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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工具”(tool)的涵义与IEC335第1部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手提产品”(hand-heldproduct)的涵义与IEC335第1部中“hand-heldappliance”的涵义相同;“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exposedconductivepart)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E)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地”(earth)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E)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安全活门”(safetyshutter)的涵义与BS1363第2部中“shutter”的涵义相同;“拖板”(extensionunit)指在设计上是用以将电源插座接驳至数件电气产品的器件,该器件并由以下部分组成─(a)拟接驳至电源插座的插头;(b)一个或多于一个插座的组合,该组合可供一个或多于一个电气产品的插头插入;及(c)将(a)段所述的插头与(b)段所述的一个或多于一个的插座接驳的软电线;“供应商”(supplier)指供应电气产品的人;“订明产品”(prescribedproduct)指于附表2第2栏指明的电气产品;“香港认可处”(HKAS)的涵义与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经不时修订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计划002)中该词的涵义相同;(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香港认可处的执行人员”(HKASExecutive)的涵义与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经不时修订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计划002)中该词的涵义相同;(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HOKLAS)的涵义与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经不时修订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计划002)中该词的涵义相同,而该计划的宗旨亦与经不时修订的该规例中所述宗旨相同;(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执行人员”(HOKLASExecutive)的涵义与工业署署长代政府所监理的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实验所认可规例》(认可计划002第4版)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恒温器”(thermostat)的涵义与IEC335第1部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旅行适配接头”(traveladaptor)指在设计上并不是用作连接香港的电源插座的适配接头,而是用作使插头接驳至香港以外地方的电源插座的;“核证团体”(certificationbody)指核证电气产品安全的团体;“第I类产品”(classIproduct)的涵义与IEC335第1部中“classIappliance”的涵义相同;“第II类产品”(classIIproduct)的涵义与IEC335第1部中的“classIIappliance”的涵义相同;“接地”(earthing)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E)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certificateofsafetycompliance)指根据第III部发出的证明书;“符合标准声明”(declarationofconformity)指电气产品制造商发出的陈述书,声称在其单独负责下,他所制造的产品是符合标准的;“产品”(product)指电气产品;“国家核证团体”(NationalCertificationBody)指在CB体系下就电气产品营办国家核证或批准计划的团体;“软电线”(flexiblecord)的涵义与IEC50中“cord”的涵义相同;“软电缆”(flexiblecable)的涵义与IEC50中该词的涵义相同;“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指国际电工委员会关于电力器具安全标准符合规格测试的组织;“插座”(socket)指电缆接头以外的可与插头连接的器件,其作用是将连系着该插头的电气产品接驳至电路,不论接驳是否需使用开关掣;“测试报告”(testreport)指展示任何电气产品按标准进行测试后的测试结果的文件;“插头”(plug)指电缆接头或器具联接器以外的可与插座连接的器件,该器件在设计上是用作将电气产品接驳至插座,并藉着软电缆或软电线而与电气产品相连系;“照明器”(luminaire)的涵义与IEC598第1部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电路”(circuit)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E)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电路的接地故障电流”(earthfaultcurrent)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E)第2条中的该词的涵义相同;“电路保护导体”(circuitprotectiveconductor)指将任何器具的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接驳至总接地终端的保护导体;“过热断路器”(thermalcut-out)的涵义与IEC335第1部中“thermalcut-out”的涵义相同;“电缆接头”(cableconnector)指在设计上是用以接合软电缆或软电线的器件,接合的方式使该等软电缆或软电线可在无须使用工具的情况下予以接合和分开;“认可核证团体”(recognizedcertificationbody)指经署长认可为有资格就电气产品发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团体;“认可制造商”(recognizedmanufacturer)指经署长认可为有资格就其制造的电气产品发出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电气产品制造商;“滚带”(braid)的涵义与IEC50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箔导体”(tinselconductor)的涵义与IEC50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熔断连杆”(fuse-link)的涵义与IEC291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熔断器”(fuse)的涵义与IEC291中该词的涵义相同;“适用的安全规格”(applicablesafetyrequirements)就任何电气产品而言,指凭借第4、5及6条而适用于该电气产品的规格;(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适配接头”(adaptor)指任何可与插座连接的器件,在设计上该器件是用以─(a)令尺寸或构造异于插座的有脚插头或采用其他通电方式的插头能够与插座连接;(b)令多于一个插头能够与同一插座连接;或(c)作(a)及(b)段所述两个用途;“审定”(accreditation)指由任何审定团体作出的正式认可或在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下获得的正式认可,认可某组织有资格对属电气及电子产品类别的电气产品进行测试或特定种类的测试;“审定团体”(accreditationbody)指任何执行和实施某个审定制度、给予审定并已与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执行人员或香港认可处的执行人员订立互相认可的协议的团体;(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标准”(standard)指署长所接受的─(a)英国标准协会所公布的英国标准;(b)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所公布的欧洲标准;(c)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公布的国际标准;或(d)任何其他标准;“器具联接器”(appliancecoupler)指在设计上是用以将软电缆或软电线与电气产品接驳的器件,该器件并由以下部分组成─(a)一个属软电缆或软电线的组成部分或拟连系软电缆或软电线的接头;及(b)一个嵌于、附于或拟附于电气产品的接口;“导体”(conductor)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E)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总接地终端”(mainearthingterminal)的涵义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E)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额定电流值”(ratedcurrent)指制造商为产品设定的电流值;“额定电压”(ratedvoltage)指制造商为产品设定的电压;“额定频率”(ratedfrequency)指制造商为产品设定的频率;“证明书”(certificate)指核证任何电气产品测试结果的文件;“BS”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英国标准协会所公布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英国标准规格;“CB测试证明书”(CBTestCertificate)指证明某电气产品的样本已予测试和被裁断符合获接受在CB体系中使用的标准以及该产品已按照该标准予以测试的文件;“CB体系”(CBScheme)指由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营办的对电力器具安全标准测试结果给予以认可的体系;“EN”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所公布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欧洲标准;“IEC”指国际电工委员会,而当IEC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则指国际电工委员会所出版的附有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的国际标准刊物;“ISO”指国际标准化组织,而当ISO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则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出版的附有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的国际标准刊物。(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2)在本规例中─(a)凡提述某项标准,该项提述即提述于本规例的制定日期时有效的标准;及(b)凡提述的某项标准,是透过提述另一项标准来指明某项规定,则后述的提述须解释为提述于本规例的制定日期时有效的该另一标准。1)本规例适用于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电气产品─(a)在设计上是供家庭使用的;及(b)是在香港供应的。(2)本规例不适用于以下电气产品─(a)经香港转运或过境的电气产品;(b)在香港制造供出口的电气产品;(c)供应作翻新的电气产品;(d)作为废料而供应的电气产品;(e)旅行适配接头;或(f)根据在香港订立的售卖协议而在香港以外地方供应的电气产品。(3)如供应某电气产品是属于对任何处所的处置的一部分,或是与该处所的处置相关的,本规例不适用于该产品;但如该处置是在首次占用该处所前作出的首次处置,则本规例适用于该产品。(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4)在本条中,“处置”(disposition)包括售出、租出、许可占用和准许占用。(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第II部安全规格所有电气产品均须符合在附表1指明的电气产品的基本安全规格在附表2第2栏指明的所有订明产品除须符合在附表1指明的电气产品的基本安全规格外,尚须符合附表2中相对第2栏的第3栏所指明的特定安全规格。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所有电气产品均须属第I类产品或第II类产品。(2)第(1)款所提述的电气产品不包括并不是从电源插座获得电力供应的附件及照明装置。(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供应─(a)在设计上是在不低于200伏特交流电单相供电电压的情况下操作的电气产品;(b)在设计上是在最高额定电流值不超过15安培的情况下操作的电气产品;及(c)在设计上是藉软电线及插头将该电气产品接驳至插座的电气产品,而该电气产品在设计上是可无须使用电缆接头而直接如此接驳的,除非该电气产品装有符合适用的安全规格的具正确额定值的插头。(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4)第(3)款不适用于符合以下说明的电气产品─(a)装有具正确额定值并符合IEC884-1(供家用或相类用途的插头和插座标准)的插头(“IEC884-1插头”);及(b)装有适配接头,而该适配接头─(i)于香港接驳至电源插座时,提供相等于符合适用的安全规格的插头的安全水平;(2000年第77号法律公告)(ii)将插头围封;及(iii)只有使用工具才可除下。(5)就第I类产品而言,第(4)款所指的相等安全水平是规定装设于电气产品的IEC884-1插头须有接点,以便当装设于该款所提述的适配接头时,能维持从电气产品的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流向固定电力装置的电路保护导体的任何接地故障电流的通路。(6)就在设计上是从电源插座获供应电力而无须通过软电线接驳的任何电气产品而言,插脚的构造和尺寸须符合BS546或BS1363第1部。(7)就在设计上是从符合BS3535第1部的须刨供电装置获供应电力而无须通过软电线接驳的电气产品而言,插脚的构造和尺寸须符合BS4573或EN50075。(8)在设计上是只供在低于200伏特交流电单相供电电压的情况下使用的电气产品,须有附表3所指明的警告标签。第III部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1)除非电气产品已获发安全规格证明书,而该电气产品亦符合适用的安全规格,否
本文标题:香港406G电气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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