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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黑,叶佩怡,1969年出生于香港,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英文系文化研究硕士,曾办文化杂志《过渡》。•活跃于表演艺术策划。•香港著名心理及情感治疗师•作家•《你不是一个人》•《好好爱自己》素黑的三个问题•人生有三个问题我们必须自省,才能认识自己,知道活下去有什么意义,要怎样爱下去,走下去。•你到底害怕什么?•你的欲望是什么?•哪里是出口?•高等教育心理学试题类型举例、学习提纲举要•高等教育学试题类型举例、学习提纲举要高等教育法规考试题型•解释名词(20)•简答题(40分)•案例分析题:(25分)•论述题(15分)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继续教育学院许占权490208932@qq.com法距离我们有多远?六名考生被南大“放鸽子”预录取不被承认高校所谓的预录取协议本身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劳凯声原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咨询专家、北京市政府教育顾问等职务。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后自杀身亡教育部颁布新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6条学校是否有权开除“二奶”大学生?我国首例博土证书索还案1988年,殷德奎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分配到航空工业总公司0一四中心工作。1994年,殷征得单位同意,在西北工业大学攻读定向博士研究生课程。到1997年5月,中心支付殷就读费用76543.6元,殷在校所学课目全部达到优良成绩,课题研究成果及论文按合同约定交校方和单位享有。毕业时O一四中心以单位有规定为由将殷德奎的博士学位证书领走。后殷为返还学位证书和要求分配工作多次找单位交涉未果。当年7月,殷向法院起诉,诉求O一四中心归还博士证书并赔偿精神损失。O一四中心反诉殷违反了“五年方可流动”的定向培养合同,并提出索要殷攻读博土费用及人才损失费8万元。我国首例博土证书索还案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学位证书只能是学者个人享有和持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扣留或“保存”。殷德奎请求博士学位证书属个人享有的理由成立,O一四中心应当返还;O一四中心反诉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在我们身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内容•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具体教育法讲解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的原理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的法律救济具体教育法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讲教育法的基本理论一、我国教育立法及教育法学的发展二、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三、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及方法四、教育法的法源五、我国教育法的体系六、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七、教育法的法律救济一、我国教育立法及教育法学的发展(P38)1、萌芽阶段(20世纪50年——20世纪80年代中期)2、框架构建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3、初步完善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萌芽阶段(20世紀50-80年代)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有关教育的条文规定了新中国教育的基本的方向和政策。50年代,幼儿园、小学、中学、高校的暂行规程1951,政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4,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61年,《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教育法学从1981始,一些介绍国外教育立法和国内立法理论的文章开始见诸报端。1982年,有的师范大学专门开设了教育法学课程,为教育法学在我国的普及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国家教委组织力量翻译了大量外国教育法规资料,为随后的教育立法做好了准备。框架构建阶段(20,80中-90中)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法学相继有论文开始对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特点以及教育法学自身的内容结构等问题进行有益的研讨。1990年,我国第一本以《教育法学》命名的专著正式出版。随后,一大批教育法学的专著和论文开始相继问世,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构建起教育法学的基本框架。初步完善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的根本大法标志着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义务教育法80年代以来,国务院及教育部还制定了十几部教育行政法规,如《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将要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投资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终身学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教育法学伴随着教育法律实践的发展,我国教育法学理论的研究视野进一步扩大,研究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队伍不断壮大。在这一时期,一些经典教育法学著作相继问世。2000年,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教育法学目前,全国约有8个博士点在培养教育政策与法律方向的高级专门人才一批教育法学专业网站陆续开通,例如中国教育政策法规信息网教育法在线二、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法律:人们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一种“规矩”,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调节手段。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法律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制: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制定、适用、监督以及实施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古写作“灋”(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又有记载云“法”是一种与鹿和牛类似的神兽,在古代人们将它作为断案的工具,每当办案时出现多个嫌疑人的时候,人们通常把它放出来,它如果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罪犯。1804年拿破仑法典封面二、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p52)2.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教育法是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3.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现行法的部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组织法等。教育法应归入行政法之中。三、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及方法1.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行政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在实施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教育民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的调整方法法律的调整方法:国家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法律手段和方式。教育法的制裁方法隶属于行政制裁的范围,也还包括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四、教育法的法源(p63)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指法律的源泉。一般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我国教育法法源有:宪法:教育法的基本法源法律:行政法规:泛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五、我国教育法的体系我国教育法体系有纵向四个层次。层次名称制定者备注一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基本法律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门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教育行政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委员会及国务院各部委六、教育法的法律责任(p280)(一)法律责任概说(二)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说1、法律责任概念与特点2、违法行为3、法律责任的分类4、法律制裁1、法律责任概念与特点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特点:(1)责任的性质、范围、大小、期限等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2)责任的追究和认定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进行。(3)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责任案例视频:女研究生杨元元之死案例:学生因病死亡,学校是否担责?吉水县南方少林武术学校是一所实行军事化封闭式管理的学校。2003年11月20日晚,杨朝晖向查房的班主任谭老师反映头痛,但校方对其病情未加过问。11月22日,杨朝晖到校医处诊治,但校医诊断不出病情。当晚,杨朝晖的班主任查房时见杨身体不适,仍未采取任何措施。11月23日,杨出现呼吸困难,校方才派人将杨送去医院救治。第二天晚上,杨朝晖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原告将校方告上了法庭。吉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水县南方少林武术学校延误了杨朝晖的救治时机,在杨病情极为严重时才将杨送往医院救治,导致杨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被告校方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该校赔偿死亡学生亲属各种费用合计42175.80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大学生实习擦烟囱摔残校企同担责2004年9月,北京某大学学生杨光(化名)被学校安排到一家制药公司实习,没想到这家公司派给他的实习任务却是去屋顶清洗烟囱。在工作前,公司没有对杨光进行任何安全教育,也没有作出任何有危险的提示。杨光在四楼楼顶作业时,踩到了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采光板上,从11米高的屋顶摔下。经医院抢救,杨光虽脱离生命危险,但是由于伤情过重在医院一住就是4个月,还留下了六级伤残,至今未能就业。为此,杨光将学校和制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光作为该校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外实习活动,虽然学校与制药公司约定由公司一方提供实习场所,组织教学,并对此进行管理,但学生实习场所本身就是学校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属于学校提供给学生的教学设施。学校在实习期间疏于管理,未能按约做到“适时安排巡教老师进行巡察”,不能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教学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致学生在工作中受伤。该校未尽安全管理之责,应与制药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要件:(1)违法的客体: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方面:违法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3)违法的主体:即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违法行为的实施者。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刑法》: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特定行为负刑事责任;16以后负完全刑事责任。《民法通则》:18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10-18岁负不完全的民事责任;10岁以下不负民事责任。2.违法行为要件之四(4)违法的主观方面,即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3、法律责任的分类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划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违宪责任4、法律制裁刑事制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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