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隋唐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隋朝的法律制度第三节唐代的立法成就第四节唐代法律对社会的全面调整第五节唐朝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影响第六节唐代的司法制度第一节概述一、隋唐时期政治、经济制度的完善(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二)经济制度的改革二、隋唐时期法律发展的一般线索(一)隋朝《开皇律》承上启下的作用(二)唐初立法成就以及法律形式的完善(三)唐代中期后“敕”的发展和刑罚体系的变化(四)唐律的重要作用三、本章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心(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隋朝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隋文帝隋文帝不仅实现了中国南北的统一,而且,结束了漫长的分崩割据的政局,重新建立了一个稳定的、强大的中央政府(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唐朝延续了隋朝的政治成果,进一步强化中央集权(二)经济制度的改革运河的开凿加强了中国南北之间在人文、地理、经济上的联系(二)经济制度的改革唐朝的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本章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心唐高宗时期制定的《唐律疏议》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法典化发展过程的总结,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其篇章体例和主要内容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不仅对当时的社会起了巨大作用,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定都有指导意义;不仅在中国国内有巨大影响,而且还波及到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所以,本章的学习以《唐律疏议》为重点,仔细把握其主要特点和内容,进一步加深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了解。第二节隋朝的法律制度一、《开皇律》内容的发展(一)《开皇律》制定的相关背景(二)开皇律》的颁布修订(三)《开皇律》的篇章体例(四)《开皇律》的内容特点二、《大业律》的颁行三、司法制度的变革《开皇律》制定的相关背景1、上承北齐、北周立法成果、下启唐律2、国家的重新统一3、最高统治者和统治集团对德礼的推崇4、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开皇律》的颁布修订1、《开皇律》的基本修订原则“取适于时,留意宽简”去重就轻、删繁为简2、修订过程中的主要变化废除死罪八十余条、流一百多罪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开皇律》的篇章体例1、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2、与《北齐律》的不同改《禁卫律》卫《卫禁律》改《户律》为《户婚律》分《捕断律》为《捕亡律》、《断狱律》两篇;弃《斗律》、《毁损律》12篇500条,比《北齐律》的12篇949条更为简要《开皇律》的内容特点1、五刑体系的变化2、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变“反逆”、“大逆”、“叛”、“降”为“谋反”、“谋大逆”、“谋叛”,重视惩治预谋政治犯罪;增设“不睦”,维护宗法关系3、完善封建特权制度创设“例减”“三流同比徒三年”1、五刑体系的变化废除前朝的许多酷刑,减少重刑种等级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二、《大业律》的颁行(一)大幅度减少《开皇律》律条及刑罚等级(二)改十二篇体例为二十篇(三)“矫情饰行,以钓虚名”,先轻后严,自毁法制三、司法制度的变革(一)诉讼体制继承并完善了南北朝时期中央对诉讼的管控(二)讯囚将讯囚纳入严格的规范程序中(三)死刑复核确立死刑三复奏制度第三节唐代的立法成就一、立法思想二、律典的编纂修订情况三、法律形式一、立法思想(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立法宽简、划一、稳定,追求罪行法定的原则(3)执法要求审慎,追求罪刑相适应原则(4)法律不避权贵,废黜不分亲疏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1、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缺一不可2、德礼为本,刑罚为用3、核心是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宽仁治天下”唐太宗立法宽简、划一、稳定,追求罪行法定的原则“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二、律典的编纂修订情况(一)唐律的修订过程1、《贞观律》2、《永徽律疏》3、开元年间制定的《开元律》及《开元律疏》;4、宣宗时期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二)《唐六典》的编纂1、效仿《周礼》,定“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2、后以周礼六官为编纂体例;3、十六年方始修成4、采取以官统典的体例,汇集了当时关于政制、官规的各类规定。同时还记述了各官署、职位的历史演变。1、《贞观律》(1)唐高祖时期制定的《武德律》(2)太宗时期制定的《贞观律》主要篇章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创设加役流刑,以为减死之罚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确立比附类推原则2、《永徽律疏》(1)高宗时期制定的《永徽律》(2)修订《律疏》(3)《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4)《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唐律残片《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即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保卫规定。“但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吏责任、机构设置、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户婚律(12-14,共三卷):户口、婚姻事宜。古代人地不分,所以还包括土地分配、税收、徭役。北齐称婚户律,在汉律户篇附加婚,隋朝改为户婚律。“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口、婚姻,故次职制之下”。厩库律(15,共一卷):“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主要涵盖官方的马牛饲养管理和官方仓库的保护。“户事既终,厩库为次,故在户婚之下”。擅兴律(16,共一卷):“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前者指禁止擅自调兵遣将和兴兵备防;后者指禁止擅自行造工程、差遣丁夫。汉律为兴篇,曹魏加擅字。“厩库足讫,须备不虞,故此论兵次于厩库之下”《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贼盗律(17-20,共四卷):政治犯罪和严重的人身伤害。盗窃等犯罪。“前禁擅发兵马,此须防止贼盗,故次擅兴之下”。斗讼律(21-24,共四卷):“首论斗殴之科,此言告讼之事”。斗殴致伤及其起诉程序,还包括一些特定犯罪和特定身份人的起诉禁令。“贼盗之后,须防斗讼,故次于贼盗之下”诈伪律(25,共一卷):前者伪造,后者诈骗,前者为侵害国家、皇权的特殊主体的伪造犯罪,后者为身份欺骗和行为欺骗。