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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警卫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第一节警卫工作的性质我国的警卫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警卫部门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依法采用武装手段保卫警卫对象和警卫目标安全的极其重要的专门警察勤务。警卫工作的性质及警卫部门的职能,是由我国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所决定的。一,警卫工作是我国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中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职权第(七)款对公安机关警卫工作作出的法律规定是:“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一)警卫对象(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的安全与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1,对执政党领袖和国家领导人、重要人物的警卫,事关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正常进行和国家政策执行的连续性;我国公安机关警卫部门目前根据不同的警卫对象,将警卫等级规定为三级:一级警卫的对象: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国家)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及曾担任过上述职务的人员;到我国进行国事访问的外国重要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二级警卫的对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国家)军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我国进行国事访问的比较重要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三级警卫的对象:国家认为应当给予警卫的人员(如一些重要岗位的干部、著名科学家等)。2.不同的警卫规格在警卫用人上,部署安排上、行动的保障上都有不同的要求。(二)对重要目标的警卫,能保障国家机构正常发挥功能,社会生活正常有序地进行,维护国家之间的正常友好的关系。1,重要机关执政党的领导机关;国家机关(人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人民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2,重要单位、重要企事业组织国家重要科学研究单位(如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核工业研究单位);国家重要企业(如核电站、重要的国防工厂、卫星发射基地、黄金冶炼厂、印钞厂……);国家重要事业单位(如电视台、新华通讯社、中央党校……)3,国家重要建设工程和公共设施国家重要建设工程(如三峡工程、青藏铁路建设工程、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国家重要公共设施(如重要桥梁、隧道、陕西北京时间测控中心、人民大会堂、国际机场……)4,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机构驻地各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办事机构;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来华访问的重要外宾下榻的饭店、宾馆……5,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住地、活动和下榻的处所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居住地;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国内外出视察和工作时下榻处所;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公务活动进行和经过的处所和沿途。二,警卫工作是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以保卫警卫对象和警卫目标的安全(一)警卫工作是对敌斗争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与各种治安、责任、自然灾害事故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之一确保警卫对象和警卫目标的安全,在于同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阴谋暗害活动和各种治安、责任、自然灾害事故的危害作斗争,以预防其对警卫对象和警卫目标的安全造成实际的危害。(二)公安警卫工作是在国家和法律赋权下代表国家进行的,具有搞好警卫工作的良好条件公安警卫部门可以依法根据警卫任务的需要,行使国家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如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警卫部队、武警部队,采取诸如设立警戒区、设置障碍物、临时断绝有关道路交通、对警卫现场实行秘密控制和公开管理等强制性措施。三,警卫工作是保卫警卫对象和警卫目标安全的公安专门业务警卫工作必须要讲政治性,但是只凭借政治性是不够的,公安业务工作和专门警卫手段必不可少。(一)从警卫警对象和目标的安全角度看: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保卫等其他公安专门业务都在一定程度上为警卫对象和警卫目标的安全,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重要条件与保障。(二)专门警卫业务和警卫手段,是保证警卫对象和目标安全的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专门警卫业务、专门警卫手段,这些都是其他公安专门业务不可替代的。主要是指:1,统一了解掌握警卫对象的活动情况,围绕警卫对象的活动,开展有计划的系统的调查研究、制定警卫方案,具体布置警卫、部署兵力、警力,落实各项安全警卫措施;2,经常研究势力和敌对分子阴谋暗害活动及治安、责任、自然灾害事故的特点和规律,认真总结工作的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堵漏洞,消除隐患和不安全因素;3,有计划地训练教育警卫人员,不断提高警卫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与技能,以适应警卫任务的需要等。第二节我国警卫工作的特点由于我国的国情和警卫工作的性质所制约和规定,我国公安机关的警卫工作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预防性公安警卫工作是一项预防性的工作,这种预防性主要体现在:(一)预防是由警卫工作的实际内容和根本要求;(二)警卫工作是一项只能做好,不能做坏的严肃、负责、光荣的政治任务,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三)警卫工作的成绩,在于是否切实保卫了警卫对象和警卫目标的安全,而要实现这个工作目标,只有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在先。二,从属性(一)警卫工作主要是围绕警卫对象和警卫目标而展开的,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保证警卫对象和警卫目标的安全,主动为警卫对象的活动创造安全的环境和条件;(二)在特殊必要的情况下,必须主动采取警卫对象能接受的警卫措施;三,战斗性与较量性(一)警卫工作是一项武装警戒保卫任务,必须随时准备以武装的手段和形式粉碎具有武器或凶器的公开和隐蔽的对手的侵袭和暗害活动,保卫警卫对象的绝对安全;(二)警卫任务的极强时间性、严格的周密性、意外情况的突发性,都要求警卫工作必须时刻作好战斗准备,这才能有效执行警卫任务,确保警卫对象的安全;(三)犯罪破坏手段的科技含量增加,恐怖犯罪的增多,要求在执行警卫任务时必须具备更高的科学文化水平,提高智慧素质,了解和掌握警卫工作规律与特点、掌握了解犯罪心理,以期与对手进行必胜的较量。