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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作者:杨志平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苗青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2006行政垄断是一种非法垄断,应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笔者通过对行政垄断基本问题、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理论依据及国外体制转型国家规制行政垄断经验的阐述,对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建议。“行政垄断基本问题考察”部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构成要件、成因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对学术界关于“行政垄断”主要定义进行分析归纳的基础上,笔者将行政垄断定义为:行政垄断是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损害市场竞争并在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的违法行政行为。笔者是从狭义角度理解行政垄断的,认为行政垄断必然是违法的,并以此为基础,将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和行业垄断进行了比较、分析,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垄断的内涵。关于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笔者同意学术界较为公认的行政垄断的几种表现形式,即地区垄断、部门垄断、行政强制交易行为及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通过对行政垄断主要形式的探讨,明确了“行政垄断”这一概念的外延。在对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分析归纳的基础上,笔者采纳了学术界的行政垄断构成的“四要件说”,认为行政垄断由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等四个方面构成。关于行政垄断的产生原因,笔者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干预主义意识的影响是行政垄断产生的行政意识基础,利益分配不合理是行政垄断产生的经济基础,行政执法的分散化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法制基础,有效控制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的缺失是行政垄断产生的制度基础。“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部分从价值论角度对行政垄断进行了价值评判。从自由竞争角度而言,竞争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推动技术创新及其推广、并能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但行政垄断损害了竞争自由妨碍了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有悖于中国在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从而阻碍了中国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从社会整体效率而言,效率的提高不仅包括个体效率的提高更包括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但行政垄断造成市场机制不能充分有效地配置资源导致资源在各垄断单位中沉淀,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行政垄断还导致企业管理的低效率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从社会公平角度而言,经济的发展既要求竞争前提的公平也要求竞争过程的公平,但行政垄断凭借行政权力的参与破坏了这种公平的要求,不仅限制甚至剥夺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从权力制约的角度而言,行政权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扩张性,如果不根据一定原则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来加以制约,它就可能发生消极的甚至破坏性的作用,行政垄断正是行政权力缺乏规制的结果。“体制转型国家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部分从社会实践的角度通过比较俄罗斯、乌克兰等体制转型国家在立法、执法方面的规定,总结了体制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特点,为完善我国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提供了丰富经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部分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对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方法进行了探讨,指出了我国在规制行政垄断的过程中在立法与实践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在借鉴国外立法成果、吸取中国现有反行政垄断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建议。对于规制行政垄断的手段及方法,笔者同意大部分学者的观点,认为对于行政垄断应主要用法律手段进行治理。但对行政垄断如何进行法律规制,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体例,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考虑到行政垄断己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制约,而建立一个完善的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并非一朝一夕,因此,在目前的状况下,应抓紧出台反垄断法并由其对行政垄断给以严厉惩处。关于我国在规制行政垄断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立法与执法两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在立法方面存在着立法形式散乱、法律责任不严格、法律效力低下、执行机关设置不科学、行政救济缺乏公信力、诉讼救济独立性差、诉权不明确等问题,在执法方面存在着执法机构独立性差、执法程序和法律救济途径有待完善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建议:充分发挥《反垄断法》对规制行政垄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执法机构建设,提高规制行政垄断效果;建立完善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等。2.期刊论文段海峰.周梁云浅谈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8,(4)行政垄断以行政权力为后盾,以种种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为表现形式,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不利于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导致腐败现象和特权阶层的产生,不利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毁损国家行政机关的名声和形象,导致其权威性、公正性和公信力下降.鉴于此,行政垄断以其更甚于经济垄断的危害性,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绊脚石,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程,有必要予以限制和法律规制.本文就对行政垄断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构想,希望对解决行政垄断有所贡献.3.学位论文杨红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2006实行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开放、竞争、有序的经济环境。然而,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利用行政权力取得优势地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也就是大家所说的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大量存在,极大阻碍了健康的市场经济的建立。所以,反行政垄断已经成为建设健康、公平、合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本文介绍了行政垄断的基本理论知识,分析并借鉴了国外尤其是体制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情况,结合当前我国行政垄断立法的不足,提出了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一些建议。文章第一部分是行政垄断的一般理论分析。首先是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介绍行政垄断的由来并在分析现行学术界的争议后给出行政垄断的概念:是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接下来对行政垄断进行了分类,最后论述了行政垄断的成因和危害。