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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密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产品。这种设备、产品通常不是直接裸露国家秘密,但通过测试、分析等手段可以获得国家秘密信息。第三条密品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的保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管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对密品的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第四条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第五条涉及密品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的各部门,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明确职责,落实各项保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保密方案,适时进行保密检查,接受上级部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密品的保密管理第六条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同时,应当明确保密要点。第七条密品的研制、生产、保存、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有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等内容进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参与密品研制、生产、试验、保存、维修、使用的人员告知上述有关登记内容。第八条密品的研制、生产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公司应当加强联系和协调,明确责任单位,确保密品在各个环节均受到严密保护。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密品的接触范围,确需接触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禁无关人员对密品的参观。第十条外型或者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在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保存、维修、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其采取遮盖措施或者其他保护性措施。不得露天生产、保存、放置外型或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第十一条密品在各环节的交接均应当履行严格的登记签收手续,记录签收情况的登记簿应当保存备查。第十二条绝密级密品的研制、生产、维修应当在封闭场所进行,设立专门的放置、保存场所,并由有关管理人员负责保密工作。第十三条有特殊要求的密品,应当在其出厂前,对可能反映或者暴露其国家秘密的文字标志、特征标志采取伪装或者删除措施。第十四条密品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密品应当密封于包装箱内,体积大、无法置于包装箱内的,应当采取其他的安全保密措施;(二)发货、收货和承运单位,对密品的名称、运输方式、运输时间和路线、中途停靠、安全警卫措施等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三)应当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专人押运;(四)需要办理免检手续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密品的使用,应当根据本制度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接触、使用密品。第十六条需要随身携带使用的密品,应当二人同行,共同负责。第十七条通过特殊渠道获取的密品,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得因使用而使无关人员知悉其保密内容。第十八条公司对放置有密品的场所、部位加强安全保密防范措施。绝密级密品应当专库(柜)保存。第十九条密品的检修和维修工作一般不得由境外人员承担,确需境外人员承担时,应当依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第二十条销毁密品应当先行登记,并依照有关业务部门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在销毁密品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选择有保密保障的部门、单位、场所进行;(二)指定专人监销;(三)确保密品被销毁后不再具有国家秘密信息;(四)外形上能直接反映国家秘密的密品,应当彻底毁形;(五)对仍有保密价值的碎屑、粉末、液体等残留物质,应当及时收集并妥善处理。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密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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