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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一、研究背景(问题的提出)危险驾驶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让我们来回放一下那一幕幕悲惨的镜头。2009年8月4日晚9时——浙江杭州一豪华越野车撞死一16岁女孩,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肇事司机属酒后驾驶。2009年7月23日,去年醉酒驾驶致4人死亡、1人重伤的孙某被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后于2009年9月8日,被四川高院改判无期徒刑。2009年6月30日,江苏南京张某醉酒驾驶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6辆车受损。2009年5月18日一天时间,黄黄高速公路连续发生两起因手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2009年5月7日8点30分左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竞舟路以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胡斌驾驶一辆红色三菱疑似改装车飙车,将在人行道上一名浙大毕业生谭卓撞飞20多米高后致其死亡。2009年2009年4月7日,驾驶员陈某因边驾驶边拨打手机酿成湖北宜昌“4.7”特大交通事故。……据统计,2008年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人死亡,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2起。如果按照国际上的统计比例,即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25%计算,那么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已上万,2009年上半年死亡人数7400多人。悲剧的不断上演,使得包括酒后驾驶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受到了公众普遍的关注,也引发了全社会对交通安全问题的日益担忧。二、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应当指出,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对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的危险性,已为众人所认识,但对于边驾驶边打手机行为的危险性,可能更多的人不以为然。然而,研究表明,许多交通意外事故是由2于人们在开车时发短信或打电话所造成的。交警指出,开车时打电话与酒后驾驶的危险相同,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同时,驾车时打电话会影响汽车流量、阻塞公路和延长道路通勤时间。美国犹他大学的一份研究指明,开车时打电话的人,由于精神分散,在中、高密度的车流量当中,打电话的驾驶人变更车道的几率低20%,而且对于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比不打电话的人慢很多。[1]三、域内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比较法视野)(一)国外对饮酒驾车的惩罚规定纵观国外对饮酒驾车的规定,根据处罚力度的不同,大体上分为三类,重度处罚、轻度处罚、教育为主。重度处罚指对醉酒驾驶行为除课以经济处罚往往还处以3年以上甚至10-20年有期徒刑。实行重度处罚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1、日本: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日本刑法里有一种“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2001年,日本把超速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15年;2005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20年。2、加拿大:法律规定凡酒后开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的监禁10年,造成死亡的监禁14年。[2]3、俄罗斯:法律规定司机酒后行车或在行车过程中饮酒,如系初犯,取消1-3年驾驶车辆资格;如系重犯,则会受到3-5年不许开车的处罚;对于那些因饮酒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分别给予判刑10年以内、罚款、吊销行车执照、剥夺终身驾车权利等处罚。4、澳大利亚: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毫升超过0.05毫克就算酒后驾车,醉酒驾驶者如系初犯,罚款10美元;如果重犯,判10年有期徒刑。除判刑外,把驾驶员的姓名登在报纸上的“酒醉与入狱”的大标题下示众,促其反省。维多利亚州于2009年4月出台一项新的法律:驾车者体内酒精含量如超过0.1毫克将被当场吊销驾驶执照。在新南威尔士州,一旦发现司机的酒精含量严重超标,最高可罚款5500澳元和吊销驾照5年,含量超标较低的也要面临1100澳元的罚款和吊销驾照3个月的处罚。[3]5、南非:对酒后驾车者处罚特别严厉,3如系初犯,罚款10万美元,以此作为教训;若是重犯,要判处10年有期徒刑。[4]6、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轻度度处罚指对醉酒驾驶行为除课以经济处罚一般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轻度处罚的国家主要有:1、巴西:酒后驾车,最高罚款820美元,并有被判3年监禁的危险。2、马来西亚:把酒后开车者的妻子同他一起拘留,并令其妻子彻夜“教育”丈夫,罚款800美元或坐牢半年。如果第二次酒后开车被抓,则罚款4000美元或坐牢1年。3、瑞典:酒后驾车者会被送入“复原中心”改过自新至少30天,费用自付。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2mg/100ml,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4、美国:交通法规规定酒后驾车是故意犯罪,对酗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二级谋杀罪起诉,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加州则规定,如果醉酒驾驶并在10年内重犯,可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罚金,并吊销驾照一年以上;只要检验证据达到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基准值以上即为该犯罪成立,或者依据警方对当事人外观行为表现的证词,也可判决有罪。洛杉矶对酒后开车的驾驶员,除处罚外,还要迫使他们花费数百美元在车内安装一种电子装置,只要车内有酒味,车就发动不起来。这些受罚的司机不得驾驶没有这种装置的汽车,否则,将剥夺其驾驶汽车的权利。[5]5、英国:酒后驾车初犯者吊销驾照一年;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如10年内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就要吊销驾驶执照10—9年。