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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可以防范——一名会计人的执业感怀目录第1章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来自哪里51.1引子:两个案例51.1.1出纳代签字案51.1.2晓庆公司偷税案61.2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61.2.1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71.2.2“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81.2.3无意也会酿风险91.2.4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9第2章套在财务人员头上的“紧箍咒”有哪些112.1财务人员的“紧箍咒”:法律责任112.1.1违反《会计法》应担何责112.1.2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应担何责142.2金额达到多少才算构成犯罪152.3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谁的孩子谁抱走212.3.1问题的由来212.3.2如何认定会计信息欺诈222.3.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准确表述和区分242.4不只是定责:法律对财务人员的保护26第3章源自实战的十六大策略:财务人员之“正当防卫”术293.1单位小金库处理有学问293.2财务代签名万万要慎重323.3用途最关键罪非分水岭343.4公私要分明否则会污身353.5证据要备份独份成大错363.6矛盾要当心常是重地雷383.7同是谋福利科目能定性383.8大股东分利润走程序又何妨393.9有人安排把光沾沾沾自喜是祸端403.10拿住证据证清白当心人证不可靠413.11支票背书要当心知与不知性不同423.12没有发票实无奈以防万一有四招443.13费用贿金须分明行贿受贿是犯罪453.14发票背面要签字假票泛滥要当心463.15单位个人名不同勿使好事变坏事463.16职责分工要明确消极却比积极好47第4章财务人员应掌握的基本法律理念和知识:授人以渔504.1打官司就是打证据504.2结合晓庆公司偷税案看何时构成犯罪544.3牢固树立证据链的概念:保证清晰的思路564.4哪些人会肚子疼574.5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如何分工584.6大家同犯一种罪谁判决轻594.7法律鼓励什么:如何争取轻判甚至免除处罚624.8强制措施:有耳闻但未必知664.9不可不知的几个重要期限724.10牢固树立法律底线最终不会吃亏744.11破除一个误区:审计证据与司法证据76第5章典型案件回放与剖析785.1阴阳发票套出资金:为何公安撤销案件?785.2费用花不完“红人”们报销忙:为何财务部经理全身而退?875.3向行政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收入资料:为何没被移送司法机关?915.4大家喝凉水为何几个人肚子疼:谋福利还是私分国有资产?965.5中国证券死刑第一案:为何财务经理被判6年受此牵连?1055.6从匡达偷税案看:哪些人要为刑事责任“买单”?1115.7销毁会计资料:真正的作茧自缚!1165.8带上会计去行贿:最重要的是说得清?1245.9虚报注册资本:是股东的责任为何会计也被判刑?126第6章公安、检察机关侦查的一般程序性规定1326.1财务人员为什么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1326.1.1学习程序法的体会和技巧1366.1.2穿插讲解消化吸收1366.1.3如何在必要时寻求律师的帮助1486.1.4案例模拟1506.2结语:开开心心工作堂堂正正做人153第7章法律责任认定:最后一道屏障1557.1行政责任的认定1557.1.1什么是行政处罚1567.1.2行政处罚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哪些权利1597.1.3哪些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1597.1.4行政处罚只有两种程序1617.1.5行政处罚的证据有哪些要求1657.1.6行政处罚的三种救济途径1677.1.7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会有哪些常见错误或失误1747.2刑事责任的认定1747.2.1刑事审判并没有那么神秘1767.2.2刑事二审程序及上诉不加刑1837.2.3死刑判决分两种1877.2.4法定刑以下及假释还要经核准1877.2.5被冤枉了怎么办1887.2.6刑事诉讼证据:理解两个至关重要的理念191第8章单位如何建立保护财务人员的“安全网”1958.1单位负责人:应认识到自己的责任1958.2财务人员:推动单位建立和完善保护我们自身的制度1968.2.1建立财务人员垂直管理的体制:让他有权威也能踢“皮球”1978.2.2财务人员强制轮岗、强制休假和回避制度:自身的反腐机制1998.2.3资金集中管理:大案难发2008.2.4自设财务任职高门槛:想换人却不好找2028.2.5健全长本事的制度:培训和交流2038.2.6推动建立高效的内审机构:另一种保护204第1章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来自哪里1.1引子:两个案例1.1.1出纳代签字案某公司总经理在正常工作日时间交给单位出纳5000元的餐费发票,说是前几天陪客户吃饭的发票,要她拿去帮着把票贴一贴。我们大家都知道,这种事情其实财务人员干得多了,也是不足为怪的。该出纳拿到发票后,自己找了“票据报销单”和“粘贴单”贴好后,找财务经理签字,并向财务经理说明这是今天总经理拿过来的,要帮忙贴一下,财务经理也并不怀疑,就把字签了,然后拿着去找这位总经理签批,自然很顺利就签了字。之后,她从自己保管的保险柜中拿出5000元直接给了总经理。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出纳只是让总经理在“批准人”一栏中签了字,而“报销人”和“领款人”两栏都是出纳代这位总经理签了字——其实她是出于好心,想既然是总经理安排的,并且已经过他批准了,其他这些“小事”就帮着做了吧。可事实上,这是她经验严重不足,后来事情的发展也证明了这点。大约一年后,这位总经理离任,总公司安排做离任审计,大家知道,在离任审计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查清总经理在任期内所报销的所有事项,包括金额、内容等。审计人员最后拉出一个清单,要总经理确认,这位总经理发现有一笔5000元的餐费报销,却怎么也想不起来,审计人员说这种事情好办,立即就把那笔5000元的报销单子找了出来,总经理仔细一看,马上就说“报销人和领款人虽然是我的名字,但都不是我签的字。”这时审计人员也发现“批准人”一栏的字体明显和“报销人”、“领款人”的字体不相同,又把财务经理叫过来,财务经理一看就说这是出纳的笔体,那就把出纳叫过来,出纳一看就知道这笔单子是怎么回事,说这是哪年哪月哪日总经理交给的餐费发票,要我帮忙贴一下,我贴好领出钱来就给老总了。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总经理怎么也想不起来了,他不承认领过这笔钱。这可真把出纳给急坏了,因为总经理说是出纳自己把钱领走了,还要报案,说是出纳贪污公司财产;而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对出纳是很不利的,因为出纳并不能证明她将这笔钱交给总经理了,而“领款人”一栏又确实是她签的字。