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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困境与突破——“二层次”软件权专门立法研究姓名:张成全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指导教师:崔立红20060320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困境与突破——“二层次”软件权专门立法研究作者:张成全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刘富新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刍议2007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软件的保护问题也逐渐成为众多学者争相研究的主题,其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更是其中的研讨热点。本文对于传统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模式,以及新近世界上立法、司法层面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模式进行了积极理论探索。此外,本文不仅通过对各种保护模式的介绍以及优劣性评析,而且还论述了美国、欧盟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并对晚近的各种新型保护模式做出了介绍性论述,同时进行了对比分析,总结出各种方式在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最后,以当前计算机软件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保护模式的选择上做了建设性解析,并以此为契机,从中得出对我国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和启示建议。2.期刊论文张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宽保护和窄保护——以美国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为例-法制与社会2008,(26)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版权保护模式(宽保护)和专利保护模式(窄保护),本文以美国立法为例,阐述了二者的区别,虽然对计算机敢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由宽保护向窄保护移转的趋势,但二者各有侧重,实践中应该并重,TRIPS协议正体现了这种精神.3.学位论文曹伟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2007第一章,笔者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和对比研究法对软件立法的全景进行了系统的整理。笔者首先回顾了人类社会计算工具以及计算法则的变化。从上古时代起,人们就开始“结绳记事”,此后,人类日渐进化,社会生活也越发复杂,生产和生活需要进行各种精准的计算。为了完成这些日益复杂的计算,各种计算机械如同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历史发展的轨迹中。从早期最原始的算筹到工业革命时期的机械化计算尺,进而到现代的计算机,计算工具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此后,本文将目光投向计算技术中的一个特定目标: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历程。从早期的结绳规则到杰卡德编织机中密密麻麻的穿孔控制卡片,再到凭借pc-dos一举崛起的微软,本文着力探讨的计算机软件,其力量已经为世人所瞩目并独立于计算机硬件本身成为一个单独的发展分支。其实,早期的计算机并没有严格区分软件和硬件。,早期计算机的唯一功能就在于完成大规模的运算,而这种运算本身并不需要多么复杂的控制技术。在这个时期,计算机被作为一种替代人力进行庞大运算的工具而加以使用。除了运算,计算机不需要完成其他功能,也就无须对硬件进行复杂形式的操控,相应的,也就缺乏对软件的需求,这一时期的计算机技术实际上就是计算机硬件技术。因此,在很长的一个时期里,软件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硬件革新的迅猛势头。20世纪1970年代中期,个人电脑(PC)登上了历史舞台。这个并不起眼的小家伙此后深刻的改变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每个层面,而为他提供动力的正是计算机软件。方便易用的软件开始帮助人们高效率的完成那些异常繁琐的各种工作,而人们的各种需求似乎在一夜之间被引爆,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领域要求的软件实现了一日千里的突破性增长。而用户经济效益大幅提高的同时,软件行业的收益也随之水涨船高。此后,软件的发展渐入佳境。时至今日,软件滞后于硬件的格局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随着软件的频繁升级,硬件的发展开始滞后于软件。根据笔者的观察,如今的态势已经发生了悄然的变化,软件主导硬件发展,硬件支持软件进步的格局已经形成。第二章集中探讨了软件的可版权性以及软件版权面临的障碍与挑战。在版权体系中,软件获得版权的前提是软件成为作品。因此,当软件进入版权视野的时候,首先直面的问题就是对作品概念的重新理解和诠释。为此,笔者首先对“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意蕴进行了探讨。在版权的疆域中,基于“思想”和“表达”的二分确定了版权抽象理论体系中的基本原则: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现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没有外在形式的智力活动结果都应当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而各种智力活动结果的外在形式都有可能成为版权的保护对象。各种作品必然是某种思想的具体表达,但思想的表达未必一定是作品。这就意味着,并非任何内容和形式都能得到版权法的护佑,何种内容和形式受保护,二分法似乎并没有提供现成的解决方案。因此,笔者继而对版权理论中界定作品外延的另一条逻辑主线“实用/非实用二分法”进行了研讨。就思想的表现形式而言,具有功能性和实用性的表现形式归专利法保护,不具有功能性和实用型的表现形式归版权法保护。根据这两个“二分法”,笔者将作品的本质可以概括如下:作品是思想对外的非实用性表达形式。软件在其源代码形态,是用字母、数字及符号等表达出来的。虽然这种编程语言的表达有自身特殊的语法规则,但与文字作品的表达并无本质差别。软件的文字性的代码表达决定了软件的这一表现形态完全能够满足版权法中对常规文字作品的要求,以文本表现的软件也具有明确的阅读价值。因此,软件至少在源代码层次符合版权法对于文本作品的要求,在目标代码层次,间接的阅读理解也能够使其达到作品的底线。因此,软件版权保护的正当性毋庸置疑。第三章,笔者介绍了版权保护技术在软件领域的运用,并对国际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还对中国立法的改进进行了讨论。在版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始终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复制和传播技术的每一次革新都会给版权法带来巨大的冲击。近年来,传播技术的空前发展,在客观上使得侵权变得更加轻而易举。侵权成本的大幅降低直接刺激了盗版等侵权现象的蔓延,而网络技术又使侵权作品能迅速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扩散。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挑战最终需要借助技术本身来解决,版权人逐渐开始注重利用技术手段来保护自身权利的实现,版权保护技术应运而生。本章首先对版权保护技术的兴起及其在软件作品中的运用进行了介绍,继而对国际相关立法进行了对比研究,之后着重对版权保护技术进行了系统的剖析。笔者首先分析了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的外部效应,指出为了促进对软件背后的知识资源的高效配置,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否定规避行为和破解行为,并为版权保护技术提供严格的保护。