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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主讲:罗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写入宪法修正案、党的十六大报告重申并强调的治国方略。问题讨论:河南发文要求学生到富士康实习不去无毕业证背景:河南省教育厅9月6日下发通知,要求中职高职学校组织、动员学生去深圳富士康顶岗实习,以保证富士康集团正式落户河南、年内批量投产后有充足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学生的基本工资是每月1200元,包吃包住;8小时工作制,加班有加班费。中国每年千万胎盘应该如何处理?背景:本该由产妇处置的胎盘,在产妇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医院进了贩卖者的编织袋。河南通许县查获一起贩卖人体胎盘案,最后只能放了嫌疑人。尽管卫生部规定人体胎盘禁止买卖,不过对倒卖者的处罚尚无法可依。数据显示,2000年-2007年,我国每年的新生儿在1500万-1800之间。30余农民工黄河边杀鸡叩头求河神显灵帮讨薪一群农民工在黄河岸边祭拜河神,想以此讨回被拖欠3年的工钱商报记者王春胜/摄现代法治社会对领导干部的几点要求:把握规律,善于运用法律的思维方法处理各种矛盾,促进社会发展。领导干部应当善于运用法律思维正确处理法与情的矛盾法律的最大要义在于定分止争商鞅:一兔走,百人逐之,非此兔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法治的最大悲哀并不在于恶法,而在于法的边缘化。“法本有情”“法我所欲也,情亦我所欲也,二者得兼”的理想状态作为社会管理者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规定,同时用心体察社会呼声,进而及时推动法律修订完善领导干部应当善于运用法律思维有效降低社会运行成本错误认识:依法办事成本高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之经验总结:法治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法律能够减少重复博弈法律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可靠、稳定和有预期的生活方式“灵活性”领导干部应当善于运用法律思维走出人治社会的困局人治的诱惑:社会资源的调度中心风光无限人治的风险:博弈中心决策压力巨大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话:“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法律制度是保护和解放领导干部的最好工具“剩余权力索取”必然要对应于“剩余责任包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现阶段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状况分析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若干措施一、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基本方略指的是全盘的计划和基本的行动方针及活动方式。党的十五大确定下来的依法治国方略在理论上大体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的论述;二是关于依法治国内涵的论述;三是关于依法治国运作方面的论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的客观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涵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五个基本问题:一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二是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党领导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行为;三是依法治国的依据是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四是依法治国的目的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五是依法治国的实质是确立制度和法律的权威,使之不以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一,依法治国方略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邓小平理论特别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邓小平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只有发扬民主,健全法制,走依法治国之路,我们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两手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就会出现不稳定。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十六字方针坚实基础,理论源泉江泽民:“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扫清障碍,铺平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过去所说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胡锦涛1.胡锦涛再一次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问题。2.在对依法治国的伟大意义的认识上,胡锦涛强调了法治对社会文明的协调发展的重大意义。3.胡锦涛依法治国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而且全面的表述。胡锦涛指出,“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4.胡锦涛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的观点。5.胡锦涛坚持了邓小平从战略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和江泽民强调要通过教育和实践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全国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的素质的观点,而且还提出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法律的研究。6.胡锦涛坚持了要提高立法质量的观点。7.胡锦涛系统而且全面地论证了提高立法质量应注意的问题。(1)立法工作要突出重点(2)坚持以宪法为依据,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3)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4)坚持立法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服务(5)坚持立法民主8.胡锦涛明确提出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问题,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9.胡锦涛全面论述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具体措施。10.胡锦涛论述了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宪法要与时俱进的关系。11.胡锦涛忠实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12.胡锦涛强调法律工作者要树立“为民”思想。13.胡锦涛非常重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问题。总之,胡锦涛的法律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江泽民的法律思想。胡锦涛的法律思想初步描绘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宏伟蓝图。第二,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发展。实施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毫无疑义的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应当顺应时代的要求、形势的发展,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对国家的领导应当主要通过四个方面来实现:一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即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政治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准则,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二是党领导人民遵守并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引导群众依法办事,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三是各级党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向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推荐干部并管理、监督这些干部,保证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这是依法治国的组织保证。四是研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全局性、综合性、倾向性等重大问题,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发展,是一次重要的历史性转变。这种变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就在正确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上。建国以来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大致划分为三个时期:一是从建国初期到“文革”结束近三十年,是主要依靠政策办事时期。二是从“文革”结束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五大召开前,是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时期。三是党的十五大以来进入了主要依靠法律办事的新的发展阶段。第三,依法治国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很强的法律意识。毛主席讲过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各级领导干部肩负着组织、指导、宣传依法治国方略的历史重任法律意识有时也称为法律观念,通常是指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有两个层次:一是感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对法律现象初步的直观感受和心理体验,往往是自发产生的;二是理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对法律现象深入的系统化的理解和认识,如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知识等,需要通过专门的学习、训练才能获得。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自觉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意识,也就是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法律意识:一是“有法可依”的意识。二是“有法必依”的意识。三是“执法必严”的意识。四是“违法必究”的意识。总之,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能否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关键在领导干部;能否建立一支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队伍,关键也在领导干部;能否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有序、健康地运行,关键还在领导干部。实行依法治国,必须要求领导干部从我做起,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惟有如此,才能引导和促进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正所谓:“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另外:明确领导干部也属于国家法律工作者领导干部应树立与人治相对立的现代法治观念。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领导干部应树立依法为国家进行法律服务以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观念。二、现阶段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状况一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增强;二是我国历史上缺少民主法制传统,加上人治的影响根深蒂固,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薄弱,甚至给我们的事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应当引以为戒。明显增强:第一,通过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特别是从“文化大革命”的经历中吸取了沉痛教训,对法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较高的认识。第二,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了解法律、学习法律的主动性、积极性有了较大的提高。第三,在立法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指导工作的自觉性有所增强。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有的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树立得不够牢固,“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仍在起作用。“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内部传阅件),白头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笔头不如口头(领导口头指示)。”第二,有的领导干部还没有养成法律思维方式,严肃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一是由于行政部门的领导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导致在行政执法中超越职权,甚至滥用职权。二是在行政执法中不依法办事,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有误。三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不当或是根本不引用法律。四是执法不严、不及时,削弱了执法力度,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力,不仅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还会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导致大量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影响了国家行政职能的效用,同时也损害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第三,有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欠缺,在经济活动中不按法律、规章办事或草率行事,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我们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由于缺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缺乏最起码的法律常识,以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市场经济的法则、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结果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第四,个别领导干部置法律于不顾,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些领导干部,经不起金钱的诱惑,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大搞吃请受礼、贪污受贿,因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被依法惩办的每年都在增加。三、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若干措施第一,切实加强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依法治国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促使法律意识理性化、系统化。学习法律知识首先要学好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和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论述;其次要努力学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再次,要认真学好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不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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