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看到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一种类型。1.1.2晓庆公司偷税案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4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根据获取的证据,依法对涉案责任人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靖军(刘晓庆妹夫)和前任会计方利刑事拘留,5月30日,上述二人被依法逮捕。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庆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被取保候审。2003年12月12日,该偷税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方指控晓庆公司及靖军涉嫌偷税共计848余万元。最后法院以偷税罪处公司罚金600多万元,判处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靖军有期徒刑三年。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例子中,法定代表人刘晓庆没有被判刑而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靖军被判刑,以及前任会计方利曾被刑事拘留,它揭示了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另外一种来源,至于为什么,答案我们会在后面详细讲述。通过上面这两个真实的案例,我们能够得出这样两个结论:第一,不论财务人员在企业中的层级,所有的财务人员都会面临法律风险。从最基层的出纳到高层的CFO、总会计师、单位财务负责人。第二,不论企业的规模大小,在其中工作的财务人员都会面临法律风险。大企业有大企业的法律风险,小企业有小企业特有的法律风险,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压力主要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这些考核的压力,小企业的主要压力主要在于尽可能快、尽可能多地使股东得到回报,而这些压力常常是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导火索。总之,所有财务人员无论层级、无论所处企业的规模,都会面临或多或少的法律风险。那么,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究竟来自哪里呢?1.2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种: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形成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见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法律风险。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风险,并且更多地关注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并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甚至会断送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也亦是因为如此,本书用了更多的篇幅来分析和解决财务人员所面临的刑事责任问题。1.2.1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毋庸置疑,任何人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和法律制裁,并不只是财务人员如此。对于财务人员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财务人员私欲膨胀、铤而走险或侥幸心理过重的结果。有些人自以为很聪明,设计了重重机关非法敛财,不相信以身试法会有什么后果,却正应了那句话“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下面的一起案件就很有代表性。在一天上班的早上,我们一行几人突击对某下属单位的财务部会计钱某(为避嫌起见,本书所有姓氏和人名均隐去真实姓名,如有巧合纯属偶然)进行检查,因为事前接到举报反映钱某截留收入,并且我们在外围调查后也掌握了有力证据。正巧当天钱某上班还较早,他刚刚打开电脑我们就到了,我们当即要求:只要是他桌子上和抽屉中的东西暂时都不能动,我们要检查。但更巧的是,该单位的领导王某当天早上上班时因内急,来不及开自己办公室的房门,就将随身携带的一个公文包随手放在刚打开办公室房门的钱某桌上,但正是在王某去厕所这段时间,我们来了,由于公文包在钱某桌子上,自然也成了我们检查的对象,等我们打开公文包发现领导王某竟然有两个身份证!就是由这两个身份证入手,我们查出了以前毫无线索和迹象的王某贪污案。从这个案例我们看到,以身试法所带来的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说不清什么时候就会爆发,上个厕所就导致“前功尽弃”,虽然有一定偶然性,但偶然之中透着必然,这里面不容得有侥幸心理。可见,在任何情况下,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但是,这并不是我们关注和研究的内容,也不是现实中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我也不可能告诉大家如何规避或防范故意犯罪带来的风险,或者说如何规避法律制裁。如果一个人真的犯了罪,最好的办法就是尽早自首。前一段时间看过一个电视纪实节目,有一个人开车撞人后驾车逃逸,在外面东躲西藏了六年后,终于回来自首了。当记者问她在外面躲了这么些年,有什么感想啊?她说的第一句话就是:“还是自首好啊!”虽然有些好笑,但这却是心里话。开开心心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其实是人生的一种乐趣。当然,我们财务人员绝大多数是不会主动犯罪的,以身试法者只是极少数。1.2.2“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大多数情形,多数财务人员仅是为了能有一个工作而不得不屈从于单位领导的压力,比如某私营企业会计在老板的强制要求下将部分收入不入账而偷漏税款、提供虚假报表骗取银行贷款等。这种情况,用财务人员的话说就是“肚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在法律上真正的“被迫”并不会遭受刑事处罚,比如被认定为符合《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授意、指使、强令做假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情形(关于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对本条的分析,详见第2章中“违反《会计法》应担何责”的内容
本文标题:财务人员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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