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绪论一、行政侵权或行政纠纷的特殊性纠纷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的单向性侵权后果的严重性(难以恢复性)救济手段的有限性(法定性:申诉、复议、诉讼)二、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宪法诉讼的关系在大陆法系的法国(称行政审判),指公民等一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给予救济的手段。在英美国家(称司法审查---狭义),指普通法院应公民一方的请求,审查裁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和违法的诉讼活动。司法审查(广义):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纠正违法活动,并对因其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宪法诉讼包含于广义的司法审查当中,指宪法审判机关(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或普通法院)对违宪行为(行为违宪、规范违宪、机关违宪)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1)认为(2)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3)的(具体)行政行为(4)侵犯自己(5)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6)的一种诉讼活动。俗称“民告官”。行政诉讼与宪法诉讼的区别:(1)监督对象不同(后者包括立法行为、某些行政行为、甚至是司法行为);(2)审查原则不同(前者: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后者合宪性);(3)审判机关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此差异)。三、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法律规范与直接规范对象、审判规范与诉讼行为规范、诉讼活动规范与诉讼法律关系规范四、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2、部分与整体的关系;3、独立的学科地位五、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见后)六、一元制司法体制(系)与二元制司法体制(系)的关系1、在英美法系国家,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皆由统一的普通法院审理,而无特别的行政法院专门审理行政案件。换言之,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制度,从其初始阶段就确立了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全部归属于司法权管辖的传统。即一元制司法体制(系)。2、大陆法系国家在普通法院司法审判之外确立了一套独立的行政审判体系,普通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而行政法院性质上有的属于行政系统(法国)、大多数国家则属司法系统(如德国等)称为二元制司法体制(系)。七、行政诉讼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1、政治条件:民主政治----专制政治2、经济条件: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封建小农经济(人身依附关系)---计划经济(国家利益至上)3、思想理论条件:法治理论(控制权力---保障权利)----分权理论八、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目的与要求:了解中外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发展的基础条件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重点:世界主要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史上的几件大事:1、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为不彻底的胜利:新兴资产阶级掌握了政府,但封建贵族势力把持法院,依据洛克、孟德斯鸠等创立的分权理论认定行政争议的解决权当然归属于行政本身,禁止普通法院审理因行政事项而引发的诉讼。1799年成立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除起草和审查大量的法律法规外,还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案件。1872年国家参事院正式成为最高行政法院。1889年参事院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无须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这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在法国真正建立起来。2、德国(普鲁士):1863年,普鲁士德国仿效法国建立了行政法院,确立了德国行政诉讼制度。1875年制定了有关行政法院组织及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3、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为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4、英国:1947年颁布《王权诉讼法》,推翻了“国王不得为非”原则,明确规定由国王对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从此,行政诉讼制度正式确立。5、日本:二战前以德国为范例,建立了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1890年制定了《行政审判法》;二战后仿行宗主国美国,不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将行政审判权留给了普通法院,1948年公布《行政案件诉讼特例法》。6、中国:1914年北洋军阀政府制订了《行政诉讼条例》。1949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最高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颁布时,这一内容被删去了。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一般制度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颁布,1990年10月1日生效。九、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征1、起因特征:(1)以保护个人(自己)的利益为目的的主观诉讼;(2)当事人恒定2、受理和审理特征:(1)一元制的人民法院组织系统;(2)行政审判庭代表法院实际承担行政诉讼工作。3、立法特征:专有程序规则4、审查内容特征:(1)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间接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2)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例外地涉及合理性。5、目的特征: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6、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特征:(1)合议制;(2)开庭审理为主;只有上诉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书面审。7、判决效力特征:拘束力、既判力、执行力。十、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只相对人还有相关人);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的(复议前置),只有先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与诉讼可选择适用的,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提起了行政复议,则必须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十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渊源狭义: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广义:除行政诉讼法典外,还包括:(1)宪法、组织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条款。(2)民事诉讼法中能适用于行诉活动的条款。(3)其他单行法律、法规。(4)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5)有关行政诉讼的国际条约(WTO原则、规则)。行政诉讼法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纠纷以及在我国进行的行政诉讼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凡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十二、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效力十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功能)(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五、行诉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行诉是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三)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联系:(1)行诉法没特殊规定时,需参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2)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在审理其中的赔偿请求部分时在举证责任、能否调解等问题上,与审理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处理这些问题的制度一致。(二)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都属于程序法。适用的主体不同,行诉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程序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依据。所处的阶段不同。行政诉讼法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程序法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救济程序。十四、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一)概念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院和当事人以及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依据行诉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二)特征(1)由行政诉讼法设定并加以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2)是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3)是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4)是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5)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主要目的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分三类法院;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2)客体分两种情况: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事实真相。(3)内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十五、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概念与特征指由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的,反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精神实质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和规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约束行政争议案件处理的基本准则。特征:(1)法定性;(2)普适性(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所有主体);(3)指导性;(4)抽象性或概括性。(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起诉原则:(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权起诉;(3)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具有限定性,即只限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合法性审查原则(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直接审查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2)人民法院只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只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审查其合理性;(3)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只在特殊情况下才参照适用规章。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原因:保证行政活动的连续性、高效性;防止违法行为的侵害后果的蔓延与扩大5、不适用调解和禁止反诉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应予尊重,原则上不予改变;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享有部分或全部改变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本文标题:17行政诉讼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4125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