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当前,在全国法院系统中要逐步建立起一套书记员单独序列制度已是大势所趋,不少法院已开始有所尝试,但在具体操作中,仍然有些问题和阻碍亟待探讨和解决。一、问题:1、专职书记员学历要求过高。目前一些法院招收应届法学本科毕业生作为专职书记员。笔者认为,这个学历要求过高,目前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最低学历为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如要求专职书记员的学历与法官相同,第一不符合我国国情,因为现在的法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在学校里学的内容是为将来做法官、检查官或律师做准备的,而非书记员的工作,如让本科生毕业去做专职书记员,这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浪费。第二不利于书记员序列的稳定,即使本科毕业生一开始抱着先找一份工作的心态进入法院做专职书记员,但不一定能够安心本职工作,钻研书记员业务,这将不利于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有悖于建立书记员序列制度的初衷。2、工作内容不够系统明确。建立书记员序列制度将使整个书记员工作进入流水配套作业过程中,这要求对书记员的工作内容进行明确的归类和细分,各项工作由专人专司其职。而现在大多数法院仅对庭审笔录一项培训专职书记员(速录员),在书记员的其他工作领域中还未作尝试,笔者认为,仅就速录一方面培训专职书记员尚不能完全发挥书记员序列制度所应产生的高效率,而且速录员合同工制度本身仍然蕴含着队伍的不稳定因素。3、缺乏专门的后备力量。目前我国各高等法学院校或司法学校都没有为专门培养书记员人才而设置书记员学专业,毕业生在进入法院后由老书记员或审判人员传授经验,学习书记员工作,笔者认为这样的操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即使某些工作(如归档)有相对明确的质量要求,但也仅是各个法院的内部规范,而非全行业统一的规定。书记员序列制度的建立要求有较为稳定的书记员后备人才的提供,正如医院的医生从医科大学中来,护士从护校中来一样,书记员既然同法官序列隔离开来,那么也就必须在各法学院校或司法学校中设置培养书记员人才的专业。同时,对书记员各项工作的质量要制定统一的行业性指标。4、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笔者认为,书记员序列制度的建立与现行民诉法有一定抵触。我国民诉法中的回避制度包括书记员的回避申请,而一旦建立书记员序列制度后,经手一个案件的书记员往往不止一个,为使建立书记员序列制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立法必须跟上和完善。二、对策:1、书记员的录用。可暂从司法学校或者法学大专毕业生中招用专职书记员,学历不宜再高,如从社会上招用则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对专职书记员需进行规范化技能培训(目前可先从速录入手)。为了更好的稳定队伍,笔者认为应把专职书记员列入正式的行政编制,并评定行政级别,而非采用合同用工制。2、书记员的专业化分工。除庭审速录员外,目前还可尝试设立随案书记员和归档员。随案书记员是指协助审判人员进行案件审理的书记员,可与审判人员一起外调,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摘录、复制,对个案的证据进行归类、排序。案件审结后,随案书记员把有关材料夹入卷宗,粗略装订后,移交给专门的归档员,归档员对移交卷宗内的任何材料不能丢失,其任务是严格按照卷宗归档的要求把该案卷宗装订成册,编号入库。除此之外,还可设置专门从事法院电脑系统操作的书记员,上述书记员都专属于书记员序列。在管理上对每件个案实行随机流动配置书记员制度,不由法官选择,这样既有利于书记员熟悉本职业务,同时也能起到监督法官公正办案的作用。另外,专职书记员都应有较统一的科学的业务技术指标,以作为评定工作业绩的依据。3、书记员的职业化教育。目前可先在各司法学校中设立书记员专业,培养、输送专门的书记员人才。为更符合现代化办公管理的要求,书记员专业的课程设置可参照行政管理、秘书学、办公自动化等专业,同时也应有一定的法学课程,并要求能速录。随着时机的成熟,也可以在高等法学院校中设置高级书记员专业,在理论上也可以升华为一门学科──书记员学,这当然还有待于更多实践经验的积累之后。4、书记员回避制度应予完善。对于书记员的回避申请可以只针对从事庭审记录的速录书记员和随案书记员提出,随案书记员的姓名应在开庭三日前告知当事人,速录书记员可在当庭审理时告知当事人。而其他书记员虽然在一个案件的某一环节也会对该案有所接触,但无必要也不可能再一一给予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否则反而会使事情复杂化。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三种模式作者:于风卫发布时间:2008-07-0317:03:06--------------------------------------------------------------------------------在人民法院中,书记员担负着文书送达、庭前准备、法庭记录、卷宗装订等各项工作,其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行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法院系统对法官管理体制的职业化要求,对书记员的规范化管理也日渐提上了日程。对此,在最高法院没有正式的规定出台之前,各地法院针对各自的不同情况都进行了相应的积极探索,笔者结合我院书记员管理体制在这几年所走过的不同阶段,谈一下个人粗浅的看法。目前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模式:一、初级型(传统型)模式初级型模式也可称为传统型的书记员管理体制是指将书记员“固定”在业务庭室中,负责各庭室案件的排期、送达、记录、卷宗装订等工作,并同时兼职庭室内勤及其他工作。处于这种管理体制下的书记员,一般是一个书记员服务于数个法官,不仅书记员的工作压力及劳动强度较大,同时工作内容杂乱、职责范围不明。这种管理体制是在我们国家旧的法官选拔体制下形成的,它对书记员来说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因为旧体制下的法官一般都是从书记员转变而来的,此种管理模式可以使书记员从熟悉案件流程的程序开始,在工作中逐渐地去学习法律业务知识,为其将来成为法官打下坚实的基础;但不利的方面是在一个书记员对多个审判员的情况下,书记员要兼顾每一个法官的开庭传票送达、庭审记录、裁判文书的送达等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因此就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进而可能影响到案件的结案周期。特别是在法官准入途径日益严格的今天,传统模式下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弊端也逐渐显示出来。二、中级型模式中级型模式是指将书记员集中到一个专门的部门(书记官处或书记员管理室)中进行集中管理,负责案件排期、送达、记录、卷宗装订等工作。中级型的书记员管理模式较之传统型的管理模式来讲,它具有相对的专业性,它有专门的书记员负责案件排期、专门的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专门的书记员负责卷宗装订……这样,每一项工作都有专职的书记员负责,一改以往那种一个书记员对多个审判员的局面为多个书记员对一项工作,使每个书记员都成为自己岗位上的能手,而不是各个岗位都不精的“多面手”。通过这种相对的专业性规范,使案件在每一个流程上的周期缩短,相应地也提高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在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后,按照规定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成为法官,况且在通过司法考试前担任传统型的书记员并不是成为法官所必要的条件。