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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1029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新疆师范大学师资培训中心讲座人简介茹克娅·霍加工作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学历: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职称:副教授职务:副院长第一章绪论法律与教育法的词意法fǎ灋zhi古写作“灋”(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又有记载云“法”是一种与鹿和牛类似的神兽,在古代人们将它作为断案的工具,每当办案时出现多个嫌疑人的时候,人们通常把它放出来,它如果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罪犯。法的产生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阶级斗争不可调和得产物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习惯社会组织形式:氏族、部落教育法:18世纪中期以来◎法的本质和其他特征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制定或认可规定权利义务依靠国家强制力普遍约束力行为规范第二章教育法的基本原理一、教育法的定义1、教育法的定义和内涵定义:规范教育活动、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内涵:是调整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法;调整教育法律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由各种教育法律规范构成。2、教育法地位:行政法的分支、公法、基本法。3、教育法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工作效率。4、与党的政策的关系:(1)制定主体、(2)表现形式、(3)实施方式、(4)调整范围、(5)稳定性等不同。二、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法的渊源:根本法、基本法、行政法规、单行法、自治条例1、教育法渊源:(1)定义;(2)主要渊源2、教育法体系: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P106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是教育法的重要内容,是教育立法的主要依据和最高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规定我国教育的社会性质、目的任务、结构系统、办学体制、管理体制;(2)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规定了对少数民族、妇女和有残疾公民在教育方面予以帮助;(4)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5)规定了学校的教学用语;(6)规定了宗教与教育的关系。2、教育法律(1)教育基本法律全面规定和调整教育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教育单行法律(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施行,目前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制定,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施行,目前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施行,目前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施行)2、教育法律(续)(3)与教育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施行,2006年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3、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发布)《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发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2004年发布)4、地方性教育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如2008年新疆出台了《新疆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就属于地方性法规。5、教育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国家教育部或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其效力低于教育行政法规的效力。)——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地方教育规章。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以省长令、市长令的形式颁布。(其效力低于同级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效力。)确定法的效力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宪法是最主要的渊源之一•宪法是母法、宪法是根本法1.宪法规定的内容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2.制定宪法的程序和其他法律不同3.宪法的效力和其他法律不同•违宪现象:•大学生就业方面存在性别歧视和族别歧视,旧城改造,土房和砖房定价,乡镇设常委会,有些地方允许红灯区的存在,美人餐等问题我们去重温宪法。一、宪法产生国外国内二、宪法的发展(1+4+4)•11949共同纲领1954积极41975消极1978消极1982积极41988199319992004宪法的修改有两种模式:全面修改修正案方式•三、内容以及它的重要性四、教育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概述2、教育法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主体必有一方为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主体间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第三章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一、职业教育制度1、含义:传授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2、特征: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3、体系: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初等、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4、设立条件:(1)职业学校: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师资、符合规定的场所设施设备、必备的办学经费与来源;(2)职业培训机构:有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相应教师和管理人员、与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相应的经费二、成人教育制度1、概念:对学制系统外地成年公民的各种类型的教育2、特征:实用性、职业性、社会性、多样性、终身性3、体系:成人学历教育(初、中、高三层次);成人非学历教育(扫盲教育、职业培训、文化补习、岗位培训三、国家教育考试制度:1、国家教育考试的含义: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2、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意义:最大限度保证公民受教育机会均等权,使公民的权益受到保护3、国家教育考试的主要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4、考试违规处理办法:(1)考生违规(2)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认定处理(3)在职人员和其他人员违规四、学业证书制度1、学业证书的概述: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2、学业证书的种类: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学历证书有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非学历证书有专业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五、学位制度1、概念:2、等级: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3、门类:12个4、学位的授予:学士学位由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授予(经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六、教育督导制度1、教育督导的概念2、教育督导的任务3、教育督导的范围4、教育督导方式:综合性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检查七、教育评估制度1、概念:2、类型:合格评估、水平评估、选优评估3、高等学校教育评估(1)类型(2)组织(3)评估程序第四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一、制定的概念:制定、修改、补充、废除广义:狭义:程序:草案的提出、审议、通过、颁布二、实施(遵守、适用)三、监督权力机关:司法机关:1982年开始制定行政诉讼制度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行政监督:复议执政党的监督:党普通高等学校监督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人民的监督: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第九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不利后果。违法:人的行为、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主体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主观方面有过错(故意、过失、意外事件)280二、法律责任的分类1、刑事法律责任: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主体罪犯本人、认定追究机关是人民法院、具有可变性、最严厉性。2、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规则原则的不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当事人可以协商3、行政责任三、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法律制裁刑事制裁288、民事制裁288、行政制裁289(行政处罚与处分不同)二、教育法的法律责任290行政单位的、学校的、教师的、受教育者的、社会1、学校、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要件(1)学校、教师的行为违反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为违法,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先决条件。行为不违法,就不存在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2)学校、教师的行为对学生造成了不良后果。有伤害后果事实存在,才承担法律责任。①损害事实必须是在校期间发生。②损害事实必须与学校管理相符。③损害事实发生在监护人委托范围内。(3)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学校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逻辑上的联系,学校就应负主要责任。(4)学校、教师违法行为的产生是因为其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分故意和过失。不论故意或过失,都说明行为人在进行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而要承担责任。2、学校、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者所采取的惩罚措施。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种类广义违法(按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划分)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民事违法民事责任民事制裁行政违法行政责任行政制裁刑事违法(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制裁(四)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的标准来确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四、给老师们的建议(一)日常管理教育过程中应注意的15个事项(二)应建立的三种意识(一)日常管理教育过程中应注意的15个事项1、要平等对待学生,不得歧视学习成绩差或有其他缺点的学生。2、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3、语言要文明,不得侮辱学生。4、要有安全意识,当发现学生生病等情况时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救助措施。5、组织校外活动前要进行安全教育,活动过程中要认真组织,科学指导,现场管理。6、不得翻看学生的信件、日记等。7、发现学生携带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物品时要暂时收缴,并及时交给有关部门或学生家长,除此之外教师不等没收、处置学生的任何财物。8、负责学生饮食、饮用水的教师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食品、饮用水符合有关标准。9、课间、午休等有学生在校的时间要安排教师或保卫人员巡逻。10教师不得在家长会上点名批评学生。11、教师要积极教育学生不得有不良行为。12、应该就学生的不良行为积极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商量制定教育措施。13、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或涉嫌参与犯罪组织的,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配合学校向公安部门报告,同时将情况及时告知家长。14、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配合学校向公安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反映。15、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对下列事项要及时通知家长学生逃学学生生病学生被体检出有疾病学生有不良行为学生考试成绩学生受到伤害学生安全受到同学或校外人员的威胁学生有自杀、自伤、精神疾病、伤害他人的明显征兆等。(二)老师们应建立的三种意识1、平等意识2、权利义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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