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财经法规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九、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处罚。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九、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开户银行的管理: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的管理;2.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保管期限: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3.应对开户单位账户进行年检;4.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九、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存款人的管理: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期密码。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十、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伪造、编制证明文件欺诈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处罚:非经营性存款人,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并处以1-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开立、撤销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十、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5.从基本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处罚:非经营性存款人,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警告并处以5000元-3万元罚款使用过程中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十、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为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非经营性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5000元-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十、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及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30万元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人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户的核准、停业整顿、撤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开立过程中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十、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及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1.提供虚假开户资料欺骗人行许可开立基本户、临时户和预算单位专款户;2.开立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在其基本户许可证上登记、签章和通知相关开户银行;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业务;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办理现金存入;6.超过期限或未向人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使用过程中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十、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及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3万元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人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户的核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本节例题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票据结算一、票据的概述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概念: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功能: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融资和结算等职能。种类: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形成地位构成形成地位构成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一定票据行为产生非必要主体,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的发生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概述票据的权利概念: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票据追索权行权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定义: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权人:包括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定义: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概述票据权利的时效权利时效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非见票即付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2年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概述票据权利的行使涵义: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程序: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提示付款期和提示承兑期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见票即付支票无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本票无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无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非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期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概述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时间是银行营业的时间。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小时为限。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概述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票据法》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概述票据权利的抗辩票据权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行使抗辩权的情形: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概述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是基于票据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承担票据义务的四种情况: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概述票据行为概念: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背书: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概述票据背书票据背书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概述票据的签章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签章,该票据行为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概述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规定必须记载,如不记载,使票据无效规定应该记载,如不记载,不使票据无效,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强制记载,如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不得记载事项记载无效的事项使票据无效的事项虽记载,但视作未记载,记载无效记载后,此记载无效,且整个票据无效种类、金额、收款人、出票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不得转让”字样支票记载付款日期附条件支付委托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概述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不是必经程序可挂式止付的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确定):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汇票原告:失票人被告人:承兑人或出票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付款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支票支票的概念概念: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的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特点:•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见票即付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持票人出票人持票人开户行出票人开户行①出票或转让支票④凭证提出交换⑥约定时间记账③退回单⑤从出票人账户付款②送存支票支票(委托背书)和一式三联进账单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收账通知进账单第一联加盖“收妥入账”退回清算资金往来报单与支票转账支票基本处理程序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支票支票的种类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现金支票票样1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现金支票票样2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学院第二章支付结算法
本文标题:财经法规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416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