此种管理模式下的书记员和业务庭室中的法官二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官在案件进展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均有一定的程序制约,这对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正是这些程序制约,使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随机性的如需要二次、三次开庭的案件或对当事人临时性的调查询问等工作的灵活性受到限制,这是其弊端所在。三、高级型模式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走在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前沿的法院对书记员的管理模式即属于高级型书记员管理体制。此种类型下的书记员在工作内容上更加具体化,在工作方法上也具有更强的专业性。书记员就是专职书记员,仅仅负责文字记录方面的工作内容,不再负责案件排期、卷宗装订等其他非记录性工作。同时在工作方法上也引入专门的文字处理设备,如普通的电脑键盘输入、亚伟中文速录机等专业设备,它对书记员自身素质的要求也相应地有所提高,不仅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要能够熟练操作此类文字处理设备。高级型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将更适合于“1211”模式下的法院改革要求,即一个主审法官配备两个助理法官和一个书记员、一个法警。对书记员的此种管理模式打破了初级型和中级型模式那种对书记员的管理仅仅局限于某个庭室的作法,而是将书记员的管理融入到主审法官、助理法官、法警这个分工明确、互相协作的整体中去。它具有分工专业化和自身灵活性的特点,对于一些简易的案件,甚至于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即可审结;对于需要外出的调查、保全等工作,审判员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随时进行,省却了案件排期、申请书记员等环节,同时也减轻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累。高级型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也将更适应于法官职业化管理体制的要求。以上书记员管理体制的三种类型是一个随着法院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相配套的循序渐进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要和法院当地的经济水平、人员素质、案件多少特别是要和法官管理体制相适应,毕竟书记员不能脱离其自身的服务职能。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并不是所有法院都达到高级型的管理体制就是最合理的,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由于人员不足、经费匮乏以及其他原因,对书记员的管理仍处于初级型(传统型)的模式。虽然一个书记员服务于数个法官,但因案源较少,所以并没有出现工作压力及劳动强度大的现象。对于中级型的管理体制由于实行了对书记员相对统一的集中管理,而需要成立专门的庭室,同时由于业务庭室也需要专门的内勤,所以在增加了法院编制的同时,相应地也就扩大了财政开支。而高级型的书记员管理体制相对于初级型的管理模式则不仅要增加编制,同时还要在硬件设施如电脑网络、打印机以及速录机等专业设备上增加开资。总之,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项长期不断探索的过程,目前,大多数法院都还处于摸索阶段,各地只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走出适合自己法院的路子才是最合理的。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书记员和法官进行更加优化地组合,将对提高审判效率、促进法制进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严伟: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的初探--------------------------------------------------------------------------------:14来源:金明区人民法院严伟--------------------------------------------------------------------------------书记员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强化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水平等多项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审判工作而言,法官与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工作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书记员是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人员,如果少了这一角色,审判工作就难以进行下去。本人在书记员岗位上工作近六个年头,结合过去在书记员岗位上的工作实践和目前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的现状,就如何发挥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作如下探讨。书记员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强化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水平等多项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审判工作而言,法官与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工作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书记员是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人员,如果少了这一角色,审判工作就难以进行下去。本人在书记员岗位上工作近六个年头,结合过去在书记员岗位上的工作实践和目前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的现状,就如何发挥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作如下探讨。一、关于工作职责的问题明确书记员的职责,有利于划清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增加工作衔接,减少工作摩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有利于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与案件正确、合法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书记员工作职责具体来说有以下八个方面:一是参与落实开庭前的相关准备工作,重点是协助做好收案审查,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二是做好庭审记录,确保法庭审判活动的真实性;三是办理开庭过程中出现的重要落实事项,使庭审工作得以延续;四是重视宣判和送达工作,实现经过法院审理后产生的判决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五是办好送交上级法院的上诉、撤诉或依法需要报核案件的移送,使之保持案件移送渠道的畅通有
本文标题:书记员单独序列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4360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