行政垄断在我国广泛存在,有其复杂的原因背景,如官商不分的历史、行政干预经济的传统意识、不够健全完善的政治、经济、法律体制、对利益的追求等等。行政垄断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导致了政治腐败;阻碍了我国对外开放、与WTO规则和世界经济接轨。第二部分是国外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及借鉴。首先分析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情况,然后对体制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主要是具有代表性的俄罗斯、乌克兰共和国的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最后得出国外经验中值得我国借鉴的做法:尽快制定一部包括规制行政垄断在内的反垄断法;应该建立专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赋予其较高的执法权限和权威性;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范围、行为表现形式以及法律责任;救济途径也应该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等等。第三部分在分析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和不足的基础上,结合前面所论述的结果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应该形成以宪法为龙头,以反垄断法与行政法相互补充、相互协作为核心的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多管齐下,综合规制。宪法条文中要明确体现反行政垄断,它可以直接作为反行政垄断法律依据,再者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反垄断法是对行政垄断的进行法律规制的最主要的法律,应明确行政垄断的概念和规制原则,规定一个反行政垄断的总则性条款;明确列出行政垄断的行为表现形式;设立专门的反垄断的执法机构;严格规定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行政法中的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都要加以完善以规制行政垄断。其中行政程序法强调听证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中突出司法审查制度,尤其是要把抽象行政行为要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消除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大多数的行政垄断。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无论是在行政法还是在经济法范畴,不仅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规制,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垄断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和改进,以期达到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法律规制。4.期刊论文闫晓阳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大众科技2007,(11)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规制是刚刚得以通过的《反垄断法》的一大亮点.《反垄断法》用以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许多条文都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如对行政垄断进行科学的定义和对其具体表现类型进行恰当的扩张.与此同时,《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定位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却明显存在一些不尽合理之处.5.学位论文崔国峰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2007本文介绍了行政垄断的基本理论知识,分析并借鉴了国外尤其是体制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情况,结合我国当前关于行政垄断立法的不足,提出了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一些设想。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介绍了行政垄断的基本理论。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使某些企业得以垄断和限制竞争,而排除、限制或干涉其他企业的合法竞争。行政垄断遍及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各个行业和领域,表现形式也很繁杂,具体可分为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四类。“行政性”与“垄断性”相结合,决定了行政垄断本质上是一种兼具行政违法与经济违法双重违法属性的竞合违法行为,是一种由行政主体实施的集体违法行为。行政垄断的特征具体表现为:主体具有行政性;鲜明的强制性与较强的垄断性;比经济垄断更严重的危害性。第二章分析了行政垄断在我国的成因和危害。行政垄断在我国广泛存在尤其复杂的原因:官商不分的历史惯性;行政干预经济主义的意识;不够健全的政治、经济体制;利益驱动的内在动力;法律监督的缺失。而行政垄断对我国经济的危害也很严重:它破坏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降低了企业生产效率,导致企业经营机制落后,改革动力不足;它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制约了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形成了特殊利益集团,扩大了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导致政府腐败和寻租行为产生的机会加大,降低了政府威信;阻碍了改革开放,影响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通过这些分析,行政垄断造成的危害可见一斑。第三章国外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及借鉴。首先分析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情况,主要是美国和欧共体对行政垄断的规制。然后对体制转型国家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具有代表性的是俄罗斯、乌克兰两个国家的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最后是其他国家的反行政垄断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制定一部包括规制行政垄断在内的反垄断法:应建立专职的、与行政机关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明确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范围及法律责任;尽可能详尽的列举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使法律规制更有针对性。第四章介绍了我国当前关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的情况以及不足。我国对于控制行政垄断的法律有很多,主要包括:含有禁止行政垄断内容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垄断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规章以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含有禁止行政垄断内容的行业法规。但这些法律文件并没有明显发生实效。我国关于反行政垄断立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形式混乱,没有一套完整的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二、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列举不够完善;三、没有一个具有独立性的、权威的反行政垄断主管机构,执法不统一;四、法律救济途径太少。通过以上分析,改变当前对行政垄断的立法和执法现状势在必行。第五章论述了关于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的一些设想。总的框架是以宪法为龙头,以反垄断法为核心,行政法相配套。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任何部门法的建立与实施都须以宪法上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先决条件。在宪法的行政垄断的规制中,重中之重是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就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使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不产生法律效力,从而有效控制行政垄断的产生。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应该是非常有效的,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应专门设立章节规定以下的内容:明确行政垄断的概念和规制原则,规定一个反行政垄断的总则性条款;明确列出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设立专门的、独立的反垄断
本文标题: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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