“斗讼之后,须防诈伪,故次斗讼之下”。杂律(26-27,共二卷):“拾遗补缺,错综成文,班杂不同”。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等轻微的侵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捕亡律(28,共一卷):“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系,以置疏网”。涉及逮捕罪犯以及官私奴隶逃亡,甚至包括官员无故私逃的犯罪。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这时期中国律学发展的集大成者《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唐律12篇,500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也体现出古代文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对法律排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自两汉开始的儒家注律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件儒家的外衣。因此,两方面的因素,前者是技术性的,后者是价值观上的,都使注律成为一种可能、而且是必须的一项活动。《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促成注律的直接原因来自于科举选官中的明法科考试以及官吏在理解律文上的混乱局面。从秦汉时期开始,为了便于准确和统一的适用法律,对法律条文的各种阐释活动就一直没有中断过。而到了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阐释法律的依据被限定在儒家的经典文献中,通过考证、分析、注解等方式,律学家们将其发展成为一项以注释律文、阐发律意为主要目标的学术活动,以此,将儒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与法律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唐律疏议,就是以疏议附于律条之后的方式,通过阐释、问答、举例等形式,按照儒家经典文献逐字、逐词、逐句的表明律文制定的合理性以及如何正确理解相关条文。疏议文字量很大,唐律疏议,疏议占了文字量的百分之八十。唐玄宗时期最出色的立法成就,是完成了在行政组织方面的立法规范,《唐六典》的制定将“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体现到制度规范的体系中唐六典《唐六典》记载了唐前期的职官建置及职掌,占全书三分之一的注疏﹐或记职官沿革﹐或作细则说明﹐或附录有关诏敕文书,对于了解当时官制具有极高的文献价值。三、法律形式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其主要区别为:律令格式律是关于断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主要是规定罪与罚两方面内容的基本法。令的内容主要涉及国家行政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等方面,是关于国家各方面制度的法规。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颁布的诏令,整理汇编而成的法规;因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两类,适用于各曹司的留司格和适用于地方各州县的散颁格。式主要是关于中央机关内部行政管理、行政程序以及具体办事规则的法规,中央国家机关的每一部门都有相应的式作为行使职权、处理政务的规章。定罪量刑令、格、式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凡违反这些规范的以及其他犯罪,都要依照律的规定来断罪量刑。第四节唐代法律对社会的全面调整一、唐代的行政法律规范二、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三、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四、唐代刑事法律规范一、唐代的行政法律规范一、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一)中央三省六部制(二)地方州县体制二、行政法规及其特点(一)主要行政法规1、《唐律》中《职制律》2、《唐六典》(二)、选任官吏的制度1.科举制度的成熟2、有利于在较大范围内选用人才,扩大统治基础(三)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四)唐代行政法规的主要特点(一)中央三省六部制1、三省六部2、御史台3、三师与三公唐初文官俑1、三省六部(1)唐朝中央政府的实际职权由三省六部来掌理(2)三省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3)中书省为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关,掌管国家机要(4)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的审核、封驳(5)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执行机关(6)六部为尚书省所属的六个职能部门,包括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三省六部制既有分工,又有制约,既便于皇帝集权,又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效能。中书省之印三省六部图示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中央官制,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唐代中央主要机构图示以皇帝为首的唐代中央官僚机构,在唐高祖武德时期就比较完备地建立起来。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职官体系2、御史台(1)独立的监察机构(2)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1,台院设侍御史六名,在朝中行使监察权,主要负责究弹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以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2,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名,主要负责对朝仪的监察。3,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名,其中三人专司对尚书省所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官的监察(3)唐朝初期地方监察区分为十道(后来增至十五道,监察御史的员额也随之增加),每一道为一个独立的监察区,由察院定期派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地方州县官吏。唐御史台精舍碑唐代中央政府的监察机构称御史台,御史台是受理讼案、拘捕犯人、审讯罪犯三位一体的政权机构,故御史台还置有监狱。台狱建筑有精舍並为之立碑。开元十一年由殿中侍御史、书法家梁昇卿追书成文,石匠赵礼鐫刻成碑。碑高四尺一寸,广三尺七寸三分,十八行,行三十字,隶书。额题“御史台精舍碑六字,篆书。碑文中心思想是劝导关押在台狱“岁以千计”的罪犯,笃信佛教经义,归命自保,谋求解脱。3、三师与三公(1)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2)九寺五监九寺:太府(户部—钱)、司农(户部—粮)、宗正(礼部—皇族)、太常(礼部—祭祀)、光禄(礼部—膳食)、鸿胪(礼部—外交)、卫尉(兵部—军器储备)、太仆(兵部—马政)、大理(刑部—司法);五监:国子(设祭酒、司业)、军器(兵部
本文标题:隋唐法律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462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