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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第一部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综述第二部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解读与操作实务21.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做法取消贸易收付汇核销制度形成总量核查、分类管理、动态监测制度带来整个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重大变化1.2取消贸易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取消原因1、外汇收支形势变化(顺收)2、外汇业务数量变化3、管理对象变化(流出)4、管理要求变化5、管理理念变化6、法律环境变化7、内控要求变化8、技术支持变化1.3改革以后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管理内容汇兑管理(重点)、均衡管理(目标)、监测管理(模式)管理环节企业、银行、外管管理层面企业微观、地方中观、国家宏观管理手段监测系统、管理法规、分析方法1.4具体做法“总量核查、分类管理、动态监测”1、对企业总量进行分类2、对分类后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总量进行比对核查3、发现异常进行现场核查,确定违规后精准打击4、实施分类监督管理,进行动态非现场监测需注意的事项出口报关流程试点期间,企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仍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待全国推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取消核销单需注意的事项一出口退税二在2011年12月1日前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在2011年12月1日前已核销的出口业务,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传送税务部门。试点地区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青岛市分局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业务操作1、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2、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一)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业务操作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对于不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试点地区企业,试点和非试点地区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业务操作(二)非试点地区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的B、C类进口企业和不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内的进口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非试点地区的其他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业务操作(三)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试点地区银行应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贸易信贷历史业务处理试点地区全部停止新业务和未结历史业务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政策办试点地区企业到非试点地区,经办银行无需办理预收信息录入,以及延收、延付的注销非试点地区企业到试点地区,经办银行仍按现行政策,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办理有关手续,释放企业额度第二部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解读与操作实务《外汇管理条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框架《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16法规与系统整合情况1、废止与部分条款失效的现有法规136个2、将现行的行政许可4大项19小项简化为2大项4小项3、系统设计上由1个系统替代原来的9个系统。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18三部门联合公告2011-09-15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主要内容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四、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五、加强部门联合监管1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四、调整出口报关流程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出口报关仍按现行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20《《《《《《《《《《《《《《《《3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四章非现场核查第五章现场核查第六章分类管理第七章附则《《《《《《《《《《《《《《《《《《《《68《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三章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第四章非现场核查第五章现场核查第六章分类管理第七章电子数据核查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21改革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金融机构外汇监管部门其他相关监管部门22企业享有的权利: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企业应当确保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一致性与合规性,依法履行如下义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外币项下外债登记。23名录登记在银行办理贸易收支业务辅导期管理(新进名录企业)特定业务报告接受现场核查确认分类结论企业业务流程图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逐笔贸易收支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分类结论异议名录企业库超额度贸易收支到外汇局办理登记24目标:形成并确定监管对象和监管范畴,为按企业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奠定基础。内容:贸易外汇收支准入管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提高管理针对性——特殊企业标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新企业辅导促进自律经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25贸易企业档案企业档案维护(修改/注销)名录变更/注销签署确认书设置特殊标识设置联合监管专用标识公共档案库手工新增企业档案设置辅导期名录发布企业名录管理企业名录登记企业标识管理26名录登记对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1、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2、无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3、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4、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名录变更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名录注销以下情况需进行名录注销:(1)定期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运用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2)为区内企业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后,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3)定期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4)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企业特殊标识管理对象用途:挑出特殊业务企业,不纳入自动的总量筛选特殊标识类型——总局管理辅导期企业标识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标识特种商品经营企业标识单一来料加工企业标识单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标识其他特殊标识企业特殊标识的设置:时点、方式30辅导期企业管理1、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后,发生首笔外汇业务之日起第90天。2、辅导期企业不纳入总量核查。3、辅导期结束10个工作日逐笔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所有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对应关系。二、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与管理1.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2.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3、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1.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待核查账户2.待核查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3、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要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则认真审核收汇资金性质,无法判断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并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4、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5、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6.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7.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户。8.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注: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1.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2.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凭强制执行令等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划款。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划转与结汇1、A类企业银行在企业申报后解付,“不申报,不解付”2、B类企业银行在系统里电子数据核查后解付3、C类企业银行凭外汇局登记表解付错误入账的处理由于企业错误说明或金融机构工作失误导致资金错误入待核查账户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贸易项下收汇没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2)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说明及相关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3)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不得结汇。三、企业报告目标与内容:及时的沟通平台:业务特殊性、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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