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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貨品供應合約貨品供應合約貨品供應合約貨品供應合約報告書報告書報告書報告書這份報告書可於互聯網㆖查閱,網址是︰。2002年年年年2月月月月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1980年1月成立。法改會負責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轉交的有關改革香港法律的論題。法改會現時的成員如㆘:梁愛詩女士,太平紳士,律政司司長(主席)李國能先生,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嚴元浩先生,SBS,太平紳士,法律草擬專員包致金先生,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史達偉先生何美歡女士周永健先生胡漢清資深大律師范耀鈞教授,太平紳士梁劉柔芬議員,SBS,太平紳士諸諸諸諸立力先生賴福明醫生,太平紳士鄺志堅先生法改會的秘書是施道嘉先生,辦事處㆞址為: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大廈20樓電話:25280472傳真:28652902電郵:hklrc@hkreform.gcn.gov.hk網址︰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報告書報告書報告書貨品供應合約貨品供應合約貨品供應合約貨品供應合約目錄目錄目錄目錄章章章章頁頁頁頁貨品供應研究小組委員會主席致謝辭貨品供應研究小組委員會主席致謝辭貨品供應研究小組委員會主席致謝辭貨品供應研究小組委員會主席致謝辭導言導言導言導言1研究範圍2諮詢過程2本報告書的結構3鳴謝4第第第第1章章章章規管貨品售賣合約和貨品供應合約㆗隱含條款的規管貨品售賣合約和貨品供應合約㆗隱含條款的規管貨品售賣合約和貨品供應合約㆗隱含條款的規管貨品售賣合約和貨品供應合約㆗隱含條款的現有法定條文現有法定條文現有法定條文現有法定條文,及另行制定法例的需要,及另行制定法例的需要,及另行制定法例的需要,及另行制定法例的需要5概覽5規管貨品售賣合約和貨品供應合約㆗隱含條款的現有法定條文5為貨品供應㆗的隱含條款另行立法的需要6第第第第2章章章章何謂貨品供應合約?何謂貨品供應合約?何謂貨品供應合約?何謂貨品供應合約?12概覽12引言12貨品產權轉讓合約14貨品租用合約22租購協議24甚麼是“貨品”?33電腦軟件34第第第第3章章章章將於建議的法例㆗列明的隱含條款將於建議的法例㆗列明的隱含條款將於建議的法例㆗列明的隱含條款將於建議的法例㆗列明的隱含條款————————關於所有關於所有關於所有關於所有權等的隱含條款權等的隱含條款權等的隱含條款權等的隱含條款40概覽40在第26章㆘關乎所有權的責任承擔40ii貨品產權轉讓合約42租用合約52租購協議56第第第第4章章章章將於建議的法例㆗列明的隱含條款將於建議的法例㆗列明的隱含條款將於建議的法例㆗列明的隱含條款將於建議的法例㆗列明的隱含條款————————與貨品說明與貨品說明與貨品說明與貨品說明相符相符相符相符65概覽65第26章所規定的與貨品說明相符65貨品產權轉讓合約66租用合約69租購協議72第第第第5章章章章將於建議的法例㆗列明的隱含條款將於建議的法例㆗列明的隱含條款將於建議的法例㆗列明的隱含條款將於建議的法例㆗列明的隱含條款————————關於品質或關於品質或關於品質或關於品質或適用性的隱含條款適用性的隱含條款適用性的隱含條款適用性的隱含條款77概覽77在第26章㆘關乎品質或適用性的隱含責任承擔78貨品產權轉讓合約80租用合約102租購協議111第第第第6章章章章將於建議的法例㆗列明的隱含條款將於建議的法例㆗列明的隱含條款將於建議的法例㆗列明的隱含條款將於建議的法例㆗列明的隱含條款————————憑樣本供應憑樣本供應憑樣本供應憑樣本供應貨品貨品貨品貨品119概覽119第26章所指的與樣本相符119貨品產權轉讓合約120租用合約125租購協議127第第第第7章章章章違反隱含條款的補救違反隱含條款的補救違反隱含條款的補救違反隱含條款的補救130概覽130在香港違反貨品售賣合約的隱含條款的補救130澳大利亞133新西蘭135英格蘭及威爾斯140結論143第第第第8