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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辅导讲座主要内容一、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二、《生育服务证》的办理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四、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五、违反规定生育的处理一、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2日起施行)•《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生育政策(一)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二)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依法管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关、社区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三)计划生育管理有哪些方面•1、管理职工生育信息,完善人事档案;•2、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在各项计划生育事项中落实相应工作,如实出具婚育证明、发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等;•3、依法、依规及相关文件落实奖励假及奖励费;(晚婚。
2、、晚育、四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假、5元、500元、1000元)•4、避孕节育的宣传等相关工作•《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四)现行生育政策《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京人口发﹝2007﹞35号,2007年6月8日开始实施)–子女数按夫妻双方(非婚生育的,按孩子的亲生父母双方)累计生育及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五)子女数计算二、《生育服务证》的办理(一)《生育服务证》的作用•围产保健: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到妇幼保健部门办理围产保健登记。•合法生育子女的入户凭证:当事人持《生育服务证》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生育保险相关费用的报销:已办理生育保险职工与生育有关费用的报销。《生育服务证》不是指标,不可以转移给他人使用。(二)审批办证机关•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街道计生办核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各街道计生办审核)•女方为。
3、外省市户口,男方为北京市户口的,无须先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证,可直接在北京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孩子出生后可凭《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直接在男方户口所在地上户口。•注意: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父亲为北京市户口的孩子,要求随父入户的,必须先随母在外省市申报户口后,再办理随父入户的户口迁移手续。•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符合条件未及时办理的,怀孕三个月后或孩子出生后可补办。•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怀孕前。符合条件未及时办理的,怀孕后或孩子出生后可补办。《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在婚姻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三)办理时间及有效期(四)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领取地点双方北京的领取地点:女方档案所在地。(1)女方有单位、档案也在单位的,到单位领取;(2)女方档案在职介或人才的(包括个人存档和单位集体存档),到职介或人才领取;(3)女方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一方北京、一方外地的领取地点:北京一方档案所在地。(五)盖章原则1、有正式单位的,盖单位计划生育章,单位没有计。
4、划生育章盖的盖单位人事章。(该单位应是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2、人才、职介存档的,存档处盖章,盖存档处计划生育章或人事专用章。3、社保所存档的,盖申办人户籍地居委会章。4、一方外地的,原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后,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上不需要再盖章。一孩证中外省市开具的证明单位:户籍街道计生行政部门(街道计生办、乡镇)-----第二级再生育中外省市开具的证明单位:户籍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区人口计生委或局)-------第三级城镇居民可以合法生育二胎的五种情形: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生育第二个子女政策问题:兄弟二人,哥哥一直未婚未育,弟弟夫妻双方生了一个孩子后送给哥哥收养,弟弟夫妻双方现在身边无子女,请问他们可以再生一个孩子吗?答案:不可以。《收养法》第十九条规定:“送养人不得。
5、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孩子虽然送给哥哥,但仍是弟弟夫妻曾生育的子女,从计划生育的孩次计算角度看,弟弟家庭子女数是指夫妻双方累计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七)送养《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八条:“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八)丢失补办三、“单独两孩”政策“单独两孩”政策•北京市结合实际,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形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市“单独两孩”政策城乡统一,同时实施。•全市统一了规范,文件名称为: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的通知(京人口发[2014]2号)“单独两孩”•《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2014年2月21日起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事实的独生子女(申请人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单独两孩”•与其他再生育不一样的材料•本人为独生子。
6、女的,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同样适用其他再生育政策“单独两孩”•北京市现阶段不会实施普遍可以生两个孩子的政策。首先逐步完善生育政策要依据中央的统一决策部署,在国家指导下实施。其次,根据中央《决定》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作为特大城市,北京必须研究控制人口规模•“单独两孩”政策是不是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为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我国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在全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经过40多年努力,全国包括北京从根本上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势头。但也遭遇人口快速转变带来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如人口老龄化加剧、出生性别比结构失衡、家庭简约化、人口规模依然庞大、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压力依然严峻等,计划生育工作不能放松。
7、。•所以我市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一票否决不变。必须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和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人口环境。问题:原为独生子女,如果有一方或双方父母再婚了,还算独生子女吗?答案:如果父母有再婚情形,申请人是否算独生子女,主要看父母再婚后是否再生育子女。如果有,就不算;如果没有,则算独生子女。继父或继母与前夫(妻)生的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不算在内。(七)生育第二个子女政策单独问题:父母离异,本人随母亲,父母双方均再婚,母亲再婚后未生育子女,但继父也有一个子女带入这个家庭,父亲再婚后也未生育子女,请问这个孩子还算是独生子女吗?答案:算。因为这个孩子的亲生父母只有他一个孩子,他没有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继父与前妻生的那个孩子与他没有血缘关系,为异父异母。此例中需要提交的父母婚姻及生育材料,应是其亲生父母的婚姻及生育材料。(七)生。
8、育第二个子女政策单独问题:姐弟二人,姐姐28岁时因车祸去世,弟弟算独生子女吗?答案:要看姐姐有没有生育过孩子,如姐姐生前生过孩子,弟弟就不算独生子女了;如姐姐生前没生过孩子,弟弟就算独生子女。(七)生育第二个子女政策单独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一)办理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2、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生育服务证一样是共同行为,父母双方的荣誉,单方不办理。光荣证不能证明夫妻事实上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夫妻生育了一个孩子后,可以申请办理《光荣证》。•生育第一个子女时未达晚育年龄的夫妻也可以马上办理。(二)办理时间(三)注意事项•《光荣证》丢失,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以重新办理;子女年龄超过十八周岁的,不再重新办理,但可以。
9、凭三个有效证明之一可以享受相关奖励(个人原始申请表;原工资发放单位奖励费的发放记录;街乡有效证明)。•男方北京,女方外地,符合办理《光荣证》条件,子女已在本市入户的,可由男方户籍地办理,女方凭证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各项奖励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效力在全国范围内通认。建议•建议单位一定要将职工的《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容归档,如已批准的《生育服务证》的复印件,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书。•一是便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发放相关奖励费用;•二是便于单位管理,如晚婚、晚育的假、奖励等。四、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两大类6小类:(一)休假奖励:1、晚婚奖励假2、晚育奖励假3、“四术”休假(二)物质奖励: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贡献二胎奖励3、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千元奖励•奖励措施一定要落实,特别是《条例》明确规定的一定要落实。(一)休假奖励——晚婚奖励假•条件:双方均为初婚,且必须同时达到年龄。•晚婚奖励假:7天。《条例》第二十条:“机关、企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补充:法定婚假1、机关工作人员为7天。“工作。
10、人员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7天”(京政发[82]111号)。2、企业单位为1—3天。《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晚育奖励假•条件: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是晚育,要求家庭生育合计为第一个子女,不论是否初婚。•晚育奖励假时间:30天。这30天也可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奖励假不休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女方无业的,男方单位同意,女方街道出具无业证明,可以给与男方休假和奖励。•建议:晚育奖励假由一方享受。•增加三个月产假:办理了《光荣证》,经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三个月产假,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休假奖励——晚育奖励假•基本产假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京劳社医发〔2005〕62。
本文标题: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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