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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中的不可避免泄露原则作者:周琳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2条)1.学位论文瞿燕不可避免泄露原则2004不可避免泄露原则不同于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这项原则,可以让法院在商业秘密外泄之前立即采取必要行动以避免被侵占的情形发生,换言之,就是当前任雇主发现离职员工将任职于竞争对手的公司而有使用或泄露其商业秘密的不可避免情状时,就能够请求法院下令禁止作为保护.不可避免泄露原则起源于美国的司法案例,该文从该原则的由来、发展和适用三个角度入手,并结合美国的具体案例,对不可避免泄露原则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论述,指出传统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不足、适用不可避免泄露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指出不可避免泄露原则的性质归属;指出不可避免泄露原则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从而使该原则进一步规范化.文章最后一部分论述了该原则在中国法律中有必要加以采纳,从而完善中国的商业秘密立法.2.学位论文李里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研究2006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事实上,一些重要的商业秘密往往就是一个企业的生命。商业秘密的保护除统一商业秘密法典外主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法。例如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侵权法重述》都有关于商业秘密的部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美国法上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潜在披露侵害的禁令救济原则,用于前雇主在其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离职后并在被竞争对手雇佣之前,认为雇员在被竞争对手雇佣后会不可避免地使用其商业秘密并且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时,可以基于竞业禁止协议或在没有协议(或协议因某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发布暂时禁令和永久禁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为竞争对手工作和永久禁止其泄露商业秘密。它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潜在的侵占行为(threatenedmisappropriation)采取的保护方式。“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不同于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这项原则,可以让法院在商业秘密外泄之前立即采取必要行动以避免被侵占的情形发生。“虽然“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经过百年的发展至今还未形成统一认识,但是从司法实践来说,原告如果要想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至少应该证明:原雇主应有可受保护的商业秘密;雇员有理由知悉商业秘密;离职员工在新工作中将不可避免的披露原雇主的商业秘密;新旧雇主间存在竞争关系。因此该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员工跳槽事件,只有原雇主能够提供充分材料证明会导致商业机密泄露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这一原则。近些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频率呈快速的上升趋势。这使得人们逐渐发现了过度适用该原则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一方面,它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甚至危及其基本谋生权。另一方面,它与自由贸易的公共政策相抵触,妨碍了人才自由流动。可以说,商业秘密保护程度越高,其冲突越激烈。庆幸的是,有许多法院已经意识到过度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它们通过采取限制不可避免披露原则适用条件的方法,以使之更为合理,努力减小甚至消灭这些消极影响。对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研究,本文在五个方面依次展开。在绪论中,笔者提出了研究该原则的现实意义,以2005年7月微软诉李开复一案引出潜藏在该案中令高科技专业人士不安的法律原则——“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并指出该原则引发的争论焦点,借此引出下文的讨论。在第一章,本文介绍了美国法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对“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定义、性质、特征进行了微观分析。阐释了该原则产生的背景和现实基础,并以美国的具体案例为线索,追溯不可避免泄露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过程。在第二章,介绍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中的利益冲突和美国各州法院的司法抉择。如何平衡雇主商业秘密保护与雇员择业及流动自由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结合美国百年来的经典案例,详尽地分析和论述了美国各州法院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不同政策立场和司法态度。可以将这些州的态度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既承认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也在许多案件中积极适用,以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第二类为拒绝承认和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第三类为承认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但限制其适用。在第三章,着重讨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包括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规定性要素和非规定性要素,指出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和相关行为和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并不是该原则考察的必要因素;提出了在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时应该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与记忆抗辩的问题;商业秘密应该与雇员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区分的问题。在第四章,探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中的禁令救济,禁令救济是保护有价值商业秘密的具有可行性的救济方法,“禁令救济好比商业秘密法的血液”。该原则的适用中通常存在三种类型的禁令:临时禁令、初步禁令和终局禁令,其中终局禁令对原告和被告营业和从业都有重大影响、甚至会触及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除了在禁令的内容设计上尽可能维持衡平之外,美国法院在考虑是否签发禁令时也更为慎重。文章最后一部分论述了该原则对我国商业秘密法的启发,在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法相关领域的立法现状之后,提出在商业秘密领域建立竞业禁止禁令制度的必要性,并指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与利益平衡的问题,即防止过度适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带来的消极影响,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立法提供思路。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4db06fc4-2249-4360-ad7c-9deb00bbedf3下载时间:2010年9月8日
本文标题:试论美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中的不可避免泄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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