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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零一五年五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恩科技”)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15年4月20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2015年5月14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向西恩科技出具了《关于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现就《反馈意见》提出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3、除非特别指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用语及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反馈意见》提出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第一部分一般问题1.合法合规1.1股东主体适格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共有11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3名,分别为赵志安、张文燕、王颖华;非自然人股东8名,分别为禹杉投资、寅福投资、曦创投资、曦萌投资、宇皓投资、幸光化工、叙培新材、高新投资。且公司自西恩有限设立之日起,除上述股东外不存在其他自然人或非自然人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况。根据自然人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无违法犯罪证明、非自然人股东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查询结果,公司自然人股东系具有中国国籍且住所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公司非自然人股东中寅福投资、幸光化工、叙培新材、高新投资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且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禹杉投资、曦创投资、曦萌投资、宇皓投资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且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根据公司自然人股东分别出具的承诺函,确认其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人股东及合伙企业股东分别出具的承诺函,其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合伙企业会议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非自然人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不曾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公司股东适格。(2)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主体资格不存在瑕疵。1.2出资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2)请核查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程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3)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①核查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4影响;②对公司前述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③核查公司针对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规范措施情况,并对规范措施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并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出资瑕疵及其规范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1)出资缴纳情况1)西恩有限设立时的出资情况2004年10月13日,西恩有限股东作出股东会会议,决议共同出资组建上海西恩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赵志安认缴注册资本400万元,张文燕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2004年10月27日,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兴验内字R(2004)第3348号]。根据该《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4年10月27日,西恩有限收到股东赵志安与张文燕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500万元,其中赵志安以货币方式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张文燕以货币方式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2)西恩有限第一次增资的出资情况2008年1月25日,西恩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500万元,其中赵志安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70万元,张文燕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0万元,吸收王颖华为新股东并由王颖华认缴注册资本30万元。2008年1月31日,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兴验内字R(2008)第0025号]。根据该《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8年1月29日,西恩有限收到赵志安、张文燕、王颖华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500万元,其中赵志安以货币方式出资370万元,张文燕以货币方式出资100万元,王颖华以货币方式出资30万元。3)西恩有限第二次增资的出资情况2011年10月18日,西恩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5加至1,380万元,其中赵志安认缴新增注册资本0.385万元,张文燕认缴新增注册资本0.1万元,王颖华认缴新增注册资本0.015万元;新增股东禹杉投资,认缴注册资本为207万元;新增股东寅福投资,认缴注册资本为55.2万元;新增股东曦创投资,认缴注册资本为62.1万元;新增股东曦萌投资,认缴注册资本为55.2万元。2011年10月28日,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此次增资事宜出具了《验资报告》[沪众会验字(2011)第4816号]。根据该《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1年10月28日止,西恩有限收到赵志安、张文燕、王颖华、禹杉投资、寅福投资、曦创投资、曦萌投资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380万元,其中,赵志安以货币方式出资55,825元,超过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51,975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张文燕以货币方式出资14,500元,超过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13,5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王颖华以货币方式出资2,175元,超过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2,025元计入资本公积金;禹杉投资以货币方式出资30,015,000元,超过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27,945,0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寅福投资以货币方式出资8,004,000元,超过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7,452,0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曦创投资以货币方式出资9,004,500元,超过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8,383,5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曦萌投资以货币方式出资8,004,000元,超过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7,452,0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4)西恩有限第三次增资的出资情况2013年1月16日,西恩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698万元,其中,股东禹杉投资出资639.45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中的203万元,溢价436.4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股东寅福投资出资170.1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中的54万元,溢价116.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股东曦创投资出资192.15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中的61万元,溢价113.1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2013年2月21日,上海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此次增资事宜出具了《验资报告》[沪弘验(2013)0170号]。根据该《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3年2月21日止,西恩有限收到禹杉投资、寅福投资、曦创投资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6318万元,其中,股东禹杉投资以货币方式出资639.45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中的203万元,溢价436.4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股东寅福投资以货币方式出资170.1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中的54万元,溢价116.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股东曦创投资以货币方式出资192.15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中的61万元,溢价131.1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5)西恩有限第四次增资的出资情况2013年9月12日,西恩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993.5万元,其中,股东寅福投资出资1,06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中的100万元,溢价96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股东曦创投资出资212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中的20万元,溢价19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新增股东幸光化工出资1,06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中的100万元,溢价96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新增股东宇皓投资出资800.3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中的75.5万元,溢价724.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2013年9月22日,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此次增资事宜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东会验字(2013)第2407号]。根据该《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3年9月22日止,西恩有限收到寅福投资、曦创投资、幸光化工、宇皓投资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295.5万元,其中,股东寅福投资以货币方式出资1,06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中的100万元,溢价96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股东曦创投资以货币方式出资212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中的20万元,溢价19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新增股东幸光化工以货币方式出资1,06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中的100万元,溢价96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新增股东宇皓投资以货币方式出资800.3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中的75.5万元,溢价724.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6)西恩有限股改设立西恩科技时的出资情况西恩有限于2014年9月16日召开股东会,经与会股东决议,同意将西恩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折股方案为:以西恩有限截至2014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折股后39,870,000元作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105,172,885.82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股份公司的股份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7数为39,870,000股,每股面值为1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缴纳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1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5]953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4月30日,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已将西恩有限
本文标题:补充法律意见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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