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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唐朝法律制度第一节唐朝的法律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一)武德时期《武德律》十二篇、五百条。(二)贞观时期《贞观律》仍为十二篇、五百条还编定《贞观格》十八卷、《贞观令》三十卷、《贞观式》二十卷。(三)永徽时期《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四)开元时期《唐六典》三十卷(五)大中时期《大中刑律统类》二、唐朝的法律形式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5、敕—是以皇帝的名义发布的行政命令。6、典—本身就具有法的意思7、例—是由国家肯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办案成例三、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1、唐律的主要特点(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2、唐律的历史地位(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第二节行政法律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一)形式“令”、“格”、“式”之外,礼也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的补充(二)立法《唐六典》是唐代行政立法最重要的成就二、以法治官的行政体系(一)中央政府(三省六部)中书省--是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关,掌管国家机要。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及召旨的审核。还拥有重要的封驳权。尚书省—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六部为尚书省所属(吏、户、礼、兵、刑、工)(二)州、县两级机构的设置州设刺使,掌管全州的事务。县设县令,掌管全县事务三、官吏制度1、科举制度2、门荫制度不第后赋菊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冲天香阵透长安,满城尽带黄金甲。四、官吏的任用、考课、奖惩和监督任用:身、言、书、判考课:对官吏在任期间行为与政绩的考察奖惩:根据考课成绩,中上以上者加禄;中中者守本禄;中下以下者则夺禄监督:御使台是专门的独立于一切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除此之外还设有谏议制度。五、官吏的休致《假宁令》是关于官吏休假的专门法确定了严格的官吏致仕制度,法定致仕年龄是七十岁第二节刑事法律制度一、唐律十二篇的内容: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4、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6、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11、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二、刑法的原则:(一)“八议”为代表的特权原则“请”、“减”、“赎”、“官当”、“免”等(二)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保辜。《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断”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三、主要罪名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四、“五刑”及其刑罚制度“笞、杖、徒、流、死”第三节民事法律一、关于物权的规定关于动产方面,《唐律疏议·贼盗》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关于不动产方面,唐律有“盗耕种公私田”、“妄认盗卖公私田”、“在官侵夺私田”等罪名。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一)婚姻制度1、订婚的原则:同姓不婚;亲戚不婚;良贱不得为婚;监临官不得与所监临女为婚。2、离婚的形式:(1)强制离婚:包括“义绝”、“七出”(2)协议离婚:“和离”((二)家庭制度1、家长制家长由家庭中辈分最尊的男性担任2、继承制“诸子均分”“遗嘱优先”三、关于债的规定1、买卖关系2、借贷关系3、赁庸关系4、寄托关系5、债务担保问题第四节司法制度一、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关兼理。二、诉讼制度(一)起诉:一般有两种方式1、举劾和告发举劾:是由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2、告诉告诉:当事人就所受伤害或所涉纠纷,向官府提起诉讼(二)审判1、根据犯罪发生的区域、罪行的轻重,被告的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2、审判以原告的诉状为准;3、审讯时先采取“五听”;4、口供是判决的主要根据,所谓“罪从供定”。5、规定了回避制度。6、司法官判决,要“具引律、令、格、式正文”。7、保证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8、规定判决的执行制度。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并设台院、殿院、察院。四、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唐代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五、三司推事(三司会审)六、死刑复核
本文标题:中国法制史第六章唐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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