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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概述第二节中央银行法第三节银行业金融机构法第四节信托法第五节涉外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概述一、金融概述(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意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相联系的一类经济行为。(二)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1.金融体制金融体制是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金融活动的制度和规则的总称。2.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概述(三)经济全球化与金融的安全和效益经济全球化包含金融全球化,而全球化的核心在于自由化。所谓金融自由化是指资金、资本可以在各国之间自由流动,各国货币之间可以自由兑换。但是,实行金融自由化需要具备很高的条件。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概述二、金融法概述(一)中国的金融立法与国际金融规则1.现代金融法以银行法为核心金融法律体系是由关于金融活动和金融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金融四业——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中,最大量的业务活动、对国民经济影响最为基本的是银行业在银行法方面,西方工业化国家是走在前头的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概述2.中国的金融立法(1)《中国人民银行法》(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3)《商业银行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担保法》(7)《证券法》(8)《信托法》(9)《证券投资基金法》(10)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概述3.国际金融规则国际金融规则的目标应当是,在国际经济、金融关系中,维护各国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这是国际上商业银行通用的和先进的管理方法。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概述(二)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1.金融法的概念概括地说,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这个总的概念分解为:(1)中央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对整个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关系;(2)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业及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关系;(3)存款关系;(4)贷款关系;(5)结算关系,包括票据关系;(6)金融信托关系;(7)证券关系;(8)基金关系;(9)期货关系;(10)保险关系;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概述2.金融法的体系构成中央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信用合作社法政策性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期货法票据法货币法外汇法保险法(三)金融法的地位金融法的规范中,一部分调整商业性质的经济关系,一部分调整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概述三、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金融风险,是指资金融通活动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特别是金融机构的资产、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危害极大:第一,导致货币贬值,引发通货膨胀,妨碍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第二,阻碍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第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概述(二)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法律对策1.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法律对经济的发展起着保障和促进作用。由与金融活动、金融管理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组成的金融法体系,是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力保障。2.本国与国际的关系中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逐步扩大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同各国及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概述3.立法与执法的关系(1)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金融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把依法合规经营以保证安全性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2)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加大执法的力度,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追究法律责任。(3)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要依法及时地、公正地处理金融方面的纠纷案件,化解矛盾。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概述4.银行与政府、企业的关系银行与政府、企业的关系重塑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正确处理政府部门与银行的关系金融系统要实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第二节中央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管理金融活动的主管机关,在金融系统中居主导地位第二节中央银行法一、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法是关于中央银行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银行面对几种社会经济关系:一是与中央政府的关系(甚至还有与最高权力机关的关系);二是与同级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如与财政部门、专门金融监管机构等的关系);三是与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系。中央银行法规范的对象是中央银行。一般说来,中央银行充当三种角色: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第二节中央银行法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一)从政企合一到政企分开(二)职责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第二节中央银行法(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节中央银行法(三)组织机构1.总行与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2.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第二节中央银行法三、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一)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任务而制定的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及措施的总称。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什么,有些西方国家曾提出四项: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第二节中央银行法(二)货币政策的决定权我国法律上规定了整套工作流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是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三是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二节中央银行法(三)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手段(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第二节中央银行法(四)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五)正确行使与执行货币政策相关的金融监督管理权BECDA金融监管共享权检查监督建议权检查监督权独立的监督管理权处罚权第二节中央银行法四、中央银行的公共服务(一)要求金融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的相应比例,缴存中央银行。(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再贴现,是指中央银行买进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已贴现过的票据,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而取得中央银行的一笔相应贷款。第二节中央银行法(三)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又称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外汇。(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提供清算服务第二节中央银行法五、人民币(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二)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人民币的发行决定权在中央政府,即国务院。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刷、发行。第二节中央银行法六、违反中央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1、关于货币方面2.关于金融监管方面3.关于贷款、担保等方面(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3.经济赔偿责任第三节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商业银行合资商业银行农城合作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第三节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一、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法概述商业银行法是关于商业银行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业银行面对三种社会经济关系:一是与政府主管当局的关系;二是与存款人、借款人及其他客户的关系;三是银行业同行机构之间的关系。第三节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1.商业银行的定位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现由三部分组成:(1)现有国家四大专业银行(2)重建和新建的一批商业银行(3)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第三节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与农村的合作银行•外商投资的商业银行第三节银行业金融机构法2.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第三节银行业金融机构法(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提供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节银行业金融机构法3.设立条件和程序(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4.组织机构第三节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三)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在“三性”原则中,效益是目标,安全是前提(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目标),流动是条件。商业银行必须获得利润,信贷资金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不断循环。有了安全与流动,才能保证效益。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在“四自”机制中,关键是要落实贷款自主权。只有在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它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是条件,“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是结果。第三节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四)信贷法律制度贷款的基本规则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等。(五)存款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的资本大量来自公众存款。因此,对存款人的保护,成为商业银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第三节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六)结算法律制度1.银行结算概述资金结算,是指单位或个人之间由商品交易、劳务服务等经济往来所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办理结算为商业银行主要业务之一。其基础是结算的客户必须在银行开立账户。2.结算方式和结算工具(1)票据。(2)信用证与信用卡。(3)托收承付。第三节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七)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1.一般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第三节银行业金融机构法2.依法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第一,树立金融风险意识,明确市场风险管理要求。第二,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第三,建立新型的银企关系。第四,为商业银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五,妥善解决长期造成的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不良债权债务第三节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八)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1)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
本文标题: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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