当防卫的起因,这种不法侵害应与一般不法侵害是有区别的。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行为要比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范围小些。如前所述,正当防卫中的家庭不法侵害应仅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行为,不包括一般违法行为。2.防卫的强度不同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其所防卫的对象必然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防卫人一般与防卫对象具有特殊的亲属关系。对这种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实施正当防卫,应当以能够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其防卫强度应当比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强度要弱些。3.有无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是指防卫强度没有限制,即防卫行为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防卫主体一般与防卫的对象具有特殊的亲属关系。防卫主体与防卫的对象在一般情况下都不希望对方残疾或者死亡;这就决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并没有无限防卫权。而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防卫主体一般与防卫的对象互不相识、毫无关系。防卫对象残疾或者死亡与防卫主体并无关联且不须承担刑事责任。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存在无限防卫权。4.构成要件不同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不以防卫的唯一可能性为要件。而在家庭不法侵害中,考虑到家庭成员的亲情关系,应当界定防卫的唯一可能性作为构成条件,即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除了采取对家庭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才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来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四、结语综上所述,当家庭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不法侵害行为侵蚀时,为了使本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家庭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只不过这种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应区别开来,这也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这样才能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弘扬正气,预防和制止家庭不法侵害行为,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本文标题:家庭暴力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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