如果酒后开车肇事的话,终身禁驾机动车,还会根据肇事情况的轻重,给予其他刑罚。6、芬兰:政府设有一年自动坐牢期,违章驾驶员要被送去“自坐牢”。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超过150mg/100mL者,将被关押2年。7、法国:对酒后驾车的司机罚款2000-30000法郎,监禁2个月至2年,乃至没收汽车。8、比4利时:当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规定的,罚款6000-60000比郎,或被禁15天至6个月,还会被吊销驾驶执照5年。9、土耳其:对酒后开车的司机,可罚款300里拉、监禁6个月,取消3个月的驾驶资格。10、新西兰:酒后驾车要被吊销驾照,甚至进监狱,官员酒后驾车要开除。[6]教育为主指对醉酒驾驶的行为仅以教育感化为主,并不过分看重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实行教育为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1、波兰:警方抓到醉酒司机后,信息上传警方专设网站,再发给全国报刊曝光。2、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作为惩罚酒后开车的一种手段,发给被拘留过的这类司机以特殊汽车牌号。这些特殊号牌都以字母“O”开头。遇到带这种号牌的汽车,行人“敬而远之”,警方严加监督,很能触动酒后驾车者的思想。3、美国的部分州:有的州对酒后驾车的司机进行心理感化,做30天至90天的社区服务劳动,或者把肇事者押到医院去干一段时间看护工作,专门照料那些住院的事故受害者。此外,让酒后驾车者重新到驾驶学校里上课,看酒后驾车造成的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录像。加利福尼亚州让酒后驾驶的司机“参观”停尸房,看车祸中的死亡者,解剖这些尸体时也强迫他们在场。(二)国外对开车打电话的处罚目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禁止开车打电话。英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新法规甚至规定,开车打电话者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最高可判入狱两年。新加坡对开车打电话的初犯者最高罚款1000新元(约合600美元)、监禁6个月;对再犯者最高罚款2000新元,监禁1年。[7]从国外对饮酒驾车和开车打电话的惩罚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非常重视危险对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采取了包括教育感化、吊销驾照一定期限乃至终身、罚款、监禁等经济、行政和刑事手段来减少危险驾驶行为,而且很多国家不是等到危险驾驶行为出现严重后果时才予以处罚,而是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出现就处罚,这有利于提高驾驶人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更多交通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注重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实行多种手段并用是各国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做法,这为我国规制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四、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难题(一)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目前我国对危险驾驶行5为的法律规制体现在三个层面,即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层面。在民法层面,根据《民法通则》123条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在民法上需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尽注意义务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若肇事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行政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在刑法层面,刑法上与机动车驾驶有关的罪名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该罪是过失犯罪,而且是结果犯,该罪有三个量刑单位,犯该罪情节一般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故意犯罪,也是结果犯,该罪有两个量刑单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我国酒后驾车违法的成本很低,酒后或醉酒驾车有两种结果,一是造成伤亡的,另一种是没有后果发生的。对于前者,由于我国没有“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若按“交通肇事罪”显得较轻,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又显得较重,在偏轻的与较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没有一个中间地带。这说明我们的法律存在罪名之间缺乏层级递进的缺陷,对于后者则按现行法律“顶格处罚”也就拘留15日,无法加码,而对于开车打手机更是没有规范。在上述规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层面的规制,下面就谈一谈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难题。(二)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难题1、故6意和过失难以区分对行为人的主观态度的认定往往决定交通肇事罪和他罪的界限,进而决定刑罚的轻重。2009年7月23日,成都中院刚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证醉驾的孙伟铭死刑,2009年9月8日,四川高院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引发了学界对酒后驾驶和包括飙车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的思考,对这类行为究竟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所以难以定夺罪名,原因是放任的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实践中界限模糊、难以认定,因而定罪的难点最终转化为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尤其是间接故意(即放任的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得区分。按刑法理论和现有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危险方
本文标题: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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