四,协调性与具体性(一)警卫部门内外的工作协调;(二)细致地妥善协调处理好警卫工作中的具体事务与各种关系。第三节警卫工作的任务根据《中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概括地说,公安警卫任务主要是:1,保卫警卫对象的绝对安全;2,保卫重要目标的绝对安全。一,警卫界限警卫界限,是指警卫工作的范围,是确定和实施警卫工作的任务的主要依据之一。(一)警卫界限的内容1,指人,即国家规定哪些人为警卫对象;2,指物,即国家规定哪些机关和场所为警卫目标。各个国家的警卫界限都是根据实际需要和主客观条件确定的。在我国,警卫对象和警卫目标的确定:1,警卫对象通常是指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来访的重要外宾;2,警卫目标通常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及省、直辖市、自治区党政军首脑机关和其他需要警卫的场所。这些目标一经选项定,就很少变动。但是,警卫界限并不是绝对不能改变的。其需要改变的主要情形是1,随着领导职务终身制的逐步废除,在警卫界限不变的情况下,具体的警卫对象仍然会有变动;2,党和国家根据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不同要求加以调整;3,对民主党派的国家领导人,已不再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领导者,要按规定或据情确定、调整警卫界限;4,一些执行特定任务的人员在特定时期应当确定为警卫范围。公安警卫部门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确定和调整的警卫界限开展警卫工作,部署警卫,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警卫范围。二,警卫规格警卫规格是指对不同层次的警卫对象,规定不同的警卫措施和要求。这是公安警卫部门部署和实施警卫工作的主要依据。警卫规格是根据警卫对象的地位、作用和影响来确定的。大体分为三种规格:1,全面部署并实施警卫工作,严密布置住地、现场和路线警卫;2,布置住地警卫,酌情布置现场警卫,一般不布置路线警卫;3,除配备专职的随身警卫人员外,一般不再布置住地和现场警卫。坚持警卫规格应当注意:1,严格按照警卫规格部署和实施警卫工作,不得任意提高和降低警卫对象的警卫规格;2,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有关领导批准后可以采取超过警卫规格的特殊警卫措施,这不应视为是提高了警卫规格;若警卫对象在一些情况下要求降低自己的警卫规格,应当在保证他们的安全的前提下尊重其意见,尽量采取变通方法开展警卫工作。三,警卫工作的任务警卫工作的任务就是按照国家批准的警卫界限和警卫规格,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依靠各种力量,采取各种有效手段,保卫警卫对象和警卫目标的安全。(一)保卫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安全1、党的领导人:中央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2,国家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上述警卫范围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安机关要配备专职警卫干部负责他们的安全工作。对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公安警卫部门应当严密布置其住地、现场和路线警卫。对党和国家的其他领导人,则应当根据规定布置或不布置住地、现场警卫,一般不布置路线警卫。对警卫范围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国访问,公安警卫部门必须首先要做好安全工作。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出访,由有关部门组成安全工作小组,统一部署出访安全工作,并派出先遣组和必要的警卫干部担任随卫工作;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一般只派随身警卫,如出访的国家和地区情况复杂,也可增派警卫人员。(二)保卫来华访问的重要外宾重要外宾一般是指:外国国家元首(总统、主席、国王)、副元首;外国政府首脑(总理、首相、主席)、副首脑;议长、副议长;外国兄弟政党的领袖;按上述规格接待的其他外宾。重要外宾警卫工作中要注意的问题:1,对来访的重要外宾,公安警卫部门应派出警卫干部负责其来访期间的警卫工作。对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执政的兄弟党领袖和按这一规格接待的重要外宾的警卫工作,由公安部警卫部门抽调一定数量的警卫人员组成专门的警卫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并为主宾配备卫士长,布置住地、现场和路线警卫;2,对其他重要外宾,配备专职警卫干部,布置住地警卫,视情布置现场和路线警卫;3,对秘密来访的重要外宾,除做好他们的安全警卫工作外,要特别注意保密工作,防止暴露他们的身份和访华的目的。4,对外国政府代表、议会代表团、国际重要知名人士、驻我国外交使团的集体活动,应当配备专职的警卫干部随卫。(三)保卫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军首脑机关和重要部门的安全;(四)保卫大型重要活动的安全大型重要活动,是指重要会议、重大集会和在我国举行的重要国际性会议。对中央和省直机关、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重要会议、重大集会和在我国举行的重要的国际性会议,由公安机关组成专门的警卫机构,在大会领导班子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布置警卫工作,维持会场内外秩序,做好住地安全保卫工作,保证与会人员和参与集会的人员的安全,保证会议和集会顺利进行。第四节警卫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一,警卫工作的地位是公安机关直接承担的保卫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安全,保卫我国重要的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以保障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能顺利进行的重要警务活动;是公安机关保卫我国的设施和目标,保障社会正常的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建设成果的重要警务活动;是公安机关保障我国国际交往,增进友谊,为我国的和平外交政策的实施而进行的重要警务活动;是公安机关为保障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重要警务活动。二,警卫工作的作用(一)警卫工作是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重要手段1,通过保卫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安全来保障党的政策的延续,保障国家政局的稳定;警卫工作是保证党和国家领导人顺利实施领导的一项重要条件;警卫工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领导活动服务的好坏,是检验警卫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和尺度.2,通过与阴谋实施暗害和破坏活动的敌对分子的有效的斗争,防止敌对国家对我国进行政治颠覆;3,通过保卫重要的国家机关的重要的机构,以保障其能顺利的履行职能,实施管理,处理党务政务,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本文标题:第二章 警卫工作的性质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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