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电气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住宅)
1电气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住宅建筑)1、设计依据1.1建筑概况1.1.1工程位于省市区。1.1.2(对于建筑群的工程概况,由我院总体负责工程)·工程供电电压10kv。电源为2路。·10KV开关站设在一期设在A1裙房,一期独立设置房间。·变电所共16座。·消防控制中心设在A1地下一层。·消防水泵房设在A1地下一层。1.1.3对单项工程(本单体工程为建筑群的一个子项)·工程概况:1.2各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审批意见。1.3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1.4相关专业提供给本专业的工程设计资料。1.5国家现行的主要规范、规程及相关行业:《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096-199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1.6有关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规程、规范及标准(如当地供电部门的相关供配电设计规定、规程等)。2、设计范围2.1本工程设计包括以下内容:0.4kV配电系统、电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及安全、消防电气系统、人防工程、电气环保和节能等。2.2与其它专业设计的分工2.2.1室外照明系统,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本设计仅预留电源。2.2.2有特殊设备的场所(例如电梯机房等),本设计仅预留配电箱并注明用电量。2.2.3本工程需二次装修的场所(如门厅等公共场所),具体的照明等电气设计由装修设计单位负责,本设计仅预留配电箱及容量。2.2.4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由专业设计单位负责(若是我院智能所负责设计,则该条内容不写)。2.2.5电源分界点为地下一层变电所低压配电室电源出线柜内进线开关的出线端。10kV开关站、10/0.4kV变、配电系统(公变)属供电部门负责设计,相关内容详见当地供电部门设计文件。本设计提供此线路进入本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的路径、10kV开关站和变配电所的位置及专变详细电气设计。33、0.4kV配电系统3.1负荷分类及容量3.1.1本工程负荷等级一级负荷:等;二级负荷:等;三级负荷:其它负荷。3.1.2各级负荷容量一级负荷:kW(其中消防负荷KW);二级负荷:kW;三级负荷:kW。根据当地供电部门及甲方要求,住宅单户容量:面积小于140平方米按单相8kW设计;140~160平方米按单相10kW设计;面积大于160平方米按单(三)相16kW设计;3.2供电电源3.2.1供电电压等级10KV,电源引自开闭所。3.2.2采用2路电源供电,各路0.4kV电源同时工作,其中供给二级及以上负荷的公用设备电源应引自相应变配电所(高压侧电源相互独立)的二台变压器低压侧,且互为备用,0.4kV电源电缆从建筑物外管埋地引入设在(地下一层)的配电室。3.4EPS应急电源装置3.4.1本工程EPS应急电源装置用于应急照明系统及允许中断时间为0.25S以上的负荷。3.4.2EPS应急电源装置供电时间不小于90min。3.5UPS不间断电源装置3.5.1本工程消防监控中心、安防中心、通讯网络中心等均设集中4UPS作为不间断电源。3.5.2UPS不间断电源的工作制式,按在线运行连续工作制考虑。3.70.4kV配电间本工程在地下1层设0.4kV配电间。3.8计量本工程采用住宅部份采用单户计量,表计(分层)集中设置。公用负荷在总箱内设置总计量表。3.9功率因数补偿3.9.1要求荧光灯、气体放电灯就地补偿,使其功率因数不小于0.9。3.9.2对于无功负荷大于100KVar的负荷,采用单独就地补偿。4、电力配电系统4.1低压配电系统采用~220/380V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单台容量较大的负荷或重要负荷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照明及一般负荷采用树干式与放射式相结合的供电方式。一级负荷: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在末端互投。对于其中特别重要负荷,除采用双电源供电外,另增加一路应急电源。二级负荷:采用双电源供电,在适当位置互投。三级负荷:采用单电源供电。4.2生活泵采用变频调速,消火栓泵、喷淋泵采用自耦降压启动,其余电动机采用全压启动方式。4.3电力设备控制方式4.3.1污水泵采用液位传感器就地控制,水位超高报警、水位显示及泵故障由BA系统完成。54.3.3消防专用设备(消火栓泵、自喷泵、消防系统稳压泵、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等不进入BA系统,对于平时与火灾时两用风机,平时由BA系统控制,火灾时则由消防控制中心(室)控制,消防控制中心(室)具有控制优先权,对于消防专用设备的过载保护,只报警,不跳闸。5、照明系统5.1.照明要求5.1.1光源:有装修要求的场所视装修要求商定,一般场所采用节能灯,要求光源显色指数Ra≥80,色温在3700K到4300K之间,或其他节能型灯具。5.1.2镇流器:直管型荧光灯采用电子型或(节能型电感型)镇流器,其它型式节能灯采用电子型,金卤灯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要求cosφ≥0.9,谐波含量应满足国家标准GBl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的规定。5.1.3灯具:有装修要求的场所,灯具选型由装修设计单位确定。其它主要场所灯具选型详见相关图纸。对于格栅型荧光灯灯具及格栅型气体放电灯灯具,其效率不低于60%,对开敞式荧光灯和气体放电灯灯具效率不低于75%。5.1.4.主要场所照度及照明功率密度主要场所规定值计算值照度(lx)功率密度(w/m2)照度(lx)功率密度(w/m2)住宅75-1504-8门厅10066汽车库7545.1.5照明、插座分别由不同的支路供电,且均为单相三线。所有插座回路(2.2m以上空调插座除外)、电开水器回路、室外照明灯具回路均设剩余电流断路器保护。所有灯具除图中特别注明外均采用I类灯具,需专设一根PE线,该线在平面图中不再标注。5.1.6.主要场所照明控制5.1.6.1机房、走道等处的照明采用就地设置照明开关控制;5.1.6.3对楼梯间采用延时自熄开关或采用带人体红外感应自动开关控制;5.1.6.4消控监控室等处的应急照明及如值班、警卫等处的照明为长明灯。5.2.应急照明5.2.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走道等处设置应急照明。5.2.2消控监控室等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场所,按100%设置备用照明;水泵房、变电所、消防风机房等场所,停电后还需继续工作,按50%设置备用照明;其它公共场所的备用照明按正常照明的10%~15%设置。