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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探究摘要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基本内容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即1、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过错;2、必须有损害的事实;3、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4、违法事实与损害事实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概括起来有:1、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2、干涉、监视私人活动;3、侵入、窥视私人领域;4、擅自公布他人隐私;5、非法利用隐私。在侵害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和实践中,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方式。侵害隐私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除去侵害和损害赔偿。除去侵害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方式,适用于侵害程度、情节、后果较轻一般的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情况。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对于侵害隐私权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侵害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对于非法利用隐私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侵害肖像权中非法利用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对于财产利益的损失,应按全部赔偿原则处理,予以全部赔偿。我国民事法律还没有确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我国目前阶段侵害隐私权也归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范畴1。虽然对于隐私的概念、内容、主体等尚有一些分歧,但是我国多数民法学者认为隐私权应当成为一项独立于名誉权的人格权。本文仅就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究。一、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法国法称之为个人生活,日本法称之为私生活,我国台湾地区有的学者称之为秘密,有的学者称之为隐私。在我国大陆民法理论中,一般均称之为隐私。与此相关的概念是阴私。关于隐私与阴私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隐私不同于阴私,阴私在社会生活领域中仅指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而隐私则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2另一种主张认为,隐私当然包括阴私。3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阴私除了指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外,还应当包括有关人体的秘密。阴私作为私生活秘密一种,当然包括在隐私之中。对于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义。有学者认为,隐私在现代英语的文义中,有隐居、(不受干扰的)独处、秘密、私下等多种解释。在汉语中,则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事。社会学意义上的隐私一词则体现了一种人类社会一般的公众心理:每一个人都希望在愈来愈复杂的社会网络中为自己保留一块相对平静的、既无损于他人也无害于社会的、独处的环境。对于这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公众心理,我们称之为人类的隐私意识。4在法理上研究隐私概念,台湾的吕光先生曾定义为:“隐私就是隐密而不准公开的意思。”5较为典型的界定,为前述《民法·侵权行为法》一书的定义,即隐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在这个定义中,也有不尽妥当之处。例如,范围是“一切”还是有限度的,性质是事情还是秘密,均值得研究。学者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件,一为“私”,二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后者并非描述某个事情、某个信息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它包括:当事人不愿这种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水准,这种个人隐私不便让他人知道,否则会对当事人产生各种不利的后果;这种个人私事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干涉;某些私人领域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侵入。因此,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因此,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6综合分析认为,上述最后一个关于隐私的定义,准确描绘了隐私的内涵和外延,应当采用这个概念。二、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笔者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特点是: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有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除公民外,还应包括法人。这是少数人的意见,是值得商榷的。按照隐私权最早的理论,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隐私并非全是秘密,而商业秘密则全部是秘密,若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经济利益,而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如果将商业秘密认定为隐私权的客体,则企业法人易借隐私权的理由掩盖其产品质量低劣、服务水平低下等情况,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其他法人而言,都具有“公”的性质,都是公众的服务机构,如果让这些法人也享有隐私权,就有可能使他们在法律上找到根据,拒绝人民群众监督、质询,不利于民主建设和廉政建设。因而,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而不包括法人。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个人空间)。隐私权的客体,一般认为是个人私生活秘密,这种看法并不错误。但是,将隐私权的客体概括为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则具体化、形象化,也克服了个人私生活秘密过于概括的缺点。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其中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考虑到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得向社会公布,但并不排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7同时,如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婚姻家庭罪,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也称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婚恋情况、学习成绩、缺点、爱好、心理活动、未来计划、姓名、肖像、住居、家庭电话号码、政治倾向、宗教信仰、储蓄、档案材料、计算机储存的个人资料、被罪犯强奸过的经历,等等。