章章章章法律責任的卸除法律責任的卸除法律責任的卸除法律責任的卸除162概覽162卸除在貨品售賣合約及其他貨品供應合約㆗的法律責任:香港的情況162iii澳大利亞166新西蘭167英格蘭及威爾斯168結論170第第第第9章章章章關於貨品售賣合約的雜項修訂關於貨品售賣合約的雜項修訂關於貨品售賣合約的雜項修訂關於貨品售賣合約的雜項修訂175概覽175售賣整批貨品的其㆗部分175拒絕接收部分貨品的權利204“自己沒有的東西不能給予別㆟”規則的法定例外情況:在公開市場作出的售賣212交付數量錯誤的補救218接受貨品223將整批貨品與樣本作比較的合理機會225結尾的意見226第第第第10章章章章各項建議總覽各項建議總覽各項建議總覽各項建議總覽228附件附件附件附件1回應《諮詢文件》的個㆟及團體名單239附件附件附件附件2本報告書㆗經常提述的法例的簡稱240附件附件附件附件3在貨品售賣及供應合約㆗的法定隱含條款對照表241附件附件附件附件4(1)關於租用貨品投訴的統計數字242(2)關於租購貨品投訴的統計數字243(3)關於工作暨物料合約投訴的統計數字244附件附件附件附件5關於電腦軟件投訴的統計數字245iv貨品供應研究小組委員會主席致謝辭小組委員會的工作獲得不少個㆟及機構鼎力提供協助,我們特此向他們表示謝意,並在本報告書的其他篇幅㆗就他們所提供的協助作出了肯定和鳴謝。本㆟謹此代表小組委員會各成員向小組委員會秘書梁東華先生致以萬㆓分感激。梁東華先生繼不幸身故的馮岑婉貞女士接任小組委員會秘書㆒職,並以同樣卓越的能力完成了她所展開的工作。小組委員會的兩名成員資深大律師霍兆剛先生及張達明教授,在塑造本報告書方面擔當了舉足輕重的角色,本㆟欲借此㆒隅感謝他們。我對他們特別加以表揚,並無損於小組委員會其他成員所作出的貢獻。事實㆖,我深信其他成員對霍兆剛大律師及張達明教授所作出的特殊貢獻,亦抱有與我相同的看法。包致金大法官終審法院常任法官1導言1.法律改革委員會於1990年2月發表了《售賣貨品及提供服務法例研究報告書》1。基於該報告書㆗的建議,當局在1994年制定了㆔條法例,它們分別是《1994年貨品售賣(修訂)條例》2、《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及《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2.《1994年貨品售賣(修訂)條例》修訂了《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主要的修訂包括加入“可商售品質”這個詞語的定義,並澄清買方在未獲合理機會檢驗貨品的情況㆘,有權拒收有缺點的貨品,即使該等貨品已轉售予他㆟亦然。《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授權法庭就被裁定為不合情理的貨品售賣合約或服務提供合約向消費者提供濟助。3.《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使服務提供合約受限於某些法定隱含條款。該條例將服務提供合約界定為有㆟同意作出㆒項服務的合約,不論是否同時有貨品根據該合約而須–(i)移轉或將予移轉;或(ii)藉出租而託交或將予託交,亦不論就作出服務而須付出的代價的性質為何。34.這項定義的效力是使服務提供合約的“服務”這㆒環節被納入第457章的規管範圍內,而不論有關服務的提供是否附有任何供應“貨品”的環節。第457章所指的隱含條款(關乎謹慎及技術、履行時間和代價)只適用於該等合約㆗“服務”這㆒環節。第26章並不適用於該等合約㆗“貨品”(如有的話)這㆒環節,因為該條例只涵蓋在售賣合約㆘售出的貨品。換言之,如供應某些貨品只是㆒項服務提供合約的部分內容,則並無任何法定隱含條款涵蓋該合約㆗“貨品”的環節。5.除了售賣合約和㆖述附帶貨品供應的服務提供合約外,還有其他種類的貨品供應合約會令致貨品的產權或管有權轉移。事實㆖,貨品供應(售賣除外)合約的種類五花八門,例如以物相易合約、租用合約、租購協議等。然而,只有售賣合約根據第26章隱含貨品供應者的某些責任承擔,其他種類的貨品供應合約並不隱含該等責任承擔。所以,工作暨物料1(論題㆓十㆒)。21994年第85號條例。3見第457章第3條。2合約、以物相易合約、租用合約、租購協議等不附有任何法定的隱含責任承擔。這些合約均由普通法規管。雖然學者和法庭都支持貨品供應(售賣除外)合約應該隱含該等法律義務,但是我們在㆘列各章㆗會發現法律在這方面仍然有不少不可忽略的空白之處。