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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为干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讲人:莎莉呼伦贝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艾滋病防治的三个主要变化•从卫生部门单打独斗,到政府牵头,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从政策开发,到政策落实•从小范围试点,到大规模推广控制艾滋病流行依靠法律/政策依靠科学技术依靠人群群众第一节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四、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续)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续)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送审稿)第二十一条卫生、人口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工商、广电、质检部门应当共同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传播。提供住宿和营业性娱乐服务的公共场所、流动人口集中的场所其主管部门、单位和经营者应当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或者在适当场所摆放安全套。第二节规划、政策与指南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由卫生部、国家计委、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制定,国务院下发。国发[1998]38号。工作目标:(二)全民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减少重点人群(吸毒者、卖淫嫖娼者等)中的相关危险行为。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和组织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必备有关的宣传资料。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续)行动措施:(三)加强宣传,增进群众防病意识。要针对不同人群采取经常性和突击性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深入开展对一般人群、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疏导为主。在广泛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基本预防知识的同时,进行健康积极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念和性道德、性健康教育,把预防的方法教给群众,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对高危人群要加强禁毒禁娼等法制教育,促使其改变不良行为。要积极推广使用避孕套,宣传共用注射器的危害。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2001~2005“行动计划”由卫生部等30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由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5月25日下发。国办发[2001]40号。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目前正在修订2006~2010“行动计划”,新的计划这一指标将明显提高。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续)实施原则(一)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齐抓共管。(二)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三)突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四)分类指导,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行动措施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与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全社会共同努力,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2004年7月9日,温家宝总理署名文章三、防治艾滋病要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第三,加强行为干预和综合防治,提高艾滋病防治的有效性。要采取有效措施,切断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总结我国一些地方的试点做法,在依法严厉打击贩毒、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同时,对重点人群采取必要的行为干预措施,减少他们传播或感染艾滋病的机会。“抓住时机积极探索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2004年4月6日,吴仪副总理在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三)坚定不移地推广干预措施。注射吸毒、卖淫嫖娼等行为是当前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积极开展对注射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行为的干预,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手段。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吸食毒品、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政府打击的态度历来十分坚定,执法机关打击的力度也一直非常有力,对控制艾滋病的传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行为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还难以根除,必须采取打、防结合的办法来对付这个社会顽症。“抓住时机积极探索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续)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坚决打击贩卖、吸食毒品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行为,遏制以至彻底清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另一方面,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那些沾染恶习的人员传播或感染艾滋病的机会,减轻其对社会的危害。要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在一些高危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公开发放安全套或安装安全套发放设施,力求切断经性传播艾滋病的途径。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16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4]7号二、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文化、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要求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续)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就诊患者、服务对象宣传艾滋病防治和安全套使用知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采取适宜的形式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可利用商业网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计划生育网络,开展安全套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宣传。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于2004年4月15日由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给各省。国艾办发[2004]4号。三、原则与策略(三)对一般人群以普及知识为主,对高危人群以结合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为主;四、措施与要求(四)在公众聚集场所要加强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文化、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行公众娱乐场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及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续)1、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进行开业前和每年至少一次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及考核,到2005年,经营者年培训率及考核合格率均达100%;2、对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到2005年,从业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到100%;3、在公众聚集场所醒目地方张贴宣传画,在方便顾客自取的地方放置宣传材料。到2005年,达到80%或以上;到2008年,达到100%。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续)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续)(五)针对青少年、妇女、流动人群、高危行为人群和脆弱人群的特点,开展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人口计生、卫生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及社团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发挥群众工作系统和工作网络的优势,在大众的普及教育中,抓好重点人群和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工作并配合相应的干预措施。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续)9、医院的性病门诊或性病诊疗专门机构要对求诊者及其配偶或性伴进行心理咨询,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并配合干预措施进行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教育工作。到2005年,求诊者和咨询者的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到100%。10、在星级饭店/宾馆的大堂、招待所和旅店注册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材料。到2005年,星级宾馆/饭店达到80%以上,其它招待所和旅店达到70%以上;到2008年,星级饭店/宾馆达到90%以上,其它招待所和旅店达到80%以上。艾滋病防治工作宣传提纲于2004年7月26日由中宣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中宣发[2004]17号。三、全面深入地推进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和救治关怀工作(三)坚定不移地推广干预措施。注射吸毒、卖淫嫖娼等行为是当前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积极开展对注射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行为的干预,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手段。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吸食毒品、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还难以根除,必须采取打、防结合的办法来对付这个社会顽症。艾滋病防治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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