之后,笔者检讨了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的立法经验,指出版权保护技术对于作者利用新的传播技术抑制对作品的侵权使用有其合理性,同时也对版权保护技术限制公众的合理使用保持了极大的警惕,并据此对规避和破解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的例外情形进行了仔细讨论。第四章对软件版权保护期限的设置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进行大幅度的缩减。各国在通过版权法建立版权保护机制的同时,无不基于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设定了各种形式的权利限制,其中就包括时间限制。但自英国《安娜法》以来,版权保护期限日益延长,在部分国家已经达到令人瞠目结舌的程度。本章首先对版权保护期限的演变历程进行了回顾,并介绍了对近年来欧美等国不断延长版权期限的情况。第五章是关于软件反向工程问题的讨论,本文认为软件版权的管制应该体现在控制反向工程结果的不正当使用上,而不应当限制软件反向工程行为本身。软件的存在形态是一个连续的变化过程,中间经历了若干次的变形。从最初的源代码文本,经过编译变成对应的目标代码,再经过多次调试形成最终的可执行程序;最终的结果是,软件呈现在最终使用者面前的形式已经和最初设计师面前的形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从软件的最后存在形态中无法准确的获知软件的设计信息。软件存在形态的改变需要借助特定编译技术来实现,这种编译技术本身是客观中立的,也是双向的,既可以转换过去,同样还可以通过反向工程手段转换回来。第六章中对此前没有引起太多关注的软件登记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对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寄予了希望。本章首先介绍了其他国家的做法,然后指出登记制度产生的内在原因在于需要界定软件版权保护的范围。在传统版权法中,每个具体的作品必然都有一个特定的表现形式,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自然也就限于这个表现形式。而软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通过登记能够更准确区分其保护范围。此后,笔者介绍了中国软件登记自愿登记与鼓励登记相结合的具体制度,并加以充分的肯定。同时,也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改进的建议:(1)全面登记与个性鉴别相结合。(2)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3)公开查阅与保密控制相结合。第七章同时采用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软件专利立法从纵横两个角度进行了对比分析。软件在传统的专利法中,一直被当作单纯的思想规则,由于专利制度对垄断思想的强烈抵制,软件因此被排除在专利法门外。在美国的大力推动和影响下,软件版权保护的格局在国际上成为主流。软件版权保护停留在文本形式的表面而无法深入软件的真正内核,这个致命的瑕疵迫使先进国家将目光重新转向专利法,美国对软件专利保护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从初期彻底否定转为不遗余力地的推广。受其影响,欧盟、日本等国先后步其后尘,不同程度同意为软件授予专利权。第八章集中探讨了中国的软件专利立法,并对软件可专利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中国的专利立法在改革开放以后得以恢复,中国的软件产业在当时还远没有形成规模,自然对立法也没有产生过多的需求。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严重滞后于西方,软件技术一直比较薄弱。在这种情况下,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在中国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直到上个世纪末期,软件产业在中国逐渐兴起,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才引起了中国学术界的关注和重视。在本章的最后,笔者对未来软件专利的审查授权提出了若干设想。其中包括:(1)坚持“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审查,从严控制软件专利授权。(2)公开源代码,确保社会公众能够了解软件的实质信息。(3)完善强制许可制度,防止对软件技术的不合理垄断。(4)缩短软件专利的保护期限,充分考虑软件的真实生命周期与推广软件技术推动社会进步的意义,具体期限可考虑确定为十年。4.期刊论文李纲.陈颖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社会成本-情报学报2002,21(1)随着计算机产业的不断发展,软件盗版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如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成本.本文主要介绍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综合法律体系,并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收益与社会成本,提出了一些构想和建议.5.学位论文刘丰关于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2008计算机软件在全球经济信息一体化进程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具有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软件产业已经成为当今信息产业的核心,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软件的法律保护以促进本国软件产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因其技术含量高,经济价值大,通常能给软件权利人带来丰厚的利润,由于其极易复制,使得对其的侵权现象十分严重。盗版是软件侵权的主要形式之一,它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极大地危害了软件产业的发展,这使得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日益突出。随着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著作权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方式。为了软件产业的繁荣和快速发展,如何完善我国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软件法律保护制度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要适应软件业发展的国际往来,满足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承诺的最低要求同时要激励创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更要满足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知识的传播与扩散。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导论阐述了选题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主要阐述软件与知识产权的概念以及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实践与模式比较,首先介绍基本概念和法学特征,论述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进程,并分别举例说明了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实践活动。此后比较了版权、专利、特别立法以及商业秘密等制度之间的差异性和优劣势,还介绍了加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TRIPS协议。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简要介绍了中国软件发展道路并分析中国软件产业的现状并提出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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