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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交易的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调整这方面关系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填空:本课程只讲国内金融法,不涉及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另设课程。我国金融法的组成1、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金融立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2、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各种规章;3、合同法等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金融交易相关的部分;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课程的体系金融法课程体系是一种学理上的描述,与金融法体系不完全相同,有些教科书将“保险法”和“票据法”的内容列入金融法体系,有些则没有,本书将金融法分为四个研究领域:1、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法律:主要介绍我国的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经营机构及其设立、业务范围和管理规范等;2、金融服务市场管理的法律:本书主要介绍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制度;3、货币市场管理的法律:主要介绍有关货币流通关系的法律;4、资本市场管理的法律:如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自学考试体系中,将《保险法》和《票据法》单独设课,不列入金融法范围。填空:货币表现为各种形态,有本币、外币和信用卡等。货币有时间上的使用价值,所以就有利率;有兑换价值,所以就有汇率。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学习金融法的重要性)1、金融行业的风险已经成为一种系统风险,而一般民事契约和商事活动的风险属于局部风险;2、金融的流通性非常快,因此金融交易的安全就显得非常重要;3、金融交易是大众化的:在大众化的金融市场上交易,与一般的民事或商事交易的契约性不同,具有市场化、通用化和标准化的特征,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所以这种交易契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并不要得到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存款人无须关心银行将自己的钱贷给谁,股份公司无须关心是谁买了本公司的股票,股民也无须关心是谁把股票出卖给了我;4、由于高科技成果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交易已经发展到无纸化、无场所化和无疆界化的程度,原有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显得有些不能适应;由上可知,金融与一般民事的债权和物权有一些区别,也同一般的商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对金融法进行脱离民法或商法的专门学习是符合市场发展的趋势的,所以我们应当研究金融法,学习金融交易的特点以及与其发展相适应的专门的法律。只有不断提高政府金融主管部门、金融市场中的机构以及参与金融交易的大众的金融法律水平,我国的金融市场才会真正稳定的发展,才能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才能使我国的金融业发展步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在与世界金融强国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第一编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第一章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填空: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它是发行货币的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是政府.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演变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传统上包括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两大方面,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逐渐被剥离,交由专门的金融监管机关行使。国务院下设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分别对以银行为中心的间接融资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是相关的法律规范。填空:中国人民银行是主管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该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是在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的基础上于石家庄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对其进行了修改,使其金融监管职能与宏观调控职能相分离。《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它专门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并通过调控金融市场的运行来维持我国的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列入中央预算单独管理。它从事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形成的净利润全部上缴国库,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3、依法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4、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5、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6、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金融监测;7、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8、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9、完成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什么要在法律上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立法规定货币政策目标的作用)1、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2、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绩效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3、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既要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又要保障经济的发展)向单一目标制过渡。货币政策的决定与执行1、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货币政策中涉及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决定须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执行;3、对于上述重要事项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决定后即可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4、央行还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填空:《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央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央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央行行长、副行长从其规定。.央行实行行长负责制,不再设立理事会,由行长一人主持工作和承担责任。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由11名委员组成,其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监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中除一些相关部委的领导和国有独资银行两名行长外,还设有一名金融专家身份的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下列货币政策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1、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2、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3、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4、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5、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央行内部的职能机构:办公厅、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司、统计调查司、支付结算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财务会计司、条法司、国际司、人事司、研究局等。征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①承办信贷征信管理工作;②拟订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则、管理办法和有关风险评价准则;③承办有关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条法司的主要职责:①起草与中央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草案;②起草、审核与中央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规章;③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命令和规章的解释工作;④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相关金融法律事务和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⑤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⑥对中国人民银行参加的国际金融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证明书。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原来是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立的,在北京设总行,在省级行政区域设分行,在地市设地市分行,在县设县支行。现在撤销了省级分行,设立了跨行政区的九大分行和北京、重庆两大总行营业部,在不设大区行的省会城市派驻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特派员。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1、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实现国家的货币政策;2、贷款业务;3、经理国库和清算业务。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流通量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工具,称为货币政策工具,它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常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的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帐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从而达到紧缩或放松货币供应量的目的。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它通常是|在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利率受基准利率的影响。利率市场化:是指中央银行放松对利率的管制,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根据各种市场因素主要是资金供求关系,通过一定的定价机制自主地确定资金价格。利率市场化不是利率自由放任的同义语,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如制定利率政策、确定基准利率、进行公开市场业务等对利率进行间接、宏观的调控。利率市场化是金融市场化中自由化的核心问题,旨在用市场来直接反映市场信息,体现发展开放的程度,是国民经济运行体制转变到市场经济上来的基本标志之一。同业拆放利率:也叫同业拆借利率,是指:银行同业之间的短期资金借贷利率。同业拆借有两个利率,拆进利率与拆出利率。其中,拆进利率是借款行愿意承担的利率,.拆出利率是放款行愿意贷款的利率。一家银行拆进实际上就是另一家银行的拆出。同一家银行的拆进和拆出利率相比较,拆进利率永远小于拆出利率,其差额就是银行的收益。目前,我国的拆借利率在央行规定的幅度内由两家银行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基准利率:是指在一国的利率体系中能够真实反映资金成本和供求状况,且其变动必然引起利率体系中其他利率相应变动的利率,是各类金融产品定价的基础。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以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城市名命名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Libor、Tibor、Hibor和Sibor分别是以国际金融中心伦敦、东京、香港和新加坡命名的市场基准利率。现有的市场基准利率为各种金融产品的定价提供了参考基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有重要的影响力,如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不仅是国际市场上资金拆借、回购交易、存贷款利率定价的基准,也是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的标的和定价基础。Shibor利率简介:Shibor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InterbankOfferedRate)的简称,是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的一种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它首先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然后在这些报价的基础上计算出一个算术平均利率,它体现了市场主体对利率水平的认识和预期,Shibor是我国着力培育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它不仅培育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也有助于中国人民银行合理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水平,完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贴现和再贴现: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以前,以票据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活动。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是对票据持有人提供贷款的一种方式。当商业银行自身需要资金周转,而贴现取得的票据尚未到期时,它可以持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就称为再贴现。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它反映了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供贴现贷款的利率。当中央银行调低再贴现率时,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
本文标题:金融法(自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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