研究範圍6.律政司司長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應當檢討規管貨品供應合約的法律,因此將該論題交予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研究範圍如㆘:“檢討規管貨品供應合約的法律“檢討規管貨品供應合約的法律“檢討規管貨品供應合約的法律“檢討規管貨品供應合約的法律,並考慮所需作出的改,並考慮所需作出的改,並考慮所需作出的改,並考慮所需作出的改革革革革。”。”。”。”7.法律改革委員會於1998年6月4日委出㆒個小組委員會來研究有關法律的現況和作出建議。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如㆘:包致金大法官(主席)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介明先生消費者委員會副總幹事陸仿真先生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梅利達先生牛奶公司集團法律事務經理張達明先生香港大學法律專業學院助理教授黃冠文先生趙㆝岳、鍾子良律師事務所顧問律師潘仲賢先生香港㆖海匯豐銀行市務拓展及策劃高級經理霍兆剛先生資深大律師PaulKent先生香港理工大學建築及房㆞產學系助理教授梁東華先生小組委員會秘書諮詢過程8.貨品供應研究小組委員會在2000年12月發表了《貨品供應合約諮詢文件》(㆘稱“《諮詢文件》”)以諮詢各界的意見,諮詢期於2001年2月28日結束。期間小組委員會收到由附件1的名單㆖所列的個㆟及團體作出的回應,我們謹此向於所有回應了《諮詢文件》的個㆟及團體致謝。9.有對《諮詢文件》作出評論的個㆟及團體,㆒般都對這份文件有不錯的評價。舉例說,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對《諮詢3文件》㆗所提建議的概括要旨表示支持,只是對個別建議有㆒點意見。法國工商總會(TheFrenchChamberofCommerceandIndustryinHongKong)及消費者委員會均歡迎擴大消費者法定保障的建議。10.英國特許採購學會(TheCharteredInstituteofPurchasingandSupply)–香港分會相信該《諮詢文件》㆗的建議可改良《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而香港㆗華廠商聯合會認為大部分㆖述建議均有助於填補現行法律的空白之處,並可透過提高法例的合理和清晰程度來改善營商環境。11.然而,不少回應者對《諮詢文件》㆗的各項建議及論題確實有㆒些具體的意見及評論。我們會在以㆘各章㆗,對這些意見及評論㆒㆒加以考慮。本報告書的結構12.我們慎重考慮了《諮詢文件》㆗的初步建議和就該文件而接獲的回應後,寫成了這份報告書。本報告書的第1章至第8章所關乎的主要是售賣以外的貨品供應合約,尤其是該等合約所隱含的條款。貨品供應合約可以隱含多種條款,但在這幾章裏,我們只討論供應者就所供應的貨品而須負㆖的隱含法律義務。我們會檢討香港在貨品供應方面的現行法律,然後考慮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情況,以研究可以怎樣改善香港在貨品供應方面的法律。13.在第1章裏,我們討論規管貨品售賣合約㆗隱含條款的現有條文,並探討為其他種類的貨品供應另行制定法例(㆘稱“建議的法例”)的需要。在第2章裏,我們解釋“貨品供應合約”㆒詞的含義。到了第3章至第6章,我們討論將會寫進建議的法例裏的隱含條款,即關於所有權、與貨品說明相符、品質和適用性的隱含條款,以及與樣本相符的隱含條款。我們繼而在第7章裏討論當供應貨品的㆒方違反建議的法例所訂的法定隱含條款時,另㆒方具有的各種補救。在第8章裏,我們討論法律責任的卸除和對卸除法律責任的管制。14.在第9章裏,我們討論關於貨品售賣合約的多項事宜,包括構成整批貨品其㆗部分的貨品的售賣、拒絕接收部分貨品的權利、公開市場規則、交付數量有錯誤時的補救、貨品的接納以及將整批貨品與樣本作比較的合理機會。其他司法管轄區在這些事宜㆖的有關條文,會引發㆖述的討論。15.我們在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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