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国际商事代理法一、代理法概述二、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三、代理法律关系四、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代理法概述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服务。代理的适用范围:(1)民法上的代理:代订合同、代为买卖、租赁、借贷、履行债务等民事法律行为;(2)特别法上的代理:代理专利、商标的申请,代理交税,诉讼行为;(3)不可适用代理的行为: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意思表示;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一、代理法概述代理的种类:1.大陆法系分类方式: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直接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的代理;间接代理:代理人为了本人的利益,在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时既不披露本人姓名或名称,也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2.英美法系分类方式: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3.一般代理和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一、代理法概述调整代理关系的立法:1.国际法规范:国际公约:《代理统一法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国际惯例:《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国内法规范: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体现在民商法典中;英美法系国家为代理关系单独立法;我国体现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一、代理法概述二、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三、代理法律关系四、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二(一)代理权的产生大陆法系: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意定代理(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口头、书面)英美法系:明示授权: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默示授权:本人虽未明示授权,但其行为或言论使另一人推断自己有代理权,也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客观必需的代理: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受托照管他人财产的人,以代理人的身份为保全财产而采取必要的行动。案例: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成立的条件(1)行使代理权是客观必须的;(2)代理人在行使权力前无法同被代理人取得联系,或者情况紧急不允许等到委托人的指示;(3)代理人采取的措施是善意的。二(一)代理权的产生追认的代理: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事后该行为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认。追认的条件:(1)应是显名代理或隐名代理;(2)被代理人具有授权的行为能力;(3)被代理人必须了解代理行为的主要内容;(4)追认的时间;(5)追认的代理行为必须合法;(6)追认及于整个合同。中国法: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的区别和联系:(1)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2)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前后衔接,互为补充;(3)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的权利相同。二(一)代理权的产生复代理: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相对于本代理而言称为复代理。甲乙买X中药10斤给5000元钱季节不对,没买到可留钱托人以后买丙买中药交钱二(一)代理权的产生表见代理: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需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3)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1)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2)借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二(一)代理权的产生无权代理(狭义):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进行其他民事活动。类型:(1)未授权的无权代理;(2)越权的无权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效力:(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二(二)代理权的终止代理关系的终止即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归于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而终止代理关系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二(二)代理权的终止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而终止代理关系:(1)代理目的的实现(2)因代理期限届满而终止(3)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单方面终止代理关系二(二)代理权的终止各国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代理关系即告终止。(1)被代理人死亡、丧失或行为能力破产(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3)法律的改变使代理行为成为非法(4)主要标的物灭失二(二)代理权的终止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1)当事人之间的效果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代理人就没有代理权,如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2)对第三人的效果当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一、代理法概述二、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三、代理法律关系四、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三、代理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被代理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给付代理人佣金或其他内容的约定报酬。2、让代理人检查和核对其帐册。一些大陆法国家强制规定,代理人有权检查被代理人的帐目,以便核对被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是否准确无误。3、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4、与代理人合作以便利其履行义务。5、为代理人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三、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义务:1、勤勉谨慎地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2、服从被代理人的指示的义务;3、忠实的义务;4、申报帐目的义务;5、披露与通知的义务;6、不擅自将代理事务转委托给他人。三、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1、权利担保义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必须对第三人保证其代理权是毫无瑕疵的;2、诚实信用的义务:代理人要以善意的心态、合法的手段从事代理活动,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和过失。三、代理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对第三方的义务1、转承义务: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中,由于代理人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2、合同义务。一、代理法概述二、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三、代理法律关系四、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四、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1)保付道理人;(2)保兑银行;(3)保险代理人;(4)运输代理人独家代理;经纪人。
本文标题:国际商事代理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448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