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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修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概述一、行政主体:(一)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二)特征(认定标准)1.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3.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即成为当然的行政主体而行政主体除包含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其他组织】“牛刀小试”.以下选项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A.县级人民代表大会B.省人民政府C.市政协D.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1.行政职权(权力角度)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权的具体化。包括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权能:(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制裁权(7)行政强制执行权(8)行政监督权(9)行政司法权2.行政优益权(权力角度)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3.行政职责:从义务角度4.行政权限:权能范围角度,分为纵向行政权限和横向行政权限。二、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从相对性角度予以解释,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以成为相对人)第二节行政机关一、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政府),是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行政权并运用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组织。二、特征:1.行使行政职权2.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决策体制----首长负责制(区别于权力机关和审判机关)4.主动性,不间断性。5.统一性和层级性6.社会性、专业性、服务性。■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督权5.行政裁决权6.行政裁决权(7)行政强制权(8)行政处罚权三、分类:(1)根据权限范围: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政府及其组成部门)(2)根据管理内容:职能性与专业性(3)根据设置依据和存在时间:常设机关与非常设机关(4)根据职能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专门执法机关普通管理机关。(5)根据决策体制:首长制行政机关、委员会制行政机关。(6)根据地域: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属于中央一级政府。◆办公机构(办公厅)◆组成部门只有27个叫部、委、行、署;◆直属机构有18个;◆部委管理国家局为12个(部管局);◆办事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组织结构图1.部委、行署的设立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2.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由国务院自行决定设立。注意!!(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又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管理本辖区内的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其性质、地位和作用可以划分为: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三类。派出机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民族自治地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省级西藏藏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盟旗市级:自治州、盟县级: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必须由本民族人员担任“牛刀小试”●下面不属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的是()A.行政公署B.区公所C.村公所D.公安派出所●下列有关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和行政法主体关系说法错误的是A、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B、行政法主体是行政主体的一种C、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管理中才具有真正的行政主体的地位D、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关于国家行政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B、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主管台湾事物的办事机构C、财政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财政部审核,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D、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下列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哪些A、某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技术检验所B、某区街道办事处C、某市公安局的消防科D、某税务局局长第三节授权行政主体和受委托行政主体一、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概念“行政授权”的两种含义(1)指法律、法规对权力的最初设定;(2)已获得权力的主体把自己的权力转移给其他主体,使后者亦拥有这种权力。◆“《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把行政权授给非行政机关组织体特征:1.接受授权的组织(被授权方)为非国家行政机关。2.接受授权组织行使特定职能。3.授权依据为具体法律而非组织法。(组织法所授之权为固有职权)三、被授权组织的类型内设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行政机构授权示例:1.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行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3.工会、青联、妇联等社会团体4.事业单位、企业组织高等学校、烟草公司、盐业公司、案件1:田勇诉北科大田勇是北科大的一个学生,考试中有违纪的行为,被监考老师抓到,校方作出处分,勒令退学。结果田勇所在系跟学校商议,说田勇平常表现比较不错,能不能再给一次机会,结果田勇继续上学两年,毕业时论文通过,工作地点也已找好,离校时才发现此学生两年前已被赶走了。因此学校不给予毕业证、学位证而引发诉讼。案例2:刘艳文诉北京大学。