个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密范围,如身体的阴私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对于性感器官如女性乳房,一般认为是身体阴私,但在非洲某些地方,则不认为身体隐私,可公开裸露。除此之外,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的书包、口袋、日记本、通信等,均为个人领域。例如在西方,居所的二楼卧室,为绝对的隐私领域,擅入者,为严重的侵害隐私权行为。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因而,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例如,当涉嫌贪污、受贿等财产犯罪的,个人的财产状况、储蓄情况就必须接受调查;个人的性关系涉嫌犯罪,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工、则必须接受检查。在这些情况下,个人资讯就与公共利益有关,因而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的内容。三、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应是一种具体人格权,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4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主体的隐私还是不利于权利主体的个人资讯,权利人都有权隐瞒,不对他人言明。这种隐瞒,不是不诚实的表现,而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利益的需要,因为自己的隐私不经隐瞒,一旦泄露出去,将有损于自己的人格尊严,使自己羞于见人,难以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在隐瞒权方面,对婚恋一方在婚前有过不贞行为的隐私,权利人行使这一权利更是为维护自己人格的需要。往往有的女青年在婚前或恋爱前有过性生活经历,为对婚恋对象表示忠实,将其向对方袒露时,很多不是得到对方的谅解,而是遭到对方的粗暴对待。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能动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权的内容,是自己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例如,利用自己丰富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既创造精神价值,也创造经济价值,既满足社会的需要,也满足个人的需要,就是能动地利用自己的隐私。利用自己的身体、容貌进行绘画、摄影,亦是合法利用隐私。女性三围是个人隐私,但利用该优势而应聘模特,则正是对该隐私的充分利用。除此这外,对于自己的居所、日记等私人领域,均可以进行合法利用。应当强调的是隐私利用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违背法律和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而利用隐私,为违法行为。如利用自己的人体隐私创作绘画、摄影作品用以自我欣赏和高尚的艺术目的,为正当的利用;如果利用自己的人体隐私制作淫秽作品,跳脱衣舞、演唱中脱去衣服裸露身体,因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的社会风俗,应认为是非法利用隐私。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包括:(1)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资料,传播个人资讯,非法利用个人情报;(2)对于私人活动,禁止他人干涉、追查、跟踪、拍照、摄影,禁止非法搅扰;(3)对于私有领域,如日记、身体、通信禁止偷看和宣扬,对于他人行李、书包禁止非法检查,禁止擅自闯入公民住宅,尤其是卧室,禁止在居所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当发生非法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时,受害人有权寻求司法保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救济其损害。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内容是:一是,公开部分隐私。公开个人隐私,应依权利主体决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传播的范围。这是对隐瞒权的处分。二是,准许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例如准许他人在自己卧室居住,准许他人看自己的日记,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的身体秘密,准许他人了解个人的经历、病历等。三是,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例如准许他人利用个人经历创作文学作品,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进行其他活动,等等。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它类似于肖像使用权的转让、名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对于隐私利用权的转让,应以合同形式为主,口头、书面形式不限,有偿无偿凭双方当事人约定,超出约定范围而使用者,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至于未经权利人承诺同意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在此,应当对肖像、姓名的非法利用的性质作一辨析,在早期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肖像和姓名的非法利用,是包括在隐私权的范围之内的,认作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现代立法中,肖像权、姓名权均作为独立的人格权,为法律专门保护,一般的非法利用肖像、姓名的行为,应为侵害肖像权、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唯非法利用肖像、姓名的行为涉及到隐私内容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如登载他人幼时的病残照片。四、侵害隐私权责任构成侵害隐私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4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1、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无过错不构成此种责任。其主观过错的形式,主要是故意,即预见到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也可以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责任,但不常见,如小说创作中利用素材不当而暴露他人隐私,构成侵害隐私权,即为过失侵权。对于侵害隐私权责任构成的最主要的抗辩事由,是正当行使知情权。构成正当行使知情权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性质。例如为公共利益和社会政治需要、法定敌情权的行使、正当了解自己的出身和婚恋对象的经历,等等,都是阻却违法事由,可以免除民事责任。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信息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这是隐私损害的基本形态。隐私损害的基本形态,是一种事实状态,一般不具有有形损害的客观外在表现状态,在这一点上,与名誉损害的事实有相似之外,即不必表现为实在的损害结果,只要隐私被损害的
本文标题: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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