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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料要求债务重组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股权收购业务(一)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二)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三)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五)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资产收购业务(一)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二)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四)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合并(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四)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分立(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五)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审核的要求税务机关在处理企业提交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时,会着重考察以下几个条件,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签约环节,必须注意相关的合同条款必须能够反映以下条件:(一)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所提交的资料必须能够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重组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重组活动的交易背景、订立交易的时间,以及客观上可归属于参与各方订立交易的其它目的、交易各方订立的交易是否由专业顾问促成以及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即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的最终结果;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变化;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6、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在税务机关的实际审阅过程中,重点审核企业在重组后,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变化。主要看以下情况的处理:(1)书面说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企业没有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2)书面说明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转让所取得的股权。(3)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股权的居民企业书面说明其境外母公司(转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在重组后的三年(即36个月)内未被转让。(4)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收购方居民企业应书面说明其境外母公司在重组后12个月内未转让取得的股权。(二)重组完成日的确定以什么时间点为基准判断重组交易后连续12个月或36个月呢?在实际税务管理中,以重组完成日向后进行连续计算。重组规程明确了重组完成日的具体条件:“重组完成日”是指重组交易通过主管机关批准的日期,不涉及主管机关批准的重组为交易实质完成的日期(提供有效审计报告),具体而言:1、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企业合并和分立,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日期为起点,内资企业以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准。2、需要取得批准或变更登记的资产重组交易,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3、不需要批准、变更登记的资产重组交易,以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4、涉及以可转换债券、股票期权等形式支付、在12个月内转换为股份的情况下,以最终转换为股份并经政府部门批准或交易当事各方确认的时间为重组完成日。5、如果交易对价金额在12个月内根据事先的约定进行调整,以最终调整并经政府部门批准或交易当事各方确认的时间为重组完成日。6、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因此,我们在重组交易中必须关注交易基准日的确定以及审计报告中有关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项下所披露的相关事项,严格控制交易基准日与重组完成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以确保企业在重组后,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变化。(三)原主要股东重组规程中还明确说明“原主要股东”是指每个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本文标题:免税重组的资料要求和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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