刘艳文是北京大学电子学系的博士生,学期结束后毕业论文通过,通过后还要将论文拿到北大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最终的投票,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中有一位电子学系的教授,因为跟刘艳文有矛盾,因此跟别的评委讲说这个论文写的不行,结果刘艳文的论文未通过。结果刘艳文未拿到学位证书以及毕业证。最终导致向法院起诉。诉讼结果是北京大学一审败诉,引发了全国性的轰动。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税务所、工商所、派出所对姜明安版教材P143第三节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说明:范围基本重合,只是相对性概念。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协的授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处理消费者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争议。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者私权利组织以行政机关自己的名义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1.委托方是法定行政主体2.受委托方因行政委托的发生而拥有了作出被委托事项的行政职权,但它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该权力。3.行政委托以受委托方接受委托为前提。法定受委托组织或个人必须接受委托。4.受委托方行使委托行政职权后的法律效果归属委托方。常见的被委托组织有:治安联防队、税收代扣代缴人。受委托行政主体示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二、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1.依据不同:2.行为名义和效果归属不同3.承受对象不同4.所创设的主体不同。5.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6.条件和程序的不同行政授权行政委托行为名义被授权方委托方效果归属被授权方委托方对象组织组织或个人创设结果新的行政主体无诉讼地位被授权方为被告委托方为被告条件程序相对严格相对宽松第四节公务员制度人民公仆父母官VS英国女王布什与普京“谁在打伞”国家公务员一、概念:根据《公务员法》: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1.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人员。2.执政党系统的公务员。7.各级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工作人员。(人大)3.政治协商会议系统的公务员(民主党派)。4.审判机关系统的公务员。5.检察系统的公务员。6.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的公务员。(参照管理)二、基本管理制度(一)职位分类、职务和级别职位分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领导职务(10级)级别:非领导职务(8级)(警察、海关、外交有衔级)罗版:P90-95;姜版:P152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1.公务员的权利(8项)《公务员法》第12条2.公务员的义务(9项)《公务员法》第13条1.服从并执行上级命令是公务员的义务;2.公务员有权拒绝执行上级的犯罪命令;3.公务员有权拒绝上级超越(层级、管辖地、时间)职权的命令;4.遇有上级命令违法(不包括犯罪,下同),公务员应立即向命令者提出异议,如果异议不被接受,公务员应继续执行该命令,由此引起的行政责任除公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外均由命令下达者承受;上级命令违法时应当怎么办?5.遇上级紧急命令违法,公务员应立即执行,同时在尽可能快的时间里向上级提出异议,以便上级及时发现并纠正,由此引起的行政责任除公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外均由命令者承受;6.为事后行政责任的准确划分,上级发布命令一般命令应以书面形式下发,除紧急情况和简单命令外,下级应及时对命令内容进行记录。四、公职关系:公务员因担任公职、履行职务而与所属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组织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公职的取得:1.考任:《公务员法》21条:“主任科员以下”①发布招考公告②报名和资格审查③考试④体检⑤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⑥报审批⑦试用与培训等。试用期1年。程序公务员招考流程取得身份程序取得身份(录用)适用范围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录用程序发公告-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试用期限试用期1年,合格者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取得职务(任职)委任制适用于大多数一般的公务员职务选任制适用于立法机关选举(决定)的领导职位聘任制适用于专业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国家秘密的除外兼任职务经批准可在机关外兼职,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禁止性条件: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2.选任: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职务公务员。3.聘任:《公务员法》95-99条第一,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第二,针对专业性较强和辅助性岗位。第三,聘任期限1-5年,可约定1-6个月试用期第三,聘任合同如果该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4.调任:《公务员法》64条: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担任领导职务\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例如:卫留成、王永前、周济。(二)公职的履行1.奖励⑴原则:①精神、物质鼓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②公平合理,奖不施虚③奖励及时,注重实效⑵种类:①嘉奖②记功(一等、二等、三等)③授予荣誉称号⑶程序:①报审②审核③批准并公布④审批机关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表彰2.惩戒:⑴条件:违法乱纪按公务员法给予处分;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于处分⑵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⑶程序:①立案②调查③公布调查结果④提出处理意见⑤审核⑥审批机关批准⑷行政处分机关:任免机关、行政监察机关3.考核:德、能、勤、绩、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政绩考察——一个坑的故事为建高楼挖坑成就市长升迁,坑挖完后成为隐患新任市长因填坑升迁,再任市长种树升迁,一个坑成就三个市长的升迁。”4.培训:一、是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二、是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三、是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四、是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
本文标题: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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