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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vellsLLP香港上市的基本要求、程序和常见的中国法律问题刘博海律师2008年4月26日2大纲第一部份:香港上市的基本要求及程序第二部份:常见的中国法律问题第三部份:经验分享3第一部份香港上市的基本要求及程序4上市的优点筹集资金机会扩大股东基础及令公司的股票能有较高的流通量提高公司的地位及知名度,赢取顾客及供应商的信赖有助获取比较有利的信贷条款向职工授予购股权作为奖励,增加职工的归属感5以香港为上市地的优点通往中国内地的门槛从策略上来看,香港地处高增长地区,与亚洲其他地区的贸易及业务往来频繁。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业界精英云集,香港交易所曾为不少亚洲及跨国公司提供集资机会。6以香港为上市地的优点(续)把握中国内地经济增长的机遇香港为发行人提供一个理想的交易平台,藉此进军飞跃发展的内地市场。再者,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及北京将主办2008年奥运会,大小企业均可借着中国经济起飞而获得不少机遇。7以香港为上市地的优点(续)本土市场理论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香港是有意寻求在海外国际市场上市的内地企业的首选市场。一些在香港及另一主要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其绝大部分的成交在香港市场进行,更加可以突显出「本土市场」理论的重要性。8以香港为上市地的优点(续)健全的法律体制香港的法律体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法制妥善而健全,为筹集资金的公司提供稳妥而具吸引力的基础,也能维持投资者的信心。《国际会计准则》除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外,在个别情况下,香港交易所亦会接纳新申请人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其他会计准则。9以香港为上市地的优点(续)完善的监管架构《上市规则》力求符合国际标准,对上市发行人要求高水平的披露规定。香港交易所对企业管治的要求严格,确保投资者能够从发行人获取适时及具透明度的资料,从而评价公司的状况及前景。资金及资讯自由流动在香港,资金流动不受限制、提供多项税务优惠﹑货币可自由兑换及证券可自由转让,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具吸引力的市场。10以香港为上市地的优点(续)先进的结算及交收设施香港一直以拥有健全可靠的证券及银行业著称,配以先进完善的交易﹑结算及交收设施作为后盾。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美元结算系统,使本地金融机构能在亚洲时区即时以港元结算美元交易,而毋须等候十二个小时后在纽约时区进行结算,有助减少因结算港元及美元的时差问题而产生的汇兑风险。(资料来源:香港交易所)11主板或创业板主板为符合盈利或其他财务要求的公司而设。在主板上市的公司的行业分类由综合企业﹑银行以至公用事业及地产公司不等。创业板为具有增长潜力但缺乏营业记录的公司而设,涵盖各行各业。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企业管治要求严格,故深受公司及投资者欢迎。12上市的考虑因素公司申请上市的理据为何?举例来说,其股东是否希望将其于公司的部份投资变现,又或公司是否希望寻求资金作业务发展之用?上市是否切合公司的整体策略?公司及管理层是否注意到上市所需的时间和成本?13上市的考虑因素(续)股东是否准备好接受某程度上失去公司的控制权(某些交易或需经由公司的独立股东事先批准)?公司管理层是否准备好接受对上市公司严谨的持续责任要求以及接受公众人士的详细审查?董事是否知悉董事会任何人事变动也可能影响公司的股价及投资者的信心?14上市的考虑因素(续)公司管理层是否愿意花时间与投资者及研究分析员会晤及沟通?管理层能否平衡公司的短期表现(如尽量提高股东价值)与较长远的企业策略?董事是否知悉公司上市后其诚信责任及买卖股票的限制?(资料来源:香港交易所)15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证券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受到严格规管,旨在维持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载列如下:申请人适合上市;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从而对发行人作出全面的评估;16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续)上市发行人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各项资料,而可合理地相信会对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将予平均传布的任何资料,尤其须即时公开;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的利益行事(尤其公众人士只属少数股东时)。17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可接受的司法地区香港交易所一般接纳下列其中一个司法地区注册成立的上市实体: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其他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的司法地区(见香港交易所及香港证监会于2007年3月7日刊登的联合新闻稿及政策声明)18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续)会计准则主板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如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新申请人,在若干情况下,香港交易所可接纳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创业板创业板新申请人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可获接纳。19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续)是否适合上市海外发行人有关针对海外发行人的附加上市规定﹑修订或豁免,请参阅:1.《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有关股本证券(海外发行人)2.《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四章有关股本证券(海外发行人)必须是香港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份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20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H股公司)针对中国发行的股份可在不同市场买卖,以及中国法律制度并非以普通法为基础等情况,香港交易所在《上市规则》内引入若干附加规定,并修订及豁免若干《上市规则》条文。请参阅:1.《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2.《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五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21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续)财务规定创业板新申请人毋须符合任何溢利或财务准则规定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1.溢利测试(P)2.市值/收入测试(MR)3.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MRC)22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续)•股东应占溢利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市值/收入测试溢利测试上市时至少2亿港元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溢利至少2,000万港元,及前两年累计溢利至少3,000万港元)上市时至少40亿港元上市时至少20亿港元──•市值23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续)•收入溢利测试市值/收入测试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现金流量──前三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注:香港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溢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规定。2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续)营业纪录及管理层主板新申请人须在大致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这实际指该公司:•在至少前三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及•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豁免: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香港交易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1.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25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续)1.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或2.上一个财政年度的会计师报告内的资产负债表显示上一个财政年度期间的资产总值不少于5亿港元;或3.上市时预计市值不少于5亿港元。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在紧接其呈交上市申请的日期之前,在大致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若新申请人符合(但不限于)下述条件,此规定可减至12个月:创业板营业纪录及管理层26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续)主板无此规定。实际上,发行人须拥有核心业务。创业板发行人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积极专注于一项主营业务。不过也可经营与主业相关的周边活动。主营业务27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续)最低市值主板新申请人预期上市时的市值须至少为2亿港元。创业板新申请人预期上市时的市值须至少为:1.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实际上不得少于4,600万港元;或2.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纪录」,则不得少于5亿港元。28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续)公众持股的市值主板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创业板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1.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纪录」,则不得少于1.5亿港元。2.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则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或29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续)公众持股量及股东分布主板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香港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30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续)通过下述测试而合资格上市的发行人:1.溢利测试或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300名股东2.市值/收入测试:1,000名股东注: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31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续)公众持股量及股东分布创业板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无论在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最低限度要达3,000万港元)。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公众持股量必须为下述两个百分比中的较高者:1.由公众持有的证券达到市值10亿港元(在上市时决定)所需的百分比;2.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0%。股份分布1.如发行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100名股东2.如发行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纪录」:300名股东,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股东合计的持股量分别不得超过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32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续)招股机制主板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主板上市规则》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关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创业板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香港交易所上市。33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续)招股价主板《主板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创业板《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如创业板新申请人只有12个月「活跃业务纪录」,则其招股价不得低于1.00港元。34参与上市的中介机构及监管机构保荐人包销商申报会计师香港律师顾问(上市申请人及保荐人各自委任)中国法律顾问美国及其他境外法律顾问(如百慕达﹑开曼群岛等)中介机构35参与上市的中介机构及监管机构(续)房产估值师公司内部监控顾问公司收款银行股票过户处印刷商公关公司其他36参与上市的中介机构及监管机构(续)监管机构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上市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中国证监会37上市方式发售
本文标题:香港上市的基本要求程序和常见的中国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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