5.2.3在大空间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主要出入口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设置疏散照明。5.2.4大中型商业等公共场所、娱乐设施场所,其疏散通道上设置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5.2.5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75.2.5.1一般平面疏散区域(如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等)疏散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最低照度不小于0.5lx;竖向疏散区域(如疏散楼梯)疏散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最低照度不小于5lx。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域及地下疏散区域(如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疏散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最低照度不小于5lx。5.2.5.2航空疏散场所(屋顶消防救护用直升机停机坪)备用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60min,且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避难疏散区域(避难层)备用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60min,且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5.2.5.3消防工作区域(如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配电室、消防水泵房、消防风机房等)用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180min,且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5.2.6应急照明灯具规格及要求应符合国标GB17945《消防应急灯具》及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的规定。5.2.7设置备用照明的场所(如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配电室、发电站、消防水泵房、消防风机房等),照明电源均接自其内的双电源末端切换箱,以保证应急时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80min及不低于正常照度的要求。另外此场所的1/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专用应急照明灯具,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特殊情况下正常活动继续进行,其最小持续时间为不小于30min。5.2.8设置疏散照明的场所(如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走道等),其电源接自应急照明双电源末端切换箱,且采用蓄电池、EPS8电源作为备用电源。应急照明双电源末端切换箱按防火分区设置,若按防火分区设置有困难时,由临近防火分区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引单独回路供电。5.3室外照明5.3.1室外立面、庭院照明由专业厂家设计,设计院配合。5.3.2室外照明的控制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管理;5.3.3航空障碍物照明:根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要求,本工程分别在45m及屋顶四角位置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控制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管理,并根据室外光照及时间自动控制。5.4其它5.4.1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6、设备选择及安装6.1专变变压器采用SCB级,公变由电力局定。6.2各层照明配电箱,除竖井、防火分区隔墙上明装外,其他均为暗装(剪力墙上除外);安装高度为底边距地1.5m。6.3动力箱、控制箱除竖井、机房、车库、防火分区隔墙上明装外,其他均为暗装(剪力墙上除外),箱体高度:600mm高以下者,底边距地1.5m;600~800mm高,底边距地1.2m;800~1000mm高,底边距地1.0m;1000~1200mm高,底边距地0.8m;1200mm以上采用落地式安装,下设200mm基础。6.4照明开关、插座均为86系列,暗装,除注明外,均为250V,10A,应急照明开关应带电源指示灯。除注明者外,插座均为单相两极+三9极安全型插座。烘手器插座底边距地1.3m;潮湿场所插座底边距地不低于1.5m;其他插座均为底边距地0.3m;开关底边距地1.3m,距门框0.2m(在有架空地板的房间,上述插座与开关安装高度指底边距架空地面的距离)。有淋浴、浴缸的卫生间开关、插座选用防潮防溅型面板。有淋浴、浴缸的卫生间开关、插座及其他电器面板及管线应设在II区以外。6.5桥架采用热镀锌;电缆桥架水平安装时,除注明者外,底距地原则上不低于2.5m,支架间距不大于1.5m,桥架垂直敷设时,除电气竖井,配电室、技术层等处外,其余地方在距地面1.8m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支架间距不大于2m。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首端、尾端、转弯及每隔50m处设有线路编号、型号及起、止点的标记牌。电缆桥架需经制造厂实地踏勘后,方可进行订货和安装。固定桥架的支、吊架,通过金属膨胀螺栓进行安装。桥架施工时,应注意与其他专业的配合。6.7水泵、空调机、新风机灯各类风机及设备电源出线口的具体位置,以设备专业图纸为准。6.8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柜、消防控制箱等应设置有明显标志。7、电缆、导线的选型及敷设7.1高压电缆选用YJV-10KV电力电缆;低压线路:非消防线路选用非消防线路选用ZR-YJV-0.6/1kV或ZR-BV-450/750V电力电缆,消防线路选用NH-YJV-0.6/1kV或NH-BV-450/750V,非消防控制线路选用ZR-KVV-450/750V。消防控制线路选用NH-KVV-450/750V。7.2电缆明敷在桥架或线槽内时,常用与备用电缆原则上应分设10桥架、线槽,若沿同一桥架敷设时,应分别设于桥架两侧并在中间用防火隔板
本文标题:电气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住宅)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4839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