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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主讲人祁小敏二○一○年十一月山西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自我介绍●姓名:祁小敏●单位: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职称:讲师●电话:13834133173●信箱:qxm@sxu.edu.cn●其他:兼职律师课程介绍●一、教学目的:了解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懂法、守法、护法,依法从教、依法维权。●二、教学内容:1、教育法基本理论2、高等教育法基本理论3、高校教师法律制度●三、课时安排:12学时●四、教学形式:结合案例讲授为主●五、考核方式:开卷(包括法律基础知识,题型为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第一讲教育法基本理论一、教育法概念二、教育法特征三、教育法性质四、教育法原则五、教育法渊源六、教育法内容七、教育法体系八、教育法制定九、教育法实施十、教育法监督十一、教育法律责任十二、教育法律救济十三、教育法其他内容内容提要一、教育法概念◆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思考:1、法律思维是什么?2、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的区别与联系。二、教育法特征●一、教育法具有多重性和多级性●二、教育法调整对象具有多样性●三、教育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特定性(围绕教育活动)●四、法律后果的特殊性(处理方式上注重保护受教育者;注重保护教师特殊职业权利;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思考:教育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三、教育法性质目前国内主要观点:★1、行政法部门★2、文教科技法(智力开发法)★3、独立法律部门▲思考:教育法的地位。四、教育法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原则。★2、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3、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思考:1、“教育产业化”论点利弊。2、教育公平(平等)问题。3、农民工子弟受教育问题。五、教育法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或政府规章■教育国际条约和协定六、教育法内容◎1、教育行政管理的主要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机构设置:中央和地方△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权内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方针;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各种工作;组织、领导高校招生、科研与学术交流;管理留学生和教育外事工作;分配、检查教育经费。六、教育法内容◎2、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学业证书与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七、教育法体系◆最高层次:宪法◆第一层次:教育基本法(教育法)◆第二层次:部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第三层次:教育行政法规◆第四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五层次:教育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此外我国政府签署批准的教育国际条约和协定也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八、教育法制定●一、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央与地方●二、立法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思考:1、如何审查和救济地方教育立法中的违法行为。2、如何通过立法来杜绝考试作弊问题。九、教育法实施◆一、教育法实施1、教育法遵守2、教育法适用◆二、教育法适用1、教育执法(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教育行政强制执行)2、教育司法▲思考:1、目前教育执法领域存在哪些问题?2、教育领域内哪些纠纷可以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十、教育法监督■一、国家机关教育法律监督1、权力机关的监督2、行政机关的监督3、司法机关的监督■二、社会力量的教育法律监督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社会组织的监督3、社会舆论的监督4、人民群众的监督▲思考:如何加强社会舆论对教育腐败的监督。十一、教育法律责任◆(一)概念: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二)种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构成条件(缺一不可)。1、违法主体具有法定责任能力。2、违法行为必须存在(作为和不作为)。3、存在着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事实。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5、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社会十二、教育法律救济◆(一)概念:◆(二)目的:补救合法权益受损害者。◆(三)途径:1、诉讼渠道(司法救济)2、非诉讼渠道(行政救济和社会救济)十三、教育法的其他内容■一、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实体要件(教育法第26条)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程序要件:(教育法第27条)1、登记注册2、审批■二、教育与社会1、社会对教育支持与参与(教育法第46、47、50、51条)2、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教育法第48条)■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1、教育经费筹措体制:(教育法第29、54、56、57、62条)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多元化体制2、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教育法第61、63条)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单独预算列项,保证专款专用。3、教育条件保障:(教育法第64、65、66条)学校建设规划保障;教材仪器等生产与进口的优惠等■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1、原则:(教育法第67条)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符合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人员交流、物质交流、信息交流、国际交流合作项目3、其他:(教育法第68、69、70条)出国或来华留学、出国任教、承认外国教育证书第二讲高等教育法基本理论(一)高等教育法概念(二)高等教育法规现状(三)高等教育性质、方针和任务(四)高等教育基本原则(五)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六)高等教育学制(七)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八)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十)高等学校的设立(十一)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十二)高等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内容提要(一)高等教育法概念●高等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级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各类高等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公办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职业高等教育。(二)高等教育法规现状●1、宪法●2、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教师法●5、学位条例●6、教师资格条例●7、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8、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9、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0、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1、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三)高等教育性质方针任务●性质: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法第3条)●方针:(高等教育法第5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总方向);必须与劳动生产相结合(根本途径);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与人才(目标)●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高等教育基本原则●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原则。●2、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与效益原则。●3、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4、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5、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6、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7、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高等教育法第6——12条)思考1、分析受高等教育权和受义务教育权的区别.2、分析在同一试卷的情况下,相同高校面向各省市的录取分数线不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3、评议北大、清华等高校高考招生公招生指标各地不均衡的现象。4、分析“高考移民”现象合法、合理与否。5、思考当前高校的自主办学权与国家行政管理的关系。6、结合2009年北大确定的“中学校长推荐制”分析高校“自主招生”的程序合法性。7、高考加分政策的法律分析。8、高考去户籍化改革的法律和现实分析。(五)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的的高等学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六)高等教育学制(一)类型:学历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二)实施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三)学业标准与基本修业年限(三)入学条件(七)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一)涵义:颁发给受高等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二)类型: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肆业证书。非学历证书包括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以及培训、学习计划完成后颁发的写实性学业证书。(三)颁发主体:相应的高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八)高等教育学位制度1、学科的划分2、学位的种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3、不同学位标准4、学位的申请、授予,学位授予单位及其评定委员会(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1、涵义: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2、特征:〔1〕以学历考试为主;〔2〕属于国家教育考试;〔3〕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思考题:1、自考毕业证书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同类毕业证书是否具有同等效力?2、相关材料思考:2004年发生过两起歧视自考生事件。一是重庆市招考公务员限制自考生报考,引发了轰动一时的自考生维权行动。2004年,深圳宝安区公务员招聘时,考取第一名的自考生遭到社会有关人士的置疑:自考生怎么能参加公务员考试?2005年4月,北京大学法学院一教授对自考生考研颇有微词,认为“大量自考生进入复试,而把北大自己的优秀生拒之门外,是法学院的悲哀、北大的失败”。此言一出,引发了一场广泛的社会争论。你对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下的人才标准如何认识?(十)高等学校设立1、基本要求: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3、程序:申请和审批4、批准主体:教育部: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包括职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其他高等机构(十一)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1、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职责:行政管理权、教学管理权、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2、民办高校: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思考:①高校的“学术资源行政化”问题。(教育行政化问题)②民办高等学校的大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1)、高等教育能否营利?能否实行产业化?(2)、民办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认识?③思考:民办高等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的虚假广告和诈骗问题的法律思考?●根据台湾的《大学法》规定:1、台湾的大学的校长的遴选由校内的人士组成遴选委员会选出,副校长由校长选出。2、台湾的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党委,也不是校长办公会议,而是校务会议。校务会议为校务最高决策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以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与行政主管、研究人员代表、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它有关人员组成。校务会议由校长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经校务会议应出席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请求召开临时校务会议时,校长应于十五日内召开之。3、台湾大学有申诉委员会,教师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不服学校的决定时可以上诉该委员会。4、台湾的大学学生的利益有保障,最高权力机构校务会议中必须有学生代表,而且设立有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比较台湾的《大学法》关于大学内部管理的若干规定与大陆的《高等教育法》关于大学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请思考大陆的大学内部管理制度之利和弊。(十二)高等教育经费筹措体制1、体制: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多元化体制2、渠道:国家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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