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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浅析主讲:孔卫东内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法律、法规2餐饮服务企业法律责任2引言•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和利益。食品的安全性是食品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可以说食品安全是餐饮行业的生命线。•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出台了一系列保证食品安全的政策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开始实施。•监管:突出全程环环紧扣•风险监测评估: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安全标准:制定统一食品国标•食品添加剂:严禁擅自添加•强化责任:“重典”治“乱相”食品安全法几大亮点•一大亮点:食品安全法理顺监管体制避免“九龙不治水”•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并且要依法承担责任方面,做了非常重要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很完善的。•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第4条的规定,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还规定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法几大亮点•二大亮点:食品安全法明确要统一制定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之前,关于食品管理有不同的标准,比如有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各个部门都分头制定自己相关的标准;现食品卫生法要求,把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都统一为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几大亮点•三大亮点:食品安全法规定民事赔偿优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现在经常有的食品企业出现了问题,对它可能有多头的处理,有民事的,有行政的,也许还有刑事的,可能承担了行政的或者刑事责任以外,就没有民事赔偿能力了,所以在企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要首先获得满足,这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几大亮点•四大亮点:新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处罚力度大•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本法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一般的民事赔偿之外,还有一个几倍以上价款的赔偿。另外,在处罚幅度上也明确高于其他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首次大修将“最严格”以保“舌尖安全”•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后,时隔五年后面临大修。修订草案保留了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按照风险防范、全过程监管、各方法律责任制、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等四大思路对现有的一些条款做出重要修改。•草案明确要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连用三个“最”作进一步阐释: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食品安全责任修订草案:(一)政府监管再给力明确界定、科学划分职能,防止职能交叉、监管漏洞•农业、卫生、质监、工商、商贸、公安……一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处于九龙治水、分段监管的状态。对此,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食品安全责任修订草案:(二)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地方政府“守土有责”,“让失职、渎职人员受到躲不掉的惩处。”草案还细化并加重了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收受贿赂;(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食品安全责任修订草案:•(三)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倡导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倡导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强调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强调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的合作治理网络。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三方责任•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企业主体负责行业协会企业监管部门主体法律法规主体分解企业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一、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企业主体责任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食品安全制度•《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的一些基本制度和要求,主要有:•(一)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制度:《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二)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必须满足最基本的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仅要符合本条列举的十一项规定,首要的是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对餐饮服务企业自身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餐饮服务企业自身管理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别《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别•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禁止食品加药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或者载有相关内容的进货票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餐饮服务企业进货查验记录规定餐饮服务企业进货查验记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有关的规定。餐饮服务企业进货查验记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餐饮服务企业进货查验记录规定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供货清单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供货清单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查验、索取并留存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供货清单(农贸市场营业执照、供货清单)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餐饮服务企业进货查验记录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贮存规定预包装食品标识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
本文标题:食品安全法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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