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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1、掌握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和受理;•2、掌握破产管理人;•3、掌握债务人财产;•4、掌握破产费用和公益费用;•5、掌握破产申报•6、掌握债权人会议;•7、指望我破产清算•8、熟悉重整;•9、熟悉和解;•10、了解破产的概念、企业破产法的概念;•11、了解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基本结构框架•破产界限•1、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2、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行为限制•撤销权•3、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无效行为•抵消权•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4、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公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清偿•5、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的组成•6、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决议•债权人委员会•申请•7、重整期间•计划的批准•计划的执行•和解协议的通过及裁定•8、和解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协议的终止•9、破产财产的分配•10、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界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破产界限有两个可选择的原因-----•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提示: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关于“不能清偿”:•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已经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者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特别提示----•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应被宣告破产。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一些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的破产引发失业等社会问题,以稳定经济、稳定社会。•(二)破产申请•1、主体--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1)债务人的申请---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个选择)•目的:使企业法人得以主动通过破产程序解决纠纷,摆脱债务困境,甚至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产经营。•(2)债权人的申请---申请重整、破产清算(两个选择)•目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清算人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法律义务。•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破产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否则无效;•2、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二、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一)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提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二)管理人的职责•---依法执行职务,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具体职责概括:•1、全面接管债务人即破产企业;•2、保管和清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3、对外代表债权人;•4、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目的:避免管理人履行职责不当危及债权人利益):•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3、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库存是企业现存的尚未转移出去的物品。生产企业---产品库存;商业企业---商品库存。营业是经营的业务。库存是实物财产,营业是经济利益。)•5、借款;•6、设定财产担保;•7、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9、放弃权利;•10、担保物的取回。三、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财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一)撤销权•1、---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2、撤销权的行使•1)必须由管理人行使;•2)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超过1年的,债务人即使发生上述行为,也不属于可撤销的行为。•3、给个别债权人的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二)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后取得的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的债权的除外。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于****年7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5间临街房出租给乙公司做商业经营,租期5年,自当年7月5日开始计算租期,每年租金10万元,每年支付一次。当年10月甲、乙双方又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货物,甲公司应付货款20万元。次年7月13日其他债权人申请甲公司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对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及财产进行清理清算。乙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提出以其所欠甲公司****年的租金10万元的债务,与甲公司欠其20万元的货款债务相抵,租赁合同解除,剩余10万元的货款作为债权予以申报。乙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乙公司的要求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五)其他规定•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收回。•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权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五、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了债权即成为破产债权人,因而享有破产债权人的权利(1)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2)提出对债务人重整申请;(3)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一)债权申报的期限•1、债权申报的期限•(1)法定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延展申报期限•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例题:•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年8月18日人民法院做出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裁定,并与同年8月25日予以公告。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为60日,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乙公司为甲公司债权人,享有15万元的债权,因为未收到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的通知,同时也未看到法院的公告,因此在60日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进行了一次分配后,才提出债权申报,乙公司的债权申报是否有效?管理人应否接受其债权申报?••乙公司的债权申报有效,管理人应接受其债权申报,但是乙公司只能参与未分配的剩余破产财产的分配。•《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期限包括法定申报期限和延展申报期限。法定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在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法院确定申报期限为60日,在该60日的申报期内乙公司未申报债权,而是在破产财产进行了一次分配后提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延展申报规定,接受其债权申报,符合规定。但是已分配的破产财产对乙公司不再补充分配,乙公司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破产财产依法按比例进行分配。•2、债权申报的要求•(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4)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6)连带债权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8)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
本文标题:第六章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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