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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大村镇计生办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一、生育政策•二、奖惩政策一、生育政策•(一)、《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四)、再生育审批条件及程序(一)、《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原则上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方可生育。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所需资料•①、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近期夫妻双方2寸免冠照片2张;•③、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户籍在异地的,需出具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婚育情况证明。•④、填写《生育服务证》办理申请表一张,由所在村(社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且只针对流动的育龄妇女。申请办理《婚育证明》需提交资料:•1、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份;•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提交施术单位或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由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签字盖章后,连同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需条件•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己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己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己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1、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为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3、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4、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四)、再生育审批条件及程序•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提交夫妻双方近期2寸免冠照片两张,出具相关证明,所在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经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审查后报县计生部门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9、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11、婚后患有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2、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前述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少数民族可以申请再生育。特别注意事项一•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4条第9项、第10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条例》第9项、第10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特别注意事项二•女方户籍在《条例》第14条第9项、第10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14条第9项、第10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符合第14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上述《条例》第十四条第九、十项二、奖惩政策•(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及标准•(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及标准•(三)申报程序•(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程序(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后再无子女的;•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由政府按人年均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按人年均162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三)、申报程序•1、本人常年均可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程序•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规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违规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和《省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1、不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时间间隔